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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曾国藩与天津教案的现代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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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3 1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国藩与天津教案的现代法理评析
胡铁民 黎映桃

清朝咸同年间,西方列强在中国广建教堂,传播教义,教堂的所立之处,滋事不断。正如唐浩明文中所言:“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不问曲直,一概庇护教士。遇民教争斗,平民疽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发,则聚众而思一呈。”江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连发教案,而天津教案因死人之多,闹事之大,尤为引人注目。中兴名臣曾国藩,时任直隶总督,因天津教案,清廷令曾氏驻节天津,悉心专理。该案事关多国主权,涉及清朝督、抚、道、府、县数级官员和方圆百里地方百姓,尤其是当时还存在国内士大夫阶层和民众爱国排教情绪高涨的实际情况。这些特征均表明了天津教案的错综复杂与纷纭莫测。但此案经曾国藩困心横虑,努力弥逢,终被办结且成为历史的陈迹,而曾氏办理天津教案的是非成败及所反映出来的法理问题,不能不引起读者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及关键争端介说
  
  同治九年,法国在天津海河北岸的狮子林桥边建立望海楼教堂。这年夏天,因当地百姓传说天主教堂的育婴室迷拐小孩、挖眼剖心,部分乡民组织起来告发教堂。在天津知府张光藻带人初查而无法落实时,围观百姓同教堂因口角发生冲突,但行为仅限于“丢石头、丢垃圾”。喧闹惊动了离教堂不远的法国领事馆,暴怒的领事丰大业“像一头受伤的野兽”,迅速带人闯入三口通商街和天津府衙门,要求地方大员崇厚、张光藻调兵镇压。遭到拒绝后,丰大业又对其在狮子林浮桥上遇到的静海知县刘杰进行傲慢训斥,刘杰与之辩论时,丰大业开枪向刘杰射击,射死挡在前面的刘杰家人刘七。丰大业的开枪杀人行为犹如“一颗开花炮弹”激起了天津民变。愤怒的数百围观百姓打死了丰大业及其随从,又冲入法国教堂,扯碎法国国旗,打死多名传教士,最后放火焚烧了望海楼教堂,从而酿成了清朝震惊天下的天津教案。
  教案发生后,法国调兵集结于天津、烟台,扬言“将天津化为焦土”,慈禧急速派老成持重的朝廷重臣曾国藩去天津处理教案。此后一个月时间内,法国代表同直隶总督曾国藩进行了反复交涉。双方对惩办原凶和修复教堂没有异议,要害的争端在于法方要求“天津地方官员抵命”和预先限定捕杀乡民的最低人数,而曾国藩认为拿官员抵命不可接受,因为“有损朝廷尊严,也于国法不合”。但在法方的强硬外交和清廷害怕引发战争而下令曾氏作出让步的情况下,曾国藩违心地答应了法方的要求,虽然后来在落实这些要求时曾氏作了部分变通,但曾国藩却从此案办结之日起就因被国人责骂而名毁津门。
  
  二、本案法理的现代评析
  
  l、从具体案情看天津教案的性质与是非曲直。本案有诸多特殊之处:事关教民相争,教堂教士为百姓所围攻,是为教案;事关中法相争,乃至中、俄、德等国的外交争端,是为涉外案;事关杀人、伤人及打砸焚烧教堂,是为刑案;本案含丰大业在内,打死外国传教士20余人,烧毁财产价值巨大,引发严重外交争端,为通天大案;涉案人员有乡民数百人,且乡民为自发行动,恰如现代所言群体性事件。因此,天津教案是一起有着许多特殊属性的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它因自身带有浓厚的政治、外交色彩而无疑变得复杂难办。
  在今天看来,就事论事与以案说案,有两点可以分析:一是百姓因怀疑法国教堂有迷拐人口、挖眼剖心罪行,而围攻教堂、骚扰传教士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仅是怀疑不能作为判断定性的依据,曾国藩也认为,“于情于理,洋人都没有必要这么做”。而事实上,曾氏抵天津后,即派人对此传闻进行调查,“查来查去并无确证”。二是丰大业开枪打死人固然有罪,他的责任自然有清廷与法国交涉而被予以追究,村民无权自治其罪,甚而毁国旗、烧教堂、打死20多人,致使后果极其严重,则更是百姓义举行为的局限。但从更深层次看来,法国对清朝的侵略与掠夺是从政治、军事、外交和文化等方面入手的,传教士的活动就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它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非正义。教民与百姓之间的争端处置上,事实上的不平等构成了形式意义上的非正义。这些非正义因素集结在一起转化成一种正义对非正义的强烈清算。从这点意义上讲,清王朝那样众多的士大夫和当时的国人鼓呼“宁和法国开战”也不能答应法国的非分条件就不难使人理解了。
  2、从办案过程看传统士大夫操守和法观念。曾国藩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以“仁爱礼义”持身,讲究经世致用。他的很多传统士大夫的操行在办理此案中时有体现。(1)爱国拒强。法国公使上门交涉时粗暴地宣称:“敞国上下震怒万分”,如不能答应提出的条件,则“恐生兵端”。曾国藩针锋相对地指出,丰大业“向我朝廷命官开枪,打死县令家人,更是事态激变的导火线”。他甚而想,法国强行在中国传播他们的教义是“可恨”的,朝廷应该借此机会,将侵略者“统统逐出国门”,真正实现“御强敌于国门之外”。(2)尽忠职守。赴天津办案前,曾氏染病在身,在圣旨下达的当天,他还让李鸿章帮他运来建昌花板木材,为其准备后事之用。在幕僚劝说他称病请辞时,他说:“我身为直隶总督,天津发生闹事,我能不管吗?”他还引用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悲壮诗句自勉,决心向林则徐学习,力疾受命。(3)体恤下情。曾氏到津后,并未高居督抚位上,在天津各界士民要求见他时,他耐心地听取了天津百姓和地方官的意见。他一方面为百姓的行动寻找正义的因素,另一方面在地方官面临压力时,他好言宽抚他们,更是拒不同意法国代表提出的“严惩地方官员、杀官抵命”的要求,在天津地方官因此案被革职后,他还动员僚属私人出资,安抚官员家小。他亲自为这些“罪官”送行,并沉痛地表示:“三位进京受审,老夫心里深感疚意”,“让你们遭此不应有的委曲,这些日子,老夫惭愧清议,负疚神明,后悔万分。”
  透过曾氏浓浓的士大夫礼义操守,还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办理此案的法观念:(1)讲究公正。曾氏在接见天津士民时,曾当众大声宣布:“鄙人一定遵循国法,秉公办理。”在法国代表要求诛杀天津道台、知府、县令时,他坚持认为:“命官犯法,自有朝廷处置”,他表示应“交部议处”,否则,“大损朝廷尊严、更于国法不合”。在慈禧要他“多杀几个凶手”时,他认为应以查案结果为依据而不能事先预定杀人多少。(2)注重调查。这几乎是曾氏办案的一个惯用办法,在唐浩明全篇作品中,描写了曾氏多次亲历亲为调查案情。他有时微服私访,有时坐堂问讯,注意对案情作细致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办理此案时,曾氏“趁着人少的时候去踏勘闹事的现场,询问育婴堂内的孤儿”,对知情的百姓进行走访,他表示:“不可再听市井议论了,要按自己已定的方针办。”他在现场附近的寺庙中整日整夜地与调查回来的幕僚交换意见,其注重调查的观念可见一斑。(3)警惕会党。曾氏总认为会党的力量很大,破坏也最大,这一点他比其他官僚看得更准确、更深刻。会党对政权构成危胁的教训对作为镇压行家的前湘军统帅现直隶总督来说,简直是太熟悉了。他在历次办案时都留心对会党的发现与清除。当他在本案中发现被调查的对象有“水火会”的成员时,就抛开了办理教案本身的要求,提出要“借个机会,将它取缔”。这种现代社会看来类似危害国家安全的会党活动,在曾氏的法眼里是重中之重。
  3、从案件的结局看封建刑事司法的局限。天津教案以严惩天津地方官员(在曾的力主下未被抵命)、处死直接闹事的百姓8名、修复法国教堂和赔款白银50万两为代价终被平息。在当时办案的曾国藩看来,这也许是最恰当的处置方式,但从当代法理角度考察,即可发现清朝刑事司法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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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3 12: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1)历史的局限。由于清朝发生教案的当时,正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开始,清朝的国家主权遭到了严重的削损。对于两国之间的冲突和争端,一则缺少共同的国际法作准则,二则既使在有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在两国国力明显不对等时,平等地按规则处理涉外案件,简直是一句空话。本案正如唐浩明文中所言“教训是深刻的,教训是国家不强大。”当时法国陈兵津卫,以“即行开战”为要挟,清廷害怕了,屈服了,只能答应法方提出的苛刻条件。将当时的刑事司法附属在外交强权的门下,使刑事司法完全背离其原则要求而剥夺国内民众的不应被剥夺的利益。这正应证了现代人权保护是以国家主权为前提的法理结论。没有或缺少国家主权的国家,其国内民众也就没有或缺少人权。这种由于国家主权的不完整而使民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在清王朝的后期历史中,简直是最常见不过的。
  (2)现实的局限。在清廷的当时观念中,并不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意图。清廷当时没有派出专职的刑事司法官员主持或辅助办案。慈禧考虑办案官员的人选时,也是以“老成持重”与“顾全大局”为标准,据此派出的可以“宽洋人之心”的“重臣”,当然首推节制天津的最高行政官员即直隶总督曾国藩。最有意思的是,清廷自王公大臣到地方各级官员,都认为办理天津教案的关键不在于刑事司法,而在于外交斡旋。并且,正因为当时司法依附于行政的现实状态,刑事司法的独立性无法彰显。即便是多次表示“秉公办案”和“勤勉为政”的曾氏其人,其办案过程也免不了因缺少刑事司法的技能和切实可行的规则而显得毫无程序可言。甚至“擅权夺情”,生出严重背离今天的刑事司法理念的“为多杀几人,而用其他案犯替代”的司法舞弊行为来,这不能不说是对清廷刑事司法的一个讽刺。
  4、从法、情、势冲突看曾国藩的人物悲剧。在《曾国藩》一书中,作者用了大量的笔墨,对主要人物曾国藩进行了刻画,在天津教案的写法上,着重突出了曾国藩的人物悲剧色彩。
  曾氏的天津之行是近乎悲壮的。他在同一天收到了为自己做棺材的建昌花板和皇上的圣旨,他联想并预感“此去津门,有去无回”。在尽忠王事与畏惧艰难的冲突中,他写下了遗嘱,决心宁牺牲“衰朽之身”,也要履实君命。曾氏在办案过程中,力主“不能将地方官员抵命”,但导致了法方坚船利炮和清廷的训斥的威压,在多重法、情、势冲突面前,曾氏左右为难,最终公正、人情、国法只能向“形势”屈服,这给曾国藩的良心造成极大的痛苦。他多次表示“萃六州之铁,不能铸此一错”。曾氏和当时国内民众及朝廷的士大夫普遍排教拒外一样,也有爱国的激情并讲究民族的自尊,也有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在国力严重悬殊,“战争即将爆发”的双重冲突面前,曾氏异常悲愤,是坚持自己的办案主张,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还是为“使国家和民族免遭战火”而向法方屈服,在两难选择的狭缝中挣扎的曾国藩的人物悲剧色彩因此而愈加明显。
  曾国藩是一个功勋盖世而又恪守儒家正统经义的精英高级官僚,他平素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因而自律颇严,自视颇高,一直渴望有较好的官声民望。特别是赴津之前,他即以平定“洪杨之乱”的奇功被赞誉于当世,而天津教案的办结使当时举国上下一片沸腾,人们咒骂他出卖国权,堪为民族败类,他时常感到“外惭清议,内疚神明”。及至于对被扩大化处死的百姓家庭进行补偿和对被误伤的百姓进行周济后,他“心灵深处才觉得好受些”。天津教案无论是情、形还是法、势在诸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要解决这些冲突就不得不扭曲自我。从办理此案的第一天起,曾国藩就自明且必然成为一个悲剧性人物,名毁津门的事实成为曾国藩内奉操守、外薄清名的一生中的最大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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