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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你希望法律版为你提供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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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版块的定位对于版块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定位不清,则将导致内容芜杂、版面凌乱,对于版块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法律版的定位,不是论坛哪位管理人员说了算了,而应该是由各位来决定的。在下知道,看上去法律版虽然还比较冷清,其实相对于以前,潜水的人多了不少,呵呵,非常多的朋友都属于看贴不回帖的。但是,在下想说的是,现在的法律版,好歹在法律资源检索、法学交流等方面都对大家有所助益,但是如果大部分人都还是潜水,长此以往法律版将恢复以前的冷清,到时候现有的这些资源都将流失殆尽。

每一位来到法律版的朋友,都会有那么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需求的。请在下面跟贴告诉我们,或许跟你的需求一致的朋友并不在少数,如此则法律版将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资源加以提供。

因此,在下希望各位都抽出点时间,在这里将你所需要的资源、或者说希望法律版所发展的方向跟贴留言,这也相当于极大的帮助了法律版以及在下,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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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律版下,再分三个子栏目。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法律图书及资料互助。不知建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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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lawjar兄。不过现在是法律版发展之初,虽然兄所言将是以后的发展方向(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但是目前,还不是很现实。但是这三块应当是我们发展的重点,兄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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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4: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
按照国别来分比较好,
中国,美国,........
然后再下分理论 实务 其他(比如职业发展等小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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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5: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语学习板块设立了有奖翻译练习专栏,大受站友欢迎,每期都有几十位网友参与。我建议法律之窗也可以采取有奖案例讨论的方式,吸引大家参与。
比如: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如一个星期)请大家讨论鉴别,并发表各自意见
规定期满,由楼主或版主公布法院的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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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5: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nanyang兄。不过有奖讨论在听雨和myf两位高人的主持下早已开展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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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5: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提议的是一种定期讨论的制度。单独一两次效果不好巩固。每期讨论结束后再由版主决定给讨论中发挥出色的站友予以加威奖励。连续多次举行,从而把本版的人气抬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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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6: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提议好!定期!不错,回头我制定一个规则。谢谢na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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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6: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在何兄的领导和引导下法律版面的有了不小的起色,甚为高兴,同时在这感谢nanyang、lawjar
等朋友的支持,欢迎常来支持何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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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6: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一、设立有关法律资源方面的栏目,如法律法规检索,最新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二、赞成设立案件定期讨论制度,但最好没有正确答案的或还未出现正确答案的。
三、设立法律咨询栏目,解答疑问和咨询,并对热心正确解答者有奖励
四、实务和心声,对从事和接触法律工作的网友提供交流和发表感想的平台。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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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9: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版最重要的工作是:
1.提供法律研究的资源,例如经典法律论文,经典法律著作,法律网站的入口(当然是收费网站了,特别受WESTLAW,LEXIS,HEINONLINE这三个著名的法律资源网址)。
2.我通过本论坛版块提供的LEXIS网站和heinonline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找到了一些为了研究和事务所需的重要资料,至今对贵网心存感激。
3.贵网提供的heinonline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已经失效,版主还能找到新的吗?这个网站有许多法律经典,太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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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9: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窝囊废于2005-12-06 16:52发表的:
建议
一、设立有关法律资源方面的栏目,如法律法规检索,最新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二、赞成设立案件定期讨论制度,但最好没有正确答案的或还未出现正确答案的。
三、设立法律咨询栏目,解答疑问和咨询,并对热心正确解答者有奖励
四、实务和心声,对从事和接触法律工作的网友提供交流和发表感想的平台。
.......
建议1、大力支持

建议2、法律没有绝对正确,对于理论上有分歧的已经有结果的案件也可以拿来讨论。

建议3、法律咨询与本站的定位不符,建议不搞

建议4、这个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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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9: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何太痴于2005-12-06 16:08发表的:
这个提议好!定期!不错,回头我制定一个规则。谢谢nanyang

给何版提的十个问题:

问题1、这个法律之窗的网友层次如何?

问题2、这个法律之窗的网友热心讨论的人数有多少?

问题3、讨论什么论题比较合适?

问题4、一个论题是否要设定期限?

问题5、论题讨论是否要有一个主持人?

问题6、如果需要主持人的话,我建议应该为所讨论的论题专业法学硕士以上学历为佳。

问题7、实务方面是否有些纸上谈兵?实务人士光临的多吗?

问题8、本论坛鼓励原创还是转帖?现在论坛里转贴的太多了。原创者应当给予奖励。

问题9、寻找资料是本论坛的一大目的,但如果没有一个核心力,凝聚力,那论坛不会有持续性发展。资料是本论坛的特色,但不可成为来这个论坛的唯一目的,否则,论坛没有生命力。

问题10、是否设立一个评论式的东西,对现在生活中所发生的热点加以评论,这样能保持论坛气氛的鲜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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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20: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这个法律之窗的网友层次如何?
答:在目前,整个书园基本上以学界人士为主,最多的应当还是在校学生,同时也包括部分喜爱读书的各界社会人士,包括高校教师、商界人士、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等,不一而足。

问题2、这个法律之窗的网友热心讨论的人数有多少?
答:这个问题有点因果倒置。愚见以为,并非由热心讨论的网友的多少导致讨论热烈与否,而是是否能够提出值得讨论的问题并组织相应的形式促使讨论的不断深入。有价值的问题,能勾引出每位网友的发言欲望(人都是有表现欲和求知欲的,呵呵),而不管其是否热心讨论;没有价值的问题,就算热心讨论的人数再多,也是勾不起其发言欲望的。兄以为然否?

问题3、讨论什么论题比较合适?
答: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这个正是在下发出这篇主题贴的初衷,所以,请恕在下无法回答阁下。只有在越来越多的朋友加入到这个主题贴中来说出自己的想法,我们才能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

问题4、一个论题是否要设定期限?
答:请阁下看一下在下所提的“专题讨论”活动规则的说明贴。在下以为,专题讨论活动都要设置一个期限,定期的案例讨论原则上也应设置一个期限;其他讨论不设任何期限。但是,如有网友对专题讨论和定期案例讨论还有新见解或想继续讨论的,当然可以再行发帖;如果对该专题或案例感兴趣的网友人数众多的,可以恢复该专题和案例的专题研讨,提起“再审程序”。

问题5、论题讨论是否要有一个主持人?
答:这一点也请阁下看一下“专题讨论”活动规则贴。定期案例讨论也将设主持人,基本规则参照专题讨论。新法律以及典型案例点评将由在下出任主持(如有网友愿意,也可自动请缨)。其余讨论则由网友自行组织,如需要在下配合,尽管与我联系即可。

问题6、如果需要主持人的话,我建议应该为所讨论的论题专业法学硕士以上学历为佳。
答:这一点在下与兄有不同意见。虽然书园不乏硕博学历网友,甚至还有高校法学教师,但是某些理论性强的论题可能确实需要法学硕士以上的网友主持,不过许多实务性强的题目以及大部分案例,不但普通本专学历的实务界人士可以主持,非法律人也可以来主持。这里套用一句套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好。

问题7、实务方面是否有些纸上谈兵?实务人士光临的多吗?
答:可能大勇兄初来此地,不是非常了解。其实开创此地的好几位元老都是律师,在下也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常来此处的一位管理员也是法律人,野樵版主也是司法界人士。也就是说,在这里,很大一部分人士都是实务界的,所以这点阁下尽管放心。

问题8、本论坛鼓励原创还是转帖?现在论坛里转贴的太多了。原创者应当给予奖励。
答:此点勿庸怀疑,原创永远是最欢迎的,至于奖励,大勇兄可以自行翻看前面的帖子。

问题9、寻找资料是本论坛的一大目的,但如果没有一个核心力,凝聚力,那论坛不会有持续性发展。资料是本论坛的特色,但不可成为来这个论坛的唯一目的,否则,论坛没有生命力。
答:既然我们这个法律版是书园的一个子栏目,法律资源的检索当然将是我们的一大目标,我的野心是将之发展成为中文世界最大的法律检索中心,此点端赖诸君共同努力。此外,我同意阁下的观点,“资料室本论坛的特色,但不可成为来这个论坛的唯一目的”,也正是因此在下才开此帖,希望能够集思广益,让我们一起努力来建设这块园地。让它日益成为我们理想中的交流空间。

问题10、是否设立一个评论式的东西,对现在生活中所发生的热点加以评论,这样能保持论坛气氛的鲜活性。
答:这点在下却像反问一下大勇兄:阁下对此有无良策?在下洗耳恭听。

最后,感谢大勇兄,以后还请常来坐坐,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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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2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的热情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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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2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的一点想法:

1、文献检索这些内容应该由网友自己去外国资源版找,个人感觉这些东西放到法律版有点不合适。并且外国资源版的威望制度运作得比较成熟。

2、多一些讨论相当好。其中关键在于论题的选择,要大家都说得上话。

3、不要发表政治敏感性内容,这样对坛子发展不好。

4、有可能自己搞个资源上传下载的地方,设立比较可靠的认证制度,免得涉及版权纠纷。

大家一起齐心合力建设书院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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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21: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的一点想法:

1、文献检索这些内容应该由网友自己去外国资源版找,个人感觉这些东西放到法律版有点不合适。并且外国资源版的威望制度运作得比较成熟。

2、多一些讨论相当好。其中关键在于论题的选择,要大家都说得上话。

3、不要发表政治敏感性内容,这样对坛子发展不好。

4、有可能自己搞个资源上传下载的地方,设立比较可靠的认证制度,免得涉及版权纠纷。

大家一起齐心合力建设书院法版。


这里有点不同观点说一下:
第一,先引用冯象先生《政法笔记》一书“弁言”的部分:

有一年,香港大学法学院的老同事陈弘毅先生来访,问哈佛广场有哪几家书店可看。我推荐了号称"全美最佳学术书店"的哈佛书店(按:此书店实际与大学无任何隶属挂靠关系,只因店名起在大学申请"哈佛"商标、成立商标授权管理办公室之前,故得以免费继续使用"哈佛"二字,包括注册含金量极高的互联网域名:www.harvard.com)。陈先生进了书店即来到"Law"字下面,发现法学书籍仅占了一只书架,远少于周围其他科目(宗教、神话、哲学、政治)的陈列面积,甚为惊讶,问什么道理。我一下答不上来:实在是老主顾了,熟视无睹,竟从未留意过法学的这一"窘境"。上世纪八十年代,哈佛书店后门街角旮旯里还缩着一爿法律书店,窗口粘些"收购旧课本"的黄纸条。后来不知什么缘故关闭或迁走了,哈佛书店却也并不乘机扩展法学的面积。回到家里,又想了想,觉得事出有因,似可这样解释:
  法律在美国是一门谋生赚钱的职业(故放在研究生阶段学习,见下文《法学院往何处去》),需要设一道挡人唬人的门槛。传授法律知识的书包括教材,便不是为门槛外的读者写的,所以法律出版社自有一套面向法学院和律师楼的发行渠道,不通过综合性书店。入选哈佛书店那一只书架的法学书籍,大都属于法学理论和跨学科研究的著作。这类书本来就不多,而且要店主估计,能够吸引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又名"法盲")浏览掏钱,他才肯进书。难怪法学类的书目和面积有限了。
  这跟中国的情形刚好相反。改革开放以来,"有法必依"、"依法治国"诚然是天天宣传的大政方针,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却并无令人尊敬的权威,也没有严格的职业门槛,法官律师差不多是人人都能胜任的工作。不然,文凭证书怎么会搞得到处合法非法地贱卖?与此相关,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几个读书识字的干部群众愿意承认并且安心于自己的"法盲"地位。秋菊的同类还在天真地期待,通过读书看报或想别的办法,摘掉"法盲"的帽子——好比笑话里说的那只掉进奶油罐儿的老鼠,拼命挣扎,不肯绝望,最后居然把奶油搅拌凝固成一块黄油,站在黄油上跳出了罐儿!所以,书店里满满当当的法律《汇编》《详解》《问答》,其实是法治尚未成功的一个症状。至少,在中国法治脱离"初级阶段"与"国际"亦即美国接轨之前,法律书刊还不会卖不动而被迫撤出主流书店。于是陈先生对哈佛书店的观感给了我一个启迪,让我想到跨出门槛去,为中国的普通读者写一本书,谈谈新旧政法体制衔接转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不过我这个计划,还有深一层的原因。目前国内书店宣传出售的法律书刊,多半是统编教材或普法手册式的,内容以法条的文字和"学理"解释为主。或者虽然也编写案例,却是用来说明法条的"正确适用"的。而法条,我们知道,跟各级衙门接的电话批的条子,和法院大厦里打牌喝酒、"三陪律师"进进出出那一套,完全是两码事。换言之,法治之法,基本上是不按照本本行事的;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件漂亮新衣,所以才必须按时更换,"日日新又日新",写真了再写真。这,才是值得我们认真讨论的问题。而且我们这一场讨论,应当从门槛外开始。因为法治在理论上,是全体公民无分阶级性别身份贵贱都有发言权的;因为其中几乎每一项改革,私有产权每一天"神圣"的攫取,资本再临中国,每留下一个深深的脚印,都是以许许多多人的贫困、伤痛和流离失所为代价的。而上面说过,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蜜月期,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还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暴露着它的红嫩的爪牙。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因而也是一代学人和批判者肩头的重任。将来法治建成——我想这要不了太久,不过是资本帝国新设一路行省而已,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功业——格局就该接近哈佛书店的"窘境"了:法律,只给一只书架。



以下是我以前写的点东西,跟大家商榷一下:
由于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法律人与圈外人就法律问题进行交流的可能性较少,正如贺卫方先生经常拿来与法律比较的医学一样,即使是同样两个字构成的一个词语,在法律、医学等专业学术范围内,与该词在日常生活范畴下的内涵与外延是有着极大的差别的。如同非法律人就其自身学术或者兴趣领域范围内的许多专业词汇我们法律人无法听懂因此也无法交流一样,法学交流的专业性是建立在有着共通的法言法语基础上的,非法律人连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隔隙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等基本法律术语的含义都弄不清楚的情况下,是无法参与到法律人的交流中来的。而法律之窗栏目的存在,对于法律人本身也是一个同行交流的场所,因此,可否请论坛高层对这一块予以放权?
因此,我认为,法律资源的检索和交流还是放在法律版好,但是,法律版不应该来搞大的国外资源网站的检索,法律版要做的就是非常具体的法律资源的检索,比如法律论文、法律著作、案例等,综合性资源应当放到国外资源版去,这个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第二点,论题的选择,那么如何才能选出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呢?我也正在考虑这个问题,哪位有何良策?

第三点,政治敏感性,我们还是不要触及底线的好,因为这个是公共地方,我们要为大家的利益考虑,不能只逞一时之快,前车之鉴是在太多了。远有思想的境界,近有法律思想。

第四点,上传下载,我建议还是mofile,同时在法律版发布提取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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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21: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sdwzk于2005-12-06 20:51发表的:
诸位的热情令人敬佩!

sdwzk兄才情学识令人景仰,可否为后学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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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版主点了名,不得不说一二句。

1、关于文献的问题。因为论坛上已经有文献检索以及专家找书的栏目,如果法律版过于独立,或者想自立门户,势必与其他版的功能相冲突。所以,适当的建议、适当的提供链接、提供下载的资料都是必要的——省得去专家找书那里大海捞针。比如在下,本来是找书来的,结果书没怎么找到几本却花了不少时间来到法律版东瞧瞧西看看——也不知到底看了什么(见谅)。

2、关于对资料的探讨。这个问题似乎过于专业,一个楼主引一段话大家七嘴八舌,大半属于理想中的盛景。现实中这种现象也只出现在个别小圈子里,所以,对于一个开放性的论坛而言似乎不是什么好事,曲高必然和寡。提升人气还是要靠群众的力量。在下认为定期开展某一专题性讨论似乎不错,不过忌讳之处容易引起长篇大论,尤其是以提交论文的形式是最要不得的。一者,大家时间有限;二者论文的理论性更加限制了读者的接受度。所以,专题性的讨论可以展开,但要注意形式,最好是即席式的发言(或者看起来是即席性的),引用观点也最好点到即止。——用了如此多的“最好”也未必真正能达到最好。呵呵。设置相对专业一点的话题,能吸引一些专业人士的光临——他们是绝对主力,而且是论坛活力的源泉。但他们不代表群众,难以决定人气。

3、当下已经展开的一些尝试是不错的,比如就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展开讨论。但同样要注意问题须有一定的讨论价值,如果基于入门性的知识,恐怕是不足的。在这点上需要版主的“宏观调控”,以专业的眼光挖掘一些论题的理论价值。版主是本版发展的旗手和舵手。

4、关于案例式的探讨, 纯粹案例式的探讨本版似乎难以与一些专业性抗衡。比如盗窃与诈骗的一般区分,虽然是个有价值的话题,在淹没在许多异类的话题中是引不起别人阅读的兴趣的。反倒是生活难题有一定的吸引力。所以,在于认为应严格限制纯粹案例的探讨。学术性须与生活性的话题相结合。

虽然版主给了在下过高的肯定,但在下仍然难荷重负,而且心里十分的不安。希望版主以后不要如此过谦以及如此过誉(于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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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1: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觉得一要注意我们法律版和论坛其他版的区别,二是注意我们法律版与其他的法律版(法律论坛)的区别,所以法律版的中心还是法律资源的交流和利用。这包括westlaw、lexisnexis这样的数据库,也包括各种的法规库、案例的导引,法律书籍(注意与专家找书区别开)、法律新闻的深度报道等等

2、
下面是引用littlekid于2005-12-06 21:11发表的:
谈谈我的一点想法:

1、文献检索这些内容应该由网友自己去外国资源版找,个人感觉这些东西放到法律版有点不合适。并且外国资源版的威望制度运作得比较成熟。

2、多一些讨论相当好。其中关键在于论题的选择,要大家都说得上话。
.......
littlekid这一点说得有道理,但另一方面个人感觉学法律计算机又很厉害的比例似乎不太高,外国文献区专门针对法律文献的文章好像也不太多,而且外国文献区公布的那些入口、代理、EZ等由于看的用的人太多,死的也可能比较快,所以我想在法律版适当的公布一些资源,做一些专门针对法律文献检索的讨论也许是必要的(像ittlekid发的“lexisnexis数据库的使用”、“美国英文法学资料搜索ABC”)

3、关于讨论,各个法律版法律论坛的讨论已经很多了,我们不能仅仅为了积聚人气而去讨论,我觉得我们做讨论注意特色,注重原创。对于其他论坛已经开展的或正在开展的讨论,我想是不是可以搞个类似“讨论索引”的东西,把相关讨论的网址或内容进行整理,以便有兴趣的人去进一步的参与。讨论的内容,应不限于实务,法学理论上的某个问题拿出来作专题讨论也可,或者如吉大那样搞“生活中的法理”,对某个新闻事件、热点问题作法律上的研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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