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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史上最牛的钉子户”问题的侵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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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4: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重庆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同时它也给了法学家们一个可以探讨的案例。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辩论这个案例,如公法征收的角度、公共利益的角度等。本文试从侵权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在“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各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1、开发商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报纸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钉子户”地段的征收决定在2004年,同年开发商进入拆迁动工阶段,但是正是由于“钉子户”的强硬态度,使得开发商的工期一拖再拖,这使得开发商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开发商对于“钉子户”的阻拦行为是否可以基于侵权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呢?
有人对此很是奇怪,房子是我的,我不拆迁我还侵权了?其实这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一个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基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是征收决议生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2004年重庆市政府征收决议生效之日起,“钉子户”即不再对其被征收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了。那么,开发商是否可以基于这一点向钉子户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呢?
对此,本文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首先,“钉子户”对其被征收的房屋丧失所有权并不等于其丧失在那房屋居住的权利,事实上为了保护被征收者的利益问题,我们应该承认被征收者在那居住的权利,当然是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本人认为其居住的时间应该在拆迁补偿协议后为止,因为其时不但拆迁户已拿到了补偿款,同时也以给了拆迁户足够的时间找到了居住的地方。再者,我国现阶段因拆迁问题产生对拆迁户不公平的现象较严重,如果赋予开发商这样的权利,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2、拆迁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如上所述,拆迁户对被征收的房屋自征收决定之后不再享受所有权,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拆迁户不能对开发商挖地与断电的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呢?
本文认为,在“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拆迁户是有权向开发商提起损害赔偿的,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拆迁户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但是由于开发的挖地与断电,使得拆迁户居住的权利受到侵害,开发商应对此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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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4: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事情本来是个协议拆迁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征收拆迁

既然是协议拆迁,看的就是双方的谈判能力了,谈的成就拆,谈不成就不拆嘛

偏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把“协议”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没有把拆迁人与所有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前提

造成了公权力的过早介入

所以 我更相信这是个制度安排的错误

其他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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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狼之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17 16: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开发商利用各种手段,强迁、逼迁的也很多。

关键还是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可以改了。

月下狼之吻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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