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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个人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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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07: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律责任的基础。这句话看似正确,其实是一种极其片面的认识。固然,一个人如果连意志自由都没有,就无道德、法律的责任可言;但是,如果个体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也同样没有了道德、法律责任的基础。事物的两极,往往就是同一的。
   在宿命论看来,个人毫无自由可言,人的一切言行都是被客观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完全是一个受后者支配的傀儡。这样一来,无论任何行为,都缺少了道德、法律责任的基础。因为,道德、法律的评价是以人的一定的自由为前提的。只有当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做还是不做、怎么去做有选择的时候,我们才能对之进行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如果违反的道德、法律的规范,就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那么他的言行就和自然界中所发生的一切客观现象,比如刮风下雨之类的,就毫无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意义。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由于遗传因素所决定,存在着一部分天生的犯罪人,这些人带有特殊的基因,生来就必然要实施犯罪。其实,严格按照犯罪必须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行为有机构成的观点,龙勃罗梭所论述的缺乏主观恶性的天生犯罪人,根本就不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意义。也正是因为此,他把对这些人的处理的方法,不叫刑罚,而称作是社会防卫,即对这些具有天生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保安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可见,龙勃罗梭所讲的天生犯罪人,不具有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意义,因而也就不具有这方面的责任。所以,人的道德、法律的责任是以个体具有意志自由为前提的。
   然而,当一个人具有绝对的自由的时候,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同样也是不存在的。理由如下,其一,既然人的言行是绝对自由的,那么,就不能有任何的限制,哪怕是有一点点的限制,也就不是绝对自由了。对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作为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性的限制,同样也是不能存在的。既然没有了规范性的限制,也就不可能让其承担任何责任了。其二,拥有绝对意志自由的人当然有权利为所欲为,他们的任何言行都是有理由有根据的,这就是意志自由本身。这样一来,是非、善恶辨别的客观标准也就无法存在,仅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主观判断为唯一的准绳,公正的社会舆论和司法活动也就无法出现。其三,既然人的言行是绝对自由的,那么,如何来确定道德的和法律的规范呢?即使由这样绝对意志自由的人,来制定道德的和法律的规范,由于属于纯粹主观世界活动的结果,也是一种任意的东西,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没有形成一致认识的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也就毫无现实意义。总而言之,顾名思义,绝对自由就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自由,是没有任何责任可言的自由。因为,一旦人的言行存在着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的可能,那么,他也就没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可言了。绝对自由和责任,是一对不能共存的矛盾。
   人的任何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都是建立在个人相对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所谓相对意志自由,就是人的言行自由并非是毫无条件的,而是要受到客观规律制约的;并且,对于这样的制约,个体能够自觉地进行选择。当一个人所选择的言行是符合了客观规律的,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当他所选择的言行违背了客观规律,那么,他也就是不自由的。就言行的善与恶的评价而言,合乎道德和法律就是善的,会受到舆论的褒扬;而违背了道德和法律就是恶的,就要承担相应的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譬如犯罪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就客观原因来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这个条件,首先是指社会对于某种言行的限制,这样的限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需要。没有这个限制,犯罪也就失去了侵犯的对象,也就不可能出现。其次是形成犯罪现象——即突破这个限制的行为的社会矛盾,比如贫富差距、教育落后、管理松散等。就主观原因来讲,由于自身形成了犯罪心理,在自觉意志的支配下,有意识地选择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看到,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犯罪只是少数人的行径。尽管存在着犯罪的客观条件,绝大多数人仍然是守法的公民,这也就证明了犯罪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没有选择,也同样不可能有犯罪的出现。正因为犯罪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所以,他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可见,任何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之所以能够产生,都是因为人的言行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并且对于这样的制约,个体有遵守和违背的意志自由,即能够自觉地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没有客观条件的制约,或者说是人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没有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或者说人的意志是受到客观条件的绝对制约的,那么,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也就根本无从谈起。个体之所以要对自己的有意识的言行承担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是因为他有意志上的相对自由,或者说有作善和作恶的相对自由。


    欢迎到“尔心贵正”博客指导:http://miao11yong.fyfz.cn/blog/miao11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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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7: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由于遗传因素所决定,存在着一部分天生的犯罪人,这些人带有特殊的基因,生来就必然要实施犯罪。其实,严格按照犯罪必须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行为有机构成的观点,龙勃罗梭所论述的缺乏主观恶性的天生犯罪人,根本就不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意义。也正是因为此,他把对这些人的处理的方法,不叫刑罚,而称作是社会防卫,即对这些具有天生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保安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可见,龙勃罗梭所讲的天生犯罪人,不具有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意义,因而也就不具有这方面的责任。所以,人的道德、法律的责任是以个体具有意志自由为前提的。


   我有个问题,为什么对“这些具有天生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保安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凭什么?他在没犯罪之前,法律是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不是吗?

不理解的说!


   不过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康德道德哲学”,它就很好的阐述了个人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地址:http://www.dszg.com/news/news_show.asp?id=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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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已经被黑格尔论述的十分详尽了,你的观点基本没脱离黑格尔的哲学范围,文章中的批驳和论述也带有典型的思辨痕迹。基本算是古典哲学体系的言论。龙勃罗梭的观点属于实证的探索阶段,其理论具有绝对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现在看来的落后理论对当代社会的杀伤力绝对远远超过其想预防的犯罪危害结果,在理论界基本已经被抛弃,仅有法制史学的研究价值了。楼主没有点破的关键在于自我、意志矛盾的对立同一,首先应阐明哲学意义上主体和意识的关系,意识和意志的关系,意志和认知的关系,冲动性选择和外在的关系。关即意志的内、外的对立和同一,这其实就是楼主想论述的内容,而这些的确和龙勃罗梭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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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2: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其实已经被探讨的太多太多了,但是时至今日仍不因此而有半点的价值丧失。希望大家有兴趣的也都来聊聊这个话题。另外,不知道楼主有无看过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一百页左右的小册子,却依然不失经典。


http://book.lrbook.com/book/000/ ... 3CDF0B43CD58CF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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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5: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3楼野樵于2007-12-02 02:31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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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wak4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2-3 2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意志是从基督教神学那里发展来的,当然还可以向前追溯。不过,哈耶克就认为这是个伪命题。不妨看看《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这本书,网上就能搜到。
关于自由的问题,鄙意以为,似乎可以先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分析一下自由一词是怎么使用的。哲学的自由与法律的自由当然不可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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