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184|回复: 8

[【民商法学】] 手把手教你犯罪(一)——司法部权威出版

[复制链接]
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5-7 0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把手教你犯罪(一)——司法部权威出版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与此同时每年的考题都有个别题目以其标新立异、高深莫测而引发了法律工作者和犯罪分子的广泛关注,每当司法部标准答案公布之时,人们都争相传看,不仅司法工作者如获至宝,甚至连犯罪分子也掀起了一股学法懂法的热潮,他们或埋头沉思或拍案而起,连声叫好。

司法考试,正在以其国家第一考的权威性,改变着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本座深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学业繁忙之际,不惜抽出珍贵的时间以司法部给出的标准答案作为指导思想,运用辨正唯物主义看待法治化对中国的双重影响,对此笔者不得不承认,在这诸多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考题中,作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广大犯罪分子也受益良多,于是这使得笔者相信,若想提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在广大犯罪分子中展开普法学法爱法的教育亦将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我们的司法改革。因此特就历年司法考试中倍受争议的题目作为引子,以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智慧和手段为纽带来推动我国伟大的改革事业!

笔者相信,此书的问世和出版将成为犯罪分子心目中的葵花宝典,中国的高智商犯罪必将以此为契机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手把手教你犯罪(一)

事到身前且思量,抢劫盗窃一念间。
摸奶不误拿手表,十年徒刑变八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
一、案件事实
(试卷四)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二、司法部首次公布的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毫无疑问,此题答案一经司法部公布,其轰动和震撼效应是相当空前绝后。不仅仅由于此题关乎众多考生的命运,不少身陷囹圄的抢劫犯更是泣不成声悲痛欲绝,他们大呼命运不公,也深切意识到不学法就不会犯罪的辨正逻辑。当笔者就这个案例及其司法部标准答案为话题结束在XX省XX市第一监狱的采访后,笔者的内心感触可以说是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知是何种滋味。而几位被判处10年以上的入室抢劫犯的哀嚎仍不绝于耳。这更加让笔者坚定了一个念头,知识就是力量,为了让更多以入室抢劫为业的劫匪们免受长期的牢狱之苦,笔者就以此题作为开篇之作,以飨读者。

本案最大争议之处是抢劫罪是否中止并由于摸奶转化为盗窃罪。
司法部认为甲在抢劫过程中将刀收起,转而提出摸奶要求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属于自动有效的中止犯罪。并且结合本案,该抢劫中止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应当免除处罚。继而在摸奶之后,该名犯罪分子发现摸奶不如实际非法占有财物更加刺激,于是又生一计,让女老师丙穿上衣服,并趁其转身穿衣之际,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窃得手表一块——司法部强调说该占有手表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不是抢劫,具有某种隐秘性,于是构成盗窃,于是乎一起以和平手段得到手表为结果,以伺机摸奶为副业的惊天一盗得以隆重问世!

至此,以笔者的才疏学浅已然不足以有资格去点评此案,或者说任何点评都是对高明的司法部的亵渎,都是画蛇添足,都是蚍蜉撼大树都是狗尾续貂都是···
笔者只能掩卷长思,为了无数10年以上的入室抢劫犯们。
但是所有的这些依然不能阻止笔者的思考。什么是智慧?当你不得不抢否则心痒难忍之时,司法部告诉你应该如何去抢。当你觉得千篇一律的抢劫百无聊赖之时,什么是最好的消遣?司法部告诉你中止抢劫,转而摸奶,趁其不备,盗窃得手。当你为入室抢劫最低量刑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心生退意寸步难行之时,司法部告诉你如何降低犯罪成本。
以本案为例,一名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入室抢劫犯,运用司法部的智慧,成功的实现抢劫自动中止,免于处罚,转而以盗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根据数罪并罚,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以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案犯甲最高量刑标准为8年,成功的将一起主观恶性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犯罪成本在达到同样效果甚至还可以摸奶的情况下减少了至少两年牢狱之灾。如果该案犯在监狱表现优秀,那么我相信以他的智慧,他不可能不在短时间内立功减刑成功假释。
活学活用举一反三是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灵魂之一。
以司法部精神为指导,我们认为本方法不仅仅适用于抢劫对象为女性的情况,如果你命好,遇到个男子,那么心中窃喜吧,因为我国刑法并无强制猥亵侮辱男性罪,因此,当你在如法炮制该手法趁某名男子转身穿衣之际迅速窃得手表,甚至免去了强制猥亵的恶名。那你简直是赚翻啦。

结合司法部的精神,本人在最后引用某网友的点评来结束本文。
假如抢劫犯罪中止成立以后的N种可能性。
1)甲在女老师脱光了衣服后,正准备猥亵过程中,觉得女老师标致可爱,提出做男女朋友,女老师一脸茫然,口唇僵硬,不敢作声,甲乘机又拿出刀子晃了几下,女老师只好点头同意,然后甲表示既然已经是男女朋友了,那么咱们交换信物吧,于是他们把手表和小刀互换.----------甲抢劫中止,免责.猥亵也中止,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免除责任.后来确定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互换信物,没有任何责任,连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抢劫已经转化为恋爱关系了;)
2)甲猥亵过程中,觉得女老师标致可爱, 提出不抢了,只要马上发生性关系,还把刀子留给你做个纪念,女老师惶恐不语.然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甲把刀子留下,扬长而去.---------抢劫已经中止,没有任何损害,免除刑责.甲也没有犯任何罪,因为他们是性交易,不构成强奸罪,是双方自愿的.抢劫已经转化为通奸了;)
3)甲把女老师的奶奶摸捏摸捏,觉得爽了以后,提出要借手表用几天,因为总是晚上出去“弄活儿”没有手表很不方便,借用几天后,等再“弄活儿”有钱后,一定送还,并提出写借条,女老师赶紧说不用写“借条”了,你快走吧,甲坚决不同意,坚持写了“借条”,并签下大名“牙擦苏”、借手表用几天,一定还,不还不是出来混的!------  甲抢劫中止没有损害可以免责,借用手表有理有据,抢劫已经转为朋友之间的友好借贷关系了;)
4)甲在女老师脱衣服时,觉得她身材大不如脸蛋蛋好看,在女老师刚脱下上身衣服时就制止她继续脱,并说:“你这穷鬼!身材还不如母猪啊,穿上穿上!太难看了。明天准备点现金,我再来取!”、便耀武扬威的走了、-------甲抢劫中止,猥亵也中止,没有任何损害,可以免除责任。抢劫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出言不逊、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5)····
N)···


最后望广大有志于从事入室抢劫的朋友们,认真学习,领会精华,我们的口号是:知识就是力量,司法部就是我们的贴心小棉袄。


Yeah!


博大家一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7 06: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7 15: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7 1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 韩友谊韩大侠好像也进行过类似搞笑推理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8 00: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8 00: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8 16: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吹哎!太牛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8 23: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反正就是扯淡

随便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5-9 18: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佩服!有深度,有见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6-7 08:42 , Processed in 0.374441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