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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从身份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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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1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从身份到契约。
出处:【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逐步替代“家族”,这种用以替代的关系就是“契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是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为我们所提供的法律发展的认识图景。在西方法律史上,“从身份到契约”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
  身份是一种按照出身、财产和职业分属的不同等级的固定状态。梅因明确指出契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是人们自由合意的关系。在这一基础之上,他主张一种以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的文明的出现,并认为“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人们间契约关系的形成是这种进步的标志。从身份到契约,首先意味着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其次,从身份到契约,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过程。
  其实,“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个人不断走向自由和独立的过程,是个人人格发生根本性变化、实现身份上平等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把“身份”与“契约”看成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
根本差别之一。“从身份到契约”,是人类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可以说,没有契约就没有法治,契约化就是政府法治化,契约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个人理解
   对于我们中国而言,梅因的进步公式无疑具有普遍的意义。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走过了数百年上千年。在近代,先进的中国人为着创建达致“共和”、
实现平等的法治国进行了卓绝的政治尝试。当然,他们的历史局限性注定了这些政治尝试仅仅是政治实验而已。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逐步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也随之逐步增强。不可否认,在当代社会还存留着身份关系的某些表现形态。“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我们还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我们更需要借助这个公式对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以及现代化问题做更深一层的反思,从而努力为“契约社会”的构建做出切实的理论与实践设计。我们相信,只有到了“契约社会”才真正步人了法治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中国,离这一天的到来也并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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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11: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其实真正的内涵是只有当你具备了相应的身份才能签订契约,契约是根据你的身份而定而不是契约主导形的,否则将会成为导致契约无效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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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22: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在才提倡“从身份到契约”,是不是有点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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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3: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7-10-13 22:02发表的 :
呵呵,现在才提倡“从身份到契约”,是不是有点过时了?

理论上来说也许有点吧,从实际意义上来说,远远没过时啊,恐怕还得提n多年,而且这个东西在中国也许还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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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3: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到"身份",从实质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从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运动,显示了民法和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不断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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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4: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hanvool于2007-10-14 13:43发表的 :
    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到"身份",从实质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从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运动,显示了民法和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不断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规律。


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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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4: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为了响应野樵兄,胸无点墨,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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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4: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hanvool于2007-10-14 14:05发表的 :
只是为了响应野樵兄,胸无点墨,见笑了。

哪里哪里,兄客气了,热辣欢迎兄多参与本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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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4: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契约关系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公民的权利实现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相信一定能从根本破传统的身份制度,重新建构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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