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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庭与法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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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20: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有一句俗话叫“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本意是入乡随俗、见机行事,也可以理解为,每一个行当都有其或约定或俗成的游戏规则和行为方式,在法庭上法言法语的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日在中级法院某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二十余人皆为八零后之少年,其中多数均未成年。该团伙交叉结伙多次盗窃、抢劫。因为有多个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主审法官要各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被告人皆痛心疾首状,陈述内容也大体一致:我是未成年犯罪、是从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轮到某甲作最后陈述时,甲说了两个字,便令在场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喷饭。甲说了两个字:同上。法官愕然,转而斥责被告人甲:我是要求你陈述你的最后意见,不是让你背稿子或者演讲。甲无奈只好又重复了一次。当然,甲虽然闹出了笑话,但是他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闹出笑话倒是也不足为怪。

实际上,在神圣的法庭上因语言使用不当造成的笑话绝对不仅仅是某甲。前些时候笔者参加的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公诉人也曾经用“冲动是魔鬼”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结果旁听人员有很多都忍不住笑出声来了,导致法庭的气氛随之转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注意法言法语使用的法官也是大有人在。

由于法庭的规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庭审的程序具有一定的仪式感,不当的语言难免会给庄严、神圣的法庭气氛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刑事案件,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当尽量使用不同于日常交际用语的法言法语。在法庭这样一个特别的社会化场合,使用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法律语言,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与神圣,更准确地表达思想、阐述观点、解读法律精神,也有利于诉讼参与者充分地行使诉权。

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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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1: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主体多为法律人时,非规范的答问会引出笑话;当主体多为非法律人时可能相反。这是个语境问题,即随什么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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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8: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感,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个人自己出庭,无法理解法官问题的含义,比如说“回避”,比如说“诉讼请求”,必须“翻译”成通俗的说法才能理解。
呵呵,中国的国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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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20: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不错,当然规范使用法律用语的意义不只以上这些,

规范的法律用语更是法律人便于交流的工具,只有规范的用语才能简单扼要、充分恰当的表达思想,这也是为什么创新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的时候反复斟酌挑选用词的原因所在。

比如简单的一个“债”,法律人说出来的时候和民间所表达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法学用语的字斟句酌恰恰是他的魅力所在,这也是为什么优美的法律用语和法律文件可以成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根源,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人权宣言无一不是法律史的楷模、文学史的典范,

美文恒久远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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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6: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将被告人某某称为犯罪嫌疑人某某、罪犯某某或人犯某某,将被害人某某称为受害人某某、证人某某等是常事吧?有些法庭都不怎么用普通话出庭。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新闻说某法院开庭审理一
起盗窃案,被告人对作案时间交代不清。为了核实,审判长决定传被告之妻到庭作证。由于当时过分着急,审判长脱口说出了一句话:“把他老婆带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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