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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我们崇拜的有司法良心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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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13: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崇拜的有司法良心的执法者

   2001年2月12日《参考消息》刊登了一篇动人的文章《父子情深,但法不徇情》,讲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人员约翰·库克大义灭亲的故事。一对在公园里幽会的恋人被杀,而凶手使用的AR——15冲锋枪,库克的儿子安迪也有。在库克的追问下,安迪承认是自己作的案。得知真情后,库克毅然决然地通知了承办此案的特工兰迪·厄普顿。但安迪在接受讯问时矢口否认该案与自己有关,库克上去做他的工作,也未见效果。当天晚上,安迪被控谋杀罪,但他从不肯谈案情。库克知道,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在他手里:儿子亲口说的话。一年后,在法庭上,州检察官传最后一个证人:库克。库克低声但坚定地回答每一个问题,转述了儿子在自己面前承认是自己作案的话。退出法庭之前,库克鼓足勇气望着两名受害者的亲人,喃喃地说:“对不起。”陪审团退庭审议,结合其他证据,他们只花了一小时就判安迪犯了四顶一级谋杀罪,并处电椅死刑。库克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历来信守联邦调查局信条:“忠诚,勇敢,正直。”他,是一位有司法良心的执法人员,良心促使他这样去做。
   2003年4月25日《浙江法制报》也登载了一篇感人肺腑的报道《公安局长送父上囚车》。陕西省南商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仲明华,小时候是孤儿,靠流浪讨饭生存。一年冬天,他在风雪中被冻得奄奄一息,幸亏被善良的农民仲林山、董荷花夫妻相救,他才死里逃生。仲林山、董荷花将仲明华收为养子。夫妻俩省吃俭用,将他培养成为大学生。可以说,养父母恩重如山,没有养父母,也就根本不可能有仲明华的今天。然而,就在仲明华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时,养父却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而且是为了给仲明华解决住房才犯了罪。出事后,仲林山即外出藏匿。接到报案后,仲明华心里十分痛苦:立案吧,自己怎么对得起恩比天高、情深似海的养父;不立案,显然违背了自己的职责。他去做养母的工作,去做姐姐的工作,但她们都不理解他。此时,他恰好接到了养父的电话。他劝养父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养父怕做牢,不肯来。仲明华马上将查明的该电话的地址,向局长作了汇报。追捕人员迅速出发,但未能抓到。几天后,养父又来了电话,他决定投案自首,并说为了养子的前途,断绝他们之间的关系。仲明华激动地泪流满脸:“不!爹,你永远是我的亲爹!”第二天上午,仲林山推门进了仲明华的办公室。望着被押上囚车的父亲,仲明华眼泪如断线的珠子,洒落在庄严的警服上……如果没有司法良心,仲明华能够这样子去做吗?!
  如果中国的执法官员都能如此,法治的实现还会遥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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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2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是个很好的讨论点阿!

只不过,我和楼主的观点有点相反

近亲属以及部分特殊身份主体的拒绝作证权,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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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lehu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2-21 22: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崇拜,但是不能崇尚。可以提倡,但是不能作为衡量法治是否实现的标准,总不能每个执法者都把自己的亲友送上法庭就说明我们的法治实现了吧。
而且这样的做法是违背人伦常理的。对中国传统是如此,对外国也一样。偶不赞成对执法者的良心提过高要求,反而容易矫枉过正。法治并不体现在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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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4 08: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兄和amplehua兄的观点的确值得思考。但我的主要用意,是在当今执法人员素质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学习这种“法律至上”的执法精神,十分必要。法律是静止的,是要靠执法人员执法才能使其运动。如果法律被变成了执法人员手中的玩物,法律的运动就像是一辆没有了方向的车辆,或者如同工人手中的工具一样,法律也就不成为真正的法律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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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09: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孜兄,在下的观点与兄有异。所谓的拒绝作证权是建立在比公法秩序更为基础的人伦道德基础上的,这是人类社会更深层的秩序,任何秩序都不得建立在对该秩序的破坏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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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4 1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兄的看法,可能有些片面。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深奥的法哲学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讲清的。
我们的老祖宗有过亲属得相容隐的原则,法律严禁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否则治罪。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有反、逆、叛大罪,法律则不仅例外开禁,赋予子孙以常人告发权,而且强制告发,使亲情义务让位于法律义务。如果对亲属得相容隐的原则不作这样的限制,国家的重大利益必然受到极大的损害,最后损害了整个社会秩序。
  我总感到,我们现在的法律有的时候像一块冰,而人情则如同烈火一样。我们需要健全的制度,同样也需要包公、科克式的执法官员,两者缺一不可。惟有如此,才能使我们的法律似黄金铸的。
  请何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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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14: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_^,我觉得孜兄跟在下的观点不同之处正好就是咱们哥俩的职业所导致的对个人以及国家的价值序列存在的差异。兄头顶国徽、肩负除暴安良、匡世济民之重任,一担铁肩挑正义;在下则不然,自由职业从事久了,满脑子自由主义思想,在我的字典中,没有宏观的正义与秩序,社会正义和国家秩序正是由点点滴滴的个体正义累积而成,而对个人而言,低位阶的价值体系绝对不能对高位阶的价值体系造成破坏。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而如果法律所规定的侵犯是以低位阶的价值来牺牲高位阶的价值,则这就是再明显不过的恶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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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4 15: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v^!
   何兄,个体的正义和社会正义,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也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黑格尔说过,一只手离开了身体,就不是活生生的手了。个体正义,应当是社会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才是真正的正义。当一个孝子,为了给母亲治病而用偷窃的方法去筹措资金;为了社会安定,亲手杀死罄竹难书的儿子(现实中也发生过),孤立地看,也许有他正义的一面。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就无正义可言了。
  回到原话题,《管子》中说:“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执法者是绝对不能为“个体的正义”,而牺牲了社会正义的。
  上述言论,都是想来就写的,定有不少不对的地方。望何兄继续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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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lehu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2-29 03: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谈到“正义”的问题,我也是糊涂的。
我很赞同:正义有一张浦洛秀斯的脸,没人能看清她的真面目。那么,既然正义如此抽象,那么具体的正义能不能得到?这个问题暂且不表,书还没看通。
至于楼上孜兄已经说了,“个体的正义和社会正义,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也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我想,就不应把二者对立起来,那么,也就无所谓“执法者是绝对不能为“个体的正义”,而牺牲了社会正义的”之说了。甚至,连位阶上的高低都没有了。也许,说“个体的价值”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更准确些吧。
对于“有良心的执法者”,我是不抱太大希望。执法者指谁?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还有城管。但如果是法官,尤其是“大法官”,良心,就应当是大大的好了。良心,应该与身上所负载的责任感有关系。
看过何怀宏有关“底线伦理”的文章,所以有此想法
随手涂抹,重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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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表述简单,amplehua兄看到了偶上述中的“矛盾”之处。个体正义是个别,社会的整体正义是一般,也就是说,一般的正义蕴涵在个别之中。当一个行为的属性,孤立地看,是正义的,但放到社会整体中分析,它缺少一般正义的属性,那么,它就没有正义的属性了。至于说个体正义是社会的整体正义的组成部分,首先是这个个体必须是具有正义一般属性的,否则它就不是整体的部分了。就如同黑格尔说,离开了身体的手,也就不是真正的手了的一样。
这里所说的是具有司法良心的执法者,当然是指法官和检察官(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权机关下设置一府两院,法院同检察院并立,因此,偶个人认为把检察官认定司法者,也是可以的)。
拉德布鲁赫说:“所有日常的政治斗争不过是有关正义的惟一而又没完没了的争论。”法律正义恐怕也是如此。偶同意何兄的观点,是一个争论的热点。真理是在争论中接近的,望各位高手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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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司法良心在促成法制目标和法治理想实现方面虽然很有必要,但其毕竟是短期性的、个体性的良知,无法制度化、标准化,提倡的多了反而会冲乱法制的秩序,不足以取代法治的正义。把法治的希望寄托在执法者的良心上,恰恰反映了正义在现实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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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4 13: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美国法官受贿的报道。
一、针孔摄像机拍下美国法官受贿过程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综合报道)最近,一名纽约布鲁克林区法官在法庭休息室中赤裸裸地收受了一名辩护律师塞过来的现金和雪茄,没想到这一过程被调查人员偷偷安装在天花板上的针孔摄像机拍下。
“我想你赢了!”

  这起赤裸裸的受贿丑闻发生在2003年,法官杰拉德·盖森正审理一对夫妇的离婚案。法庭休息期间,男方辩护律师保罗·西米诺夫斯基和盖森法官一起走进休息室,然后西米诺夫斯基律师向盖森的口袋中塞钱,接着又向盖森的抽屉中塞了一大把高级雪茄,要求盖森审案时照顾一下他的委托人。
收受贿赂的盖森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他的可耻行为被藏在天花板上的针孔摄像机偷拍了下来。录像带画面显示,西米诺夫斯基将一个装满现金的厚信封塞进了法官盖森的裤子口袋,然后说:“当心别让它掉出来!”盖森回答道:“我想一两个小时它是不会掉出来的,不过接下来就难说了。”

  录像带画面还显示,西米诺夫斯基将一盒高级雪茄塞进了盖森的桌子抽屉里。西米诺夫斯基说:“看,我的委托人让我带些东西给你。”收受了这些贿赂后,盖森说:“此案的结果是她\(女当事人\将一无所有地走出法庭,而他(男当事人)将带着自己的房子走出法庭。我想你赢了!”

  “我塞给他1000美元”

  这个针孔摄像机是由纽约布鲁克林检查官办公室偷偷安装在盖森的休息室中的。当这起受贿案曝光后,法官盖森立即被停职审查。离婚案的女当事人西加尔·列维听说盖森受贿后,感到愤怒异常:“他根本不是一名法官,他应该呆在监狱里,永远腐烂!”西加尔·列维的丈夫承认曾拿出1万美元给中间人贿赂法官,希望法官能做出有利于他的判决。西米诺夫斯基律师也已向调查人员供认他向盖森塞钱的事实,据称,他向盖森塞了1000美元的现金,盖森收受后有点胆怯,曾想将钱退回来,不过最后他还是将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由于录像带上只看到律师西米诺夫斯基将一个厚信封塞进盖森的裤袋,盖森的辩护律师罗恩称,这并不能成为盖森收受金钱贿赂的证据。他说,这只能证明盖森违反了伦理规则,但并不能证明他犯了罪。

二、司法黑幕露出冰山一角 美国4名法官涉嫌买官受贿丑闻
最近,美国布鲁克林几桩当地普通诉讼中揭开的司法黑幕,竟一下子暴露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司法腐败案丑闻,四名涉案法官先后被起诉或接受调查,全美的法律界为之震惊。总部设在华盛顿的“司法危机组织”发言人伯特·布朗登伯格尖锐地批评道:“我们从未见过像布鲁克林地区发生的这么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4名法官涉案

在这桩司法腐败案中,拥有14年司法生涯的法官维克多·贝朗因贿赂第一个遭到了起诉。此后,布鲁克林区域法院的另一名法官随即遭到逮捕,有关方面指控他接受了律师的贿赂;紧接着,又有一名法官因违反动产租赁方面的法律条规而被迫辞退;另外,还有一名法官因为非法挪用其姨母的寿险储蓄金而遭到审查。

维克多·贝朗法官受贿案使美国法律界深感蒙羞,也备受媒体和公众注目。地区检察官指控他在审判活动中接受了数千美元的贿赂。贝朗对此供认不讳。今年8月初,当这位白发苍苍的前法官戴着手铐走出法庭时,他沉痛地说:“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回顾过去的14年,贝朗法官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向他的被告人说起这句法律习语了,不过,这一次却是自言自语,相信也是体会最深的。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根据法庭调查,一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双方争议事项达成了某种和解,为了能使该项和解协议书能够得到法院的司法认可,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贝朗法官“赠送了”1.8万美元,后者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当场接受了这笔现金贿赂,大笔一挥,签名了事。如今东窗事发,贝朗法官面临受贿重罪指控,等待他的将是3到9年的有期徒刑。威斯特奇斯特区法院受命审理该案,一位法官半是诙谐、半是悲哀地在判决书中写道,贝朗法官“导演了一幕布鲁克林的闹剧,这真是太可怕了”。

揭开黑幕一角

揭开布鲁克林司法黑幕的导火索源于一件普通的诉讼案。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报告,去年10月,某年轻人因涉案面临监禁,其母拼命想保住儿子的自由之身,这时,一个专门在法庭周围活动的“诉讼掮客”走上前告诉她,只要愿意出钱贿赂,该案的法官戈瑞德·加森就会手下留情。这位母亲随即向检察官进行了控告。有关方面的初步调查发现,那名“诉讼掮客”与律师串通一气,累计介绍贿赂已达1万美元之多。

为了深挖介绍贿赂背后的黑幕,检察官从法院获得了偷拍取证的特别许可,秘密拍摄到了下面的场景:戈瑞德·加森法官在其办公室里私下会见律师,接受了20根多米尼加雪茄和若干现金。秘密取证的记录还显示,该名涉案律师还在不同场合向别人吹嘘,自己多次做东请法官吃饭,并向其借债,以换取法官的“特别关照”。

调查进行到这里,司法腐败的黑幕才被撕开了一角。面对受贿录像带,戈瑞德·加森进一步披露说,当地法官的提名必须花费5万美元才能买到。看来为了“回收先期投资”,加森法官的受贿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检察官对此大为震惊,于是展开了更大范围的深入调查。

尽管如此,现年70岁的加森法官却仍然为自己作无罪辩解,他本人的辩护律师则指责地区检察官夸大其辞,把一件莫须有的道德失当行为渲染成了一桩重罪刑事案。

遴选机制质疑

司法腐败案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也不单纯是法官个人品行的瑕疵问题。民间舆论认为,布鲁克林区域法院的法官人选存在着严重的买官封爵现象,这项令人眼馋的职位的年薪超过了12.5万美元。为此,地区检察官查尔斯·赫恩斯启动了大陪审团听证程序,对布鲁克林的民选法官、律师及政界人士之间的暧昧关系展开全面的调查,主要的议题之一就是检查该地区的法官遴选机制。

在布鲁克林,法官虽然是民选的,但公民只能就司法提名委员会的人选进行投票,并不能直接选举法官。批评家认为,这种灰色的机制为政党领导人操纵法官的任命提供了温床,与政党联系紧密而且家底豪富的候选人才有可能被提名,由于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候选人法律学识方面的公信力很难成为竞选法官职位的敲门砖。

数家民间监督组织呼吁进行改革,包括建立独立的法官选任机构,剔除党派势力影响等措施,以应对布鲁克林地区急剧恶化的司法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法制日报》)


cannonsun兄,要做到公正司法,健全的制度和纯洁的良心,都是不可少的。美国是司法制度十分健全的国家,但法官违法的事情,还是不时出现。由此可见,司法良心是万万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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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4: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来参与几句,不当之处见谅。
cannonsun兄,要做到公正司法,健全的制度和纯洁的良心,都是不可少的。美国是司法制度十分健全的国家,但法官违法的事情,还是不时出现。由此可见,司法良心是万万不可少的。.......
法律限制行为,却限制不了良心。良心既然无法量化,也就只能成为一种期待。有则欣喜,无则无奈。良心万万不可缺少,可兄又如何测量谁有良心?何况,测量良心的人的良心又如何测量?
如果中国的执法官员都能如此,法治的实现还会遥远吗?!
如果的用词,表达的是一种无奈,失望,兄身为执法者尚且如此无奈,失望,法治还有希望吗?此与诗人把酒问天何其像也?

但我的主要用意,是在当今执法人员素质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学习这种“法律至上”的执法精神,十分必要。法律是静止的,是要靠执法人员执法才能使其运动。如果法律被变成了执法人员手中的玩物,法律的运动就像是一辆没有了方向的车辆,或者如同工人手中的工具一样,法律也就不成为真正的法律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如果真有法律至上,法律如何能成为执法者手中的玩物?法之成为执法者之玩物,不就因为法是在执法者手中的缘故吗?如法高悬执法者之项上,执法者如何玩之?

我总感到,我们现在的法律有的时候像一块冰,而人情则如同烈火一样。我们需要健全的制度,同样也需要包公、科克式的执法官员,两者缺一不可
当法治寄托于个别人时,那亦不再是法治了。。。。

个体正义是个别,社会的整体正义是一般,也就是说,一般的正义蕴涵在个别之中。当一个行为的属性,孤立地看,是正义的,但放到社会整体中分析,它缺少一般正义的属性,那么,它就没有正义的属性了。

个体的概念比较明确,那社会的正义又是什么?其内容是因何而定?如果个体正义取决于社会的正义,那么社会正义从何而来?又为何而存在呢?

我觉得孜兄跟在下的观点不同之处正好就是咱们哥俩的职业所导致的对个人以及国家的价值序列存在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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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5: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lawer67兄,怎么点评到兄弟头上就无语了?是我说的太差劲,兄无法评价,还是我说得太好了,兄无言以对啊?^_^,JUST JOKING!现在看看这句话,我好像说得太拗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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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6: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网,闲逛一天,盼能找点灵感。看到此贴,乱说一气,谈不上点评。不过,看何兄的回复,觉得说到了关键之处。所处位置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之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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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23: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的观点和lawer67兄的基本一致,美国法官的确有受贿违法的,但不能说明美国就不是法治国家,中国法官同样有具有司法良心的,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我们是法治社会了,可见司法良心并非是实现法治的决定性条件!我们可以提倡司法良心,但绝不能依赖它来维持法治的实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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