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341|回复: 6

[【读书交流】] (一事相求)寻找台湾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文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2-12 17: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写作学位论文之用,想要把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彻底地清理一遍,外文文献和大陆文献已经基本掌握,只欠台湾的文献了。诸位兄弟姐妹若有台湾地区这方面文献——无论电子版本抑或传统文本,请予以援手。

寻找的文献内容主要是涉及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法规目的说”,这方面英美学界很少涉及,而在德国已经成为当下通说。

可以跟贴或者Pm我。

再次致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2-13 13: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些刑法上的关于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客观归属)理论的书和文档,如果littlekid兄需要,偶可以改日奉上。只是littlekid兄需要的是侵权法的内容,在下的只是刑法方面的内容。

另外附加上几点。
1、因果关系不含有相当性的内容,因此,不能将一般性的价值评价纳入到因果关系中来。在刑法上,这属于结果对于客观构成行为的归责,即客观归责的内容。而因果关系仅仅局限于符合法则的条件说。(对此可以参考新近出版的德国罗克辛的 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作为辅助性的读物,可以参考李海东的刑法原理入门、冯军在世界刑法大会中国会场期间提交的一篇论文。以及台湾学者的一些文章。偶有几个电子版)

2、littlekid兄的“法规条件说”大概就是“符合法则的条件说”吧,它其实是对条件说的一种修订。由此言之,条件说的变种乃是因果关系的通说。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将社会相当性的价值评价内容引入到了因果关系事实判断的范畴,是一种误用。一些日本留学背景的学者均是该等学说的不同程度的支持者,而这恰恰是日本的通说。偶个人认为这是值得检讨的。

3、客观归责的发展使得客观构成要件的评价蕴涵了非常多的违法性的判断。因此,不法成为与罪责相对应的基础概念。

4、从上述片断的叙述来看,因果关系的论述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批判性的论述,至于有价值的建构(客观归责)则超出了因果关系的范畴。

5、从客观归责学说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与一些民法学者有莫大的关联,与耶林的客观违法以及拉伦兹。因此,从侵权与犯罪的天然关系来看,对于因果关系有很多共享的基础,因此,局限在民法范畴,将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结合起来阐述是很有价值的。

因为偶对民法的一些东西已经陌生了,所以,仅仅提供一些刑法学方面的信息。希望对littlekid 兄有所助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16: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sdwzk兄,刑法的也需要,因为我考察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也是重头戏!
下面是引用sdwzk于2005-12-13 13:11发表的:
因果关系不含有相当性的内容,因此,不能将一般性的价值评价纳入到因果关系中来。在刑法上,这属于结果对于客观构成行为的归责,即客观归责的内容。

.......


sdwzk兄的这个观点恰好与我相左,我写作此文的目的就是彻底清算cause-in-fact这个路径的东东,其中也包括当下英美学界该阵营头面人物的Richard W. Wright的NESS标准。

无奈最近俗务缠身,不容我仔细回应。待我忙过这段,择日再与刑法高手sdwzk兄大战三百回合。

再次对兄台热心相助致以谢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2-14 12: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资料未必权威,仅供参考.另外,纸质的书可自行去查,无法提供.抱歉.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2-14 12: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资料未必权威,仅供参考.另外,纸质的书可自行去查,无法提供.抱歉.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4 22: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已经下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9-17 1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聪富最近出了两本新书,可以堪称对台湾近年因果关系的总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5-17 22:18 , Processed in 0.423941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