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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要求加威望)华东政法学院04-05年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2007-4-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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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1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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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中法史绪论
法学专业:1,基础法学 1)法理学;2)法律史学 a.中外法律制度史 b.中外法律思想史
     2,部门法学
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沿革的特点及其规律。
大法制观点:日本汉学界着力于研究各历史阶段法制发展的个性特点、制度史。
小法制观点:中国法制史学界注重于传统法制演变的共性特征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了《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学习目的:了解封建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封建法:1,中华法系地位上同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同属于五大法系;
    2,近代法比较封建法是一部民主与法治同专制与人治不断斗争的历史;
    3,封建法君权至高,重刑轻民,道德法律化,以特权法与家族法为封建刑法两大特征,以行政干预司法为封建司法的特征;
      *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只可能倒退到封建法
    4,应从历史角度客观地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实事求是的批判,同时应看到封建法律中的某些原则至今仍可借鉴。
中法史阶段:1,上古: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2,中古:秦一统天下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时期
      3,近代:1840年至1949年间,晚清、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人民民主政权
中法史分类:1,地方法制史 eg.中国第一部地方法制史《上海法制史》
      2,少数民族区域法制史 eg.《西藏法制史》
      3,新中国法制史
中法史研究结果:通史、专著、知识、论文 eg.清代薛元升的比较法专著《唐明律合编》,近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志》

二、上古法律制度史
法的产生:人类的无序状态——〉有序状态,原始氏族——〉国家组织,习惯——〉法律
上古法制史特点:1,兵刑合一 2,礼化为法 3,家国相通
上古法的定义:刑、法、律(奴隶制时代,誓、诰、命是法律的代名词)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重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ch1.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1世纪)
公元前21世纪,夏禹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建立了世袭奴隶制国家,法律由保护作为富有者的奴隶主的利益为主转向维护邦国利益,即以维护邦国君主的世袭制为主要目标,从而奠定了古代法律的基本走向。
夏朝与前代的区分:夏是一个国家,以九州、国、都、邑等区域划分居民,并由公共权力机关缓解矛盾;前代则是以血缘划分居民种群,以君主威信、禁忌缓和内部矛盾。
中国法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1,军事长官演变为司法官
              2,军事长官的命令成为法律
              3,兵器变为刑具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一部习惯法的汇编,是一部法典可能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崇敬。
刑——法与罚,以用暴力镇压的肉刑为基本内容。
禹刑(肉刑、五刑):1,墨——刺字
          2,劓——割鼻
          3,髌(膑)——去膝盖骨 剕刑=刖刑(砍脚)
          4,宫——毁坏生殖机能
          5,大辟——死刑,多为杀头
           *幽闭于宫中:用重力撞击女性下腹部至子宫下垂,无法生育后代。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夏商的罪罚原则:1,罪及本人原则,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原则;
        3,不杀无辜原则;
        4,过失减轻原则。
夏商罪名:1,不孝不友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2,不从王命罪
     3,危害社会罪
     4,杀人罪:“杀人为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5,不事农业罪
     6,弃灰于公道罪
夏商的司法审判:1,法官:a.王是奴隶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时又是最高军事首领和裁判最重大纠纷的司法审判官;
             b.专职法官,最早的专职法官是皋陶;
        2,审判:a.天罚,即奉天罪罚
             b.神判,即神明裁判,种权法思想产物
          ——〉无视人的力量;滥刑
        3,监狱(强制劳动改造的地方):a.圜土,关未决犯,类似于现代的看守所;
                        b.夏朝夏台、商朝羑(you)里属于特别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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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11: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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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周朝,以诸侯国一分天下,以礼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确立了古代法的公开不平等性,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思想上“敬天保民,以德配天”,主张明德慎罚,以弥补夏商的“天罚神判”的缺陷,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认为君主是一切完美的典型。
西周立法:1,《九刑》
     a.是一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刑书;
     b.《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c.九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奴隶制五刑);流(流放做苦役)、赎(用铜释刑)、鞭(鞭打)、扑(用竹竿抽)四刑。
2,周礼,即周公治礼,是习惯法的规范化,共五礼
       a.吉礼(祭祀礼节)
       b.凶礼(悼念、慰问礼节)
       c.宾礼(朝聘会同、接见诸侯礼节)
       d.军礼(征伐礼节)
       e.嘉礼(饮宴婚冠、吉庆活动礼节)
     3,《吕刑》
       a.制定背景:周穆王时财政空虚,阶级矛盾尖锐,为稳定政局,增加财源,司寇吕侯受命制刑;
       b.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并试图通过“作刑以法四方”恢复各诸侯归附的政治局面;
       c.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在具体适用上,有“上下比罪”,“有并两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等原则。
       d.影响及评价:反映的立法、司法及审判的原则,已完善了周初的制度;
       e.法律渊源:周王的誓(军人)、诰(官吏)、命(全体国民)。
西周法的指导思想:1,天罚(奴隶主贵族立法、司法的精神支柱)
         2,明德慎罚(敬德于刑,以刑敬德)
         3,礼刑并用(“失礼入刑”,以刑辅德,寓刑于礼)
西周刑法的适用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的原则:《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sheng)灭,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3,罪行相当、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
          5,“罪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的原则(特权原则)
          7,正当防卫原则
西周的刑罚:1,九刑(肉刑为主导,同罪异罚)
      2,圜土之制:中国徒刑的开端
      3,嘉石之制:中国拘役的开端
西周的罪名:1,不孝不友 2,违抗王命 3,暴政 4,杀人 5,变更制度 6,奸宄(gui) 7,盗窃 8,群钦 9,失农时 10,淫乱
      *另有违背契约罪、杀嫡立庶罪、淫声异服罪、违反军令罪等
西周罪名特点:相承夏商但更为复杂,突出打击侵犯王权的犯罪,重点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罪名具有不明确性。
西周的礼和刑的相互关系:
  1,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关系,是传统上最成熟的法制史重要组成部分,西周与汉后的关系有区别但西周理论仍十分重要。
  2,礼外无法
    a.礼的核心是宗法制,宗法制的核心是等级制,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晚期的血缘宗族等级制度,是由国家认可的父系家长对其成员的统治权、管理权,并将这种权利与国家政权相结合而确立的制度;
    b.礼是宗法等级名分,是划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准则和依据,奴隶绝不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权力大小与其宗法上的远近关系有关,表现出不平等的礼制社会;
    c.周礼维护的宗法制已突破了血缘的界限,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重点在于周天子王位、诸侯的君位以及卿大夫职位都是由嫡长子世袭,而庶子实行分封,同姓不婚,异姓联姻,由宗亲关系扩充到姻亲关系;
    d.以分封制为内容的礼所确定的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和政体形式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
  3,出礼入刑
    a.礼制:决定周朝政治、经济、军事等根本制度的礼,即规定每个社会成员政治经济地位的礼制规范是不变的准则,是法律规范,属于法律;
    b.礼仪:根据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规定的日常生活中应奉行的具体行为准则,属于道德准则,兼及法律准则,是道德规范;
    c.主要以舆论力量使人就范,严重违礼者入刑,所以刑是礼的后盾,礼是刑的原则;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a.没有为庶人专设的礼,但是庶人仍要受礼约束且用刑极重;
    b.设有专门惩罚大夫的刑罚,贵族犯罪可获特权,不处以重刑,执法等方面与庶人不同。
  ——〉礼刑共同点:1,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手段,治国目标;
           2,所要维护的对象都是奴隶制秩序;
  ——〉礼刑不同点:1,地位不同:“礼主刑辅”“先王之治,以礼为本” ;
           2,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惩罚,“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3,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起源与发展:1,原始社会末期,礼的产生与祭祀有很大的关系,礼即祭祀时的器皿“玉”代表当时的两件大事“惟戎与祀”;  
        2,西周前的阶级社会,礼是阶级性规则,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3,西周,礼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准则和依据。
*西周重视行为规则,汉朝以后重视精神原则。
西周司法制度:1,司法组织:司寇为专职司法官,负责“诉讼”,司寇的属官为士(士师);
              周王是最大的审判官,凌驾于司寇;
              宗族内,族长权力最大,甚至有刑杀权;
       2,诉讼与审判:
         a.起诉,刑事诉讼为“狱”;民事诉讼为“讼”;审理刑事诉讼为“断狱”;审理民事诉讼为“听讼”;状纸为“剂”;刑事诉讼费为“钧金”,民事诉讼费为“束矢”;遵守“儿子不准告发老子,下级不准告发上级”原则,奴隶告主、妻子告夫受限制;
         b.庭审,当事人必须出庭,奴隶主贵族可以派代理人出庭;
         c.审讯,以口供为主要依据,法官采用“五听”制(沿用至清),从“辞、色、气、耳、目”辨别供词真伪,将心理活动于表现有机结合;
         d.判法,采用“讯有司”或“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以明德慎罚为原则;说明司法审判不独立,司法无权威,不是法制国家的表现;
         e.申诉——〉直诉(路鼓或肺石方式)、越诉;
       3,执行:由司寇执掌行刑机构,下设掌戮专门执行死刑;对普通百姓公开行刑,对贵族则秘密进行,对女性行刑也不公开处决;开始实行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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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11: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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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开始,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制开始确立,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社会政治秩序被打破,周王“天下宗主”的权威衰落,春秋五国、战国七雄时期封建经济基础已形成,同时各国相应竞相变法,魏有李悝,楚有吴起,齐有慎到,秦有商鞅,变法改变了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废除了官吏的世袭与王侯的爵禄制,变更旧有的法制,制定了符合本国政治、经济需要的法制,为汉唐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也决定了古代中国法制演进的方向。
法家的法律思想:1,性恶论≠儒家性善论(人生来性恶,要将其改为善就要用法律手段,与性善论出发点相反,但都同意使用道德教育方式);
        2,公布成文法;
        3,事断于法(既然用法纠正韧性,就用法处事);
        4,法不阿贵族(刑无等级);
        5,轻罪重罚,商鞅主张“以刑去刑,虽重可也”;
        6,法(法律成文法)、术(君主以权术控制官吏实行法制)、势(国家强势保证法的实施)相结合。
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 a.子产——公元前536年——铸刑鼎
               b.邓析(最早的助讼师,即律师)——公元前530年——造竹刑
           2,晋国:赵鞅、荀寅——公元前513年——铸刑鼎颁布范宣子的刑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以前施礼制,“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成文化对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阶级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有积极作用。
         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礼治“不豫设法”、“威不可测”、“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4,中国的法学由此而发展起来。
《法经》(李悝)——改刑为法
    1,背景:魏文侯为改革任用李悝,推行“尽地力之教”的经济政策,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措施,打击了奴隶制的“世卿世禄”需要法制的巩固;
    2,篇目、内容:
     1) 《盗法》——对侵犯财产的犯罪惩罚的法律;
     2) 《贼法》——对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惩罚的法律;
     3) 《囚法》——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
     4)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它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5) 《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它犯罪惩罚的法律,内容有所谓“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6) 《具法》——适用于盗、贼、囚、捕、在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总则);
    3,逻辑结构:
     “盗”“贼”在前是考虑到经济是关键、经济基础对整个阶级统治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他轻罪放在第二部分;加、减刑及总则规定为第三部分;“具”放在最后是承袭先具体后概括的体例,是封建社会初期思维特色的局限性反映,但“具”法的首创也可看出其先进性。
    4,特点(和以往的法典相比较):
     a)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b) 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c) 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d)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5,影响: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使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秦律(商鞅变法):1.商鞅其人:精通法律——“少好刑名学” ,有变法思想,认为“礼法以时而定” ;
         2.变法内容:1) 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以《法经》为蓝本);增加条文以适合秦的实际,丰富《法经》的内容形成“秦律”,同时给与“律”为法律的新的涵义,完备连坐法规以预防犯罪(举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从中也产生了户籍制。
               2)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生产单位开垦更多的土地,是小农经济得以发展,国家更加富强。
               3) 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军爵律》“斩首一级,赐爵一级”,从而出现了军功地主阶层。
               4) 置县迁都,一度衡量;
               5) 焚毁诗书,禁止游宦,实行思想专制。
         3.效果:“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适之;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三、中古法律制度史
自秦始皇一统天下-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华法系逐渐产生发展。
中华法系特点:1,皇权至上 2,礼法并用 3,诸法合体 4,政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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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12: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_^,或许想考研的人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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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18: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 这样的资源不可能加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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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20: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获得威望啊.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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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21: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super198212于2007-05-02 20:29发表的 :
怎么获得威望啊.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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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00: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看到隋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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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5 20: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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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5 2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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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汉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
秦末农民起义建立了汉朝,刘邦集团的建立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汉的统治是封建社会得以发展繁荣,出现“文景之治”的盛世,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中国封建法制的确立。
汉朝的法律思想发展和演变:
  1,汉初-汉武帝前的70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无为而治”“清净无为”,而辅之以儒、法思想,讲求“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约治省刑”,“轻徭薄赋”;
  2,从汉武帝起,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黄老思想已不适合汉武帝积极有为、加强专制皇权、严格控制臣下的要求,所以主张以“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
    *西周的“礼”是行为规则,而这里的“礼”是精神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与法律相结合。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九章律》:汉律的核心,以《法经》为基础,除了《法经》六篇外,还加了《户律》(户籍、赋税)、《兴律》(征发徭役)、《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
“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9篇;
        2,《傍章》18篇,即《汉仪》,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
        3,《越宫律》27篇,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4,《朝律》6篇,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法律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内容系统、完整、稳定的成文法典,也是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行为规范;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单行法规),可以补充、更改律(补律),也可以取消、代替律(破律),特点是数量多,灵活性强,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限于刑法;
     4,比,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即早期判例法,eg.辞讼比,死罪决事比;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封建制法虽已取代奴隶制法,但时局动荡使刑制改革不明显,只增加了一些新刑罚种类,造成新旧刑罚混乱、层次体系不清、刑制杂乱无章的局面,肉刑的存在使整个法律制度都无法摆脱野蛮原始的特征,“缇萦上书”促进了改革;
  2.内容:废止肉刑,宽缓刑罚,向封建制王刑改革;  
      a.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使“罪人有期”;
      b.汉景帝减少笞的数量;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的规定;
  3.意义:a.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b.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成较为人道,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基础;
      c.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4.改革的必然因素:发展生产力,利于社会稳定,前朝的刑罚制度混乱;
  5.原因:汉代“刑轻于他事而犯法者寡”“断狱数百,几致刑措”,秦代“岁以千万数”。
奴隶制五刑(汉前期五刑):黥、劓、非、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汉后期五刑):笞、杖、徒、流、死。
礼法结合:1,原则 a)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减免其刑罚;(隋唐完备,沿用至20世纪初)
         b)恤刑制度: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孱弱者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
         c)亲亲得相首匿: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左证;(到隋唐改为同居相为隐,沿用至20世纪初)
     2,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董仲舒“三纲”思想。
汉代巩固统治与打击割据
  1.保护封建国家经济秩序;
   eg.沿袭秦律,严禁盗牛马;无故入人始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2.严刑镇压人民反抗;
   1)首匿:首谋隐匿犯罪者,强调镇压藏匿犯罪的“首匿”罪,犯者皆处死刑;
   2)通行饮食:给农民起义军送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费用,罪至大辟;
   3)沈命法:惩治敢于藏匿逃亡盗贼的法令;
   4)见知: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
    顾纵:对应该判刑的不判者;
  3.削弱打击诸侯割据势力(削弱诸侯力量);
   a)推恩令:将先君分封老侯王的恩典推及其众子孙共分享以削弱诸侯王的实力;
   b)左官律:限制诸侯属官的命令,诸侯手下的官吏仍由中央任命;
   c)阿党:诸侯王官吏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予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王,帮助其获得法外利益;
    阿党附益诸侯王的行为,助长了诸侯王的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集权,故以重刑严厉打击之;
   d)酎金律:诸侯要按规定上缴醇酒和贡金以削弱其经济实力。
司法机关变化:1,中央,廷尉取代司寇;
       2,地方,设立刺史管理郡县。
诉讼审判制度发展:1,告劾,提起诉讼;
         2,审判;
         3,乞鞫(先有卖鞫),复审;
         4,报和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度;
         5,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6,大赦,皇帝颁令赦免犯人刑罚。
春秋决狱:1,即“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隋唐不再使用);
     2,操作,以《春秋》精神断案;
     3,原因:a.弥补立法的不足,受“祖宗之法不可变”约束,汉代法律难以重订;
          b.即使修改立法,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不可能短期制定;
         ——〉断狱可使儒家思想迅速影响法律实践活动,不必受已有立法的束缚。
     4,原则:原心定罪原则,即以《春秋》精神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原因定罪量刑,善从轻,恶从重;心,即被告之心,现在刑法理论中的主观方面因素,eg.动机、目的;
     5,影响:促进了立法结合的过程,推动律法发展,修改了审判原则。
秋冬行刑:符合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理论,只适用于对社会危害不太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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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咋不把所有的都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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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3: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jhfppp于2007-05-07 12:11发表的 :
楼主咋不把所有的都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啊?

就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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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1 14: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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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1 14: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加威望)华东政法学院04-05年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2007-4-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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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2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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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2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热烈回复支持支持啊,否则我都没有继续发的积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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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1: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一次性发完不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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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0 1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super198212于2007-05-14 21:51发表的 :
请大家热烈回复支持支持啊,否则我都没有继续发的积极性了


你一次性发完了,我给你评15财富
其他笔记也一样
斑竹也适量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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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0 1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抱着要一个威望的动机发笔记的,财富对我而言好象无意义
但,是不是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变成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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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0 11: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100财富=1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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