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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律的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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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wak4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9-20 09: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实话,现在法律出版物中的文字水平很令人伤心。达到文学的层次就不奢望了,起码要没有语言错误,通顺、明了吧?再加个要求,就是简洁些。再高个要求,就是不要故意用那些谁都不懂或者含义很复杂的术语,装作很有学问的样子。
    比如语法问题吧。不妨用中学就学习过的语文知识仔细检校下,现在的法学论文、论著还有译著中的文字。其中语法不通、句式复杂、段落混乱、文字舛误、用词罗嗦、行文繁复,甚至标点都有错误的决不在少数。洋文读多了,洋化的东西看多了,写东西也装起来的大概难免。但是语言就是思维方式,用中文表达外文的思维方式,怎能保证不出错?
    看看老一辈足称大家的学者,什么叫做治学严谨,一丝不苟?什么又是深入浅出呢?
    法律条文中的文字水平又如何呢?恐怕也不见得高明吧?是不是该考虑让语言文字专家审核下?法律是给老百姓看的,怎么也得跟白居易学习下,让老太太也能看得懂,听得明白吧?
    举正面的例子吧,反面的容易得罪人。就《毛选》吧。那毕竟是无数个专家推敲过了,文字方面足为楷模。据说《拿破仑法典》的文字就很有名,中文的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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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语法问题的书都能出,出版社的人是干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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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5: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不是在法律的语言,而是学术的方向追求问题。
语法不通、句式复杂、段落混乱、文字舛误、用词罗嗦、行文繁复,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学术的晦涩,也就增加了阅读的难度,如此也增加了洋化的语言和洋化的表达。其原因大概与外语学习有关,或者是学的不深,对原著理解有误,翻译时不能接近信雅。其中夹杂洋文,如果是为了作为商榷的注释,并不为过。过多,则有炫耀的成分了吧。
哈,自己外语不好,只是会其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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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6: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薛涌先生说过,读学术书籍,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读中国的。这里面包含两个意思:一是不要读中国学者写的书;二是不要读中文出版的书。这个说法,虽然有些过分,但却道出了目前我们所为的学术研究论著的真实境况。首先说论著,目前的法学研究书籍、论文不可谓不多,国内一些并非知名的杂志,甚至一些杂志的增刊,发一篇文章需要花费“版面费”几千元,但仍然需要列队等发。书籍的出版也非常迅速,有些学者,一年出版的标称“**著”的书籍就多达十余本,还不包括标称“**主编”的。但是真正拿得出手的,或者说有一定独到见解的可谓凤毛麟角。有些译作,在国外出版社出版还不到一个月,国内出版社的译作就出版了。但估计翻译者也没有弄懂原作者的意思!而这些所有的种种现象,大多数情况下又是被逼的,因为没有专著就聘不上博导、没有论文就拿不到学位。所以学问本身在种种诱惑之下早已消亡,剩下的只是一种形式的壳。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他提高质量,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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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01: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有个文字改革委员会什么的, 是不是取消了 ? 法律讲的就是精确。 我看咱法学界就应该成立个法律与文字语言委员会, 不一定有权决定, 但起码提个意见, 为统一法律用语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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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3: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是功利主义思想惹的祸,仅就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我就挑出了近三百个错误,想想吧,连指定用书都这样粗糙,我们还敢指望什么,所以我现在一般只买商务印书馆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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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5: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我曾经被 一堆的 受让人 授权人 被授权人 ..人 搞的晕头转向 都不知道 谁是谁
我个人认为 其实可以参照 字典 应该在法律文本上 加上适当的插图或者说明来 具体解释这些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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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法律语言的问题,方流芳教授估计是关注比较早的一位,他的硕士论文就是挑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法条中的不通之处,令人印象非常深刻;近的例子是方教授对旧公司法转投资额等几项条款的批判,痛快淋漓;最近读到的“翻译和外来法律术语”一文,让人有进一步学习法律语言学等领域的冲动。

法律语言的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交流上的障碍,但其原因或许可以再加细分:

一则是,文本最基本的要求没有达到,即没有符合通用的语法要求,正如楼主所言,这一点,在很多立法文件和学术著作中都存在。做不到这一点,无论如何该打屁股。

二则是学科术语的问题,特别是方流芳教授指出的“克里奥语言”现象,中国的法学和其他现代社会科学一样,有胎里带来的病,其术语多半翻译外来语,说不定还是倒了几道手之后的从不同来源进的货,其结果:法学术语和我们日常白话词汇的隔膜程度可谓世界领先的。可惜,我们现在还忙着不断更新进货,而对于统一学科内的术语和减少它和日常语言的隔膜,实在做得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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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8: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翻译和外来法律术语

方流芳


  载:《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纪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页15-18。

  各位早晨好。我作为翻译作品的读者和欣赏者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我是在座很多的翻译著作译者的读者。我在此向这些译者表示感谢。同时,这些翻译作品也促使我思考一个问题,这就是:翻译对中国的法律语言产生了哪些影响?中国有句话叫“饮水思源”。这句话是提醒后人铭记前人的恩惠。如果引申发挥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说,饮水思源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学者若要有学术上的超越,就应通晓学问演变的过程,不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中国法律家“饮水思源”,就应当想到翻译家的贡献,正是翻译家造就了中国现代法学的知识基础。中国现代法学是一个充满外来语的世界,中国法律家使用的语言只有100年左右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语言环境是一个外来语世界,外来语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常用术语。19世纪末期,大清是按照刚刚翻译成中文的日本法律起草本国法律;在国民政府期间,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中文译本主导了法律的创制;在1949-8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实际上都是苏联法学的中文版本。在上一个世纪的最后20年里,大量英文法律、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中国法律又出现了许多来自英文的外来语。

  某些外来语在中国法律里,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例如,“所有制”是一个来自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如今这个词在中国法律里无所不在,法律将中国的企业分成9种所有制,每种所有制都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制,所有制还渗透到刑法、民法、破产法、诉讼法等等。“所有制”区分在中国造成了无数谁也说不清楚的法律问题,例如:雇佣几个工人算是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什么必须是在“公有制”机构服务的人员?主管机关用了10多年时间、制定了不计其数的规章去防止“所有制假冒现象”,如:防止私人企业登记为公有制企业,或者相反,可是,法律要搞清企业所有制身份的努力看来是彻底失败了,因为市场参与者早就突破了“所有制”界限而形成了无法纳入“所有制”分类的组合。最近的研究表明,“所有制”是一个错误的翻译,马克思的著作从来没有区分“所有权”和“所有制”。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误译治国”就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现象。

  另一个通用的外来语是“权利”。根据王建博士的考证,“权利”一词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在1864年创造的一个术语——他在翻译HENRY WHEATON的著作“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时候,首次把英文“right”、“privilege”、“power”、“authority”这些词翻译为“权”、“权利”。更重要的是,丁韪良采用了中国法学界如今经常使用的一种构词方法,这就是以“权”为后缀,造就众多的、偏正结构的合成词,诸如:“自主之权”(sovereignty)、“私权”(private right)、“专权”(exclusive power)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代法学,以“权”字作为后缀的合成词不断增加,例如“物权”、“债权”、“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原告主张自己应当得到赔偿的时候,他是否要向法院说明自己的哪一项权利受到了侵犯?法院是否只保护受到写进法律的权利?法律关于权利的分类是否可以穷尽所有的权利?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告诉我们:权利必须有法定名称、权利必须纳入法定分类的思维可能造成限制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障碍。例如,火车在到站的时候关闭厕所,给一位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于是她控告铁路当局。可是,她无法说明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法院判决她败诉。另一个妇女的嘴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她主张自己和丈夫的“亲吻权”受到了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亲吻权”。

  中国法律充满了多元化的外来语。在1999年颁布的新合同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德文、拉丁文和英文的外来语混合在一起,诸如:“无权处分”、“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代位权”、“撤销权”等等。这些外来语使中国法律呈现开放性,但是,也给法律解释造成了困难——法官只有精通几种语言,才有能力去解释这些语词的意思,才能领悟这些语词表达的规则;法学教授必须知道这些语词在法律出口国的含义,才有可能向学生交代清楚这些语词的来历。然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士都无法普遍具备的能力。另一方面,外来语恰恰造成了中国法律的翻译困难,例如:中国民法学中的许多词汇来自德文,而中国民法学家又很少学德文,因此,当一个中国民法学家和德国民法学家交流的时候,他无法将一个来自德文的外来语翻译成德文,必须有一个通晓德文、中文、中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翻译在场,才有可能进行有效的交流。但是,这样的翻译恐怕很难寻找。

  最近,司法部的刘武俊先生撰文,批评中国的法律语言的洋泾浜倾向,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看法。现代中文将中西混杂语言称为“洋泾浜”,其实,洋泾浜是外国在上海取得租界之后出现的地名,就是现在的延安东路一带。在上海有洋泾浜之前,混杂语言就已经在广东、福建、台湾沿海流行了将近200年。与洋泾浜对应的英文词汇是 “pidgins”,据说早期的广东商人将英文“business”读成“pidgins”,所以,“pidgins”被认为是中西之间通用的最早的商业语言。我们可以看到,有些洋泾浜早已被接受而成为正宗的语言,例如:“long time not see”(好久不见);有些洋泾浜词汇已经在中国消失,而在英语国家流行,例如:“ chop-chop”(筷子的英文是chopsticks, 故“chop-chop”表达的意思是“快,快” );还有一些洋泾浜词汇则深入中国方言而见怪不怪,并且大大增加了中文的词汇量,例如:“小蜜”(小MISS,如今引申为有权有势者的情妇)、“门槛精(MONKEY精,精明、工于算计)”、“戆大(GANDER,傻瓜、糊涂虫,引申为受骗者,现被北方人读若‘港都’)、“混枪势”(混CHANCE,混机会,引申为浑水摸鱼)等等。其实,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早期交流都是洋泾浜,洋泾浜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语言接触。例如:我们第一次到一个陌生国家旅游,只有洋泾浜能帮助我们和当地的人进行交流。说到翻译的源头,那么,中西文翻译无可争议的源头就是洋泾浜,而把洋泾浜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也是后起的翻译——长期接触产生了专业化的翻译,洋泾浜也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我以为,洋泾浜是一种自生自灭的语言现象,不必担心,也无须指责。但是,如果几代人都讲洋泾浜,就会成为问题。在语言学词汇里,有一个术语专门用来指称从洋泾浜语言演变而来的本地语言,叫做克里奥语言(CREOLES)。这是一种杂交语言,既不是外国语言,也不是本地语言,而是多种语言杂交之后的第二代语言。海地、马来西亚和夏威夷是克里奥语流行的地区。克里奥语面临的问题是,讲克里奥语的人和外界交流范围缩小了,和外界交流的困难增加了。因为,只有那些既精通克里奥语,又精通构成克里奥语基础语言的人,才能将克里奥语翻译成外界可以理解的语言。中国不可能出现克里奥语,这是只有在殖民地才会发生的现象,而殖民地的历史已经结束了。但是,在一个外来语占主导地位的行业,行业语言确实可能出现克里奥倾向,其结果是语言的通用范围大大缩小,语言的通译性大大降低。在当今的中国法学著作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众多的克里奥语言现象。下面请各位耐心听我念一小段文章,“……..”

  像这样的语言,能看懂的人不多,能把它翻译出来的人更少。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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