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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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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出处:【英】培根著,水天同译:《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  页。
解析:
    司法以公正为价值取向,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 )指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就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而言,司法正义被置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大都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观感受。正如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的那样,法律所表现的社会正义的实现“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它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
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司法人员公正而严格地执法,才会增强和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崇法的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反之,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只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将由此而滋生,社会将会陷入灾难之中。所以法官必须真正成为法律的守护神,惟有如此才能使人们真正相信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正当性。
  所以,在司法正义的实现模式中,法官居于显著的地位。“法律并不是一板一眼、僵硬不变的规则,人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只有把‘人’和‘法’和谐地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司法的最终目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最后指出: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之路。法官应懂得,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
个人理解:
  近几年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大大加快,职业素质显著提高,枉法裁判现象呈下降趋势。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只公正裁判的高素质的全新的中国法官队伍呈现在人们面前,承担起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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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8: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因为不公的裁判的受众是广大的公民,且裁判具有教育和引导的现实意义,公民在感知到裁判不公之后会逐渐丧失对法官乃至法院的信任,乃至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继而有可能引发骚乱成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而不平的举动尽管多次对个体公民构成伤害,但在公民提出司法裁决之前的受众仅为损害方与受害方及其周围不特定的小范围多数,毕竟不是广大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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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19: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莫怪我泼冷水,也许楼主过于乐观了。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这一方面说的是司法不公的危害;另一方面,也恰恰说明了解决司法不公的难度之大。原因很简单,想想看吧,解决水源被污染的问题要远比水流被污染的问题要难得多。因此,尽管我们知道了努力的方向,也有了决心,但是究竟该怎么样达成,这绝不是一个知道其意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的论证和设计具体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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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23: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99+1≠100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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