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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孟子和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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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07: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方的亚圣孟子(约公元前385年——前304年)和西方的哲人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99),生活的时期十分接近,苏格拉底去世后十余年,孟子就来到了人世。看看这两个人对待法律的态度,能够窥一斑而见全豹,就可以明白当今中国的和西方的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的历史缘由了。
   孟子作为孔子学说的继承人,自然是十分提倡进行善人之治的仁政的。但是,根据这一点,就否认孟子有法律思想却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今天常在说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其实就是出自孟子之口的。《孟子·离娄上》上讲道:“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今天做君长的,虽有仁爱的心,仁爱的声音,百姓却没有受到他的恩德,不能使后代来效法,这都因为不能实行古圣王的仁政呢!所以说:但有善心,不足以达成治道;但有法度,不能叫它自行。看来,孟子还是很重视法律的执行的,没有执行,法律也就成为毫无用处的东西了。这样的看法,我们也可以从《孟子·尽心上》中的有关记载中得到证明。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翻译成白话文,桃应问:“舜做天子,皋陶做狱官,假如瞽瞍杀人,那末怎么办?”孟子回答说:“把他依法逮捕就是了。”桃应又问:“那末舜不禁止吗?”孟子说:“舜怎么能够禁止?皋陶是有法律根据啊!”要知道,瞽瞍是舜的父亲,看来,孟子的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很有大义灭亲的严格执法的精神。其实不然,我们看了下文就会明白了。桃应紧接着问:“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意乃:“那末舜怎么办?”孟子说:“舜看那弃掉天子尊位,如同抛弃破草鞋一样。私下背着父亲逃去,沿顺着海滨隐藏起来,一生一世高兴地奉侍父亲,快乐而忘了天下。” 在孟子的眼里,法律并非是至上的,处于更高地位的是儒家所倡导的“孝”。为了仁义道德,可以将法律撇开不管,连杀人犯都可以保护起来。自汉以来,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史,在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是孔子、孟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他们的一言一语都是金科玉律,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对政府官员的执政观念,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因此,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从来就不可能有法律至上的思想意识,所具有的只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时期的伟大的哲学家,他从事哲学活动的时候,正值希腊城邦民主制由盛而衰之时。他把自己比作一只“牛虻”,而把国家看作是行动迂缓不灵的马,需要他这只牛虻叮叮它。就这样,苏格拉底不满懒惰的世风,关心青年心灵,探讨德性精要,针砭当局时弊,不仅触怒了一些政客,而且因其专家治国论与民主制度发生了冲突。于是,有人以“亵渎神明”和“腐化青年”两项罪名对他提出了指控。虽然苏格拉底在法庭上作了义正词严的精彩申辩,但是,仍然以31票之差被判处了死刑。(见陈志坚编著《哲学简史(欧洲卷)》,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35页)作为哲学家,苏格拉底虽然探讨的主要是关于战争、政治、友谊、艺术、伦理道德和认识论等问题,但是,他对法律也有独到的见解。更归贵的是,他还能亲身践行之。他说:“作为一个人民,除了遵守法律,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到国人的尊敬呢?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在法庭上少遭失败、多获得胜利呢?人民愿意信任并把自己的钱财或子女托付给谁呢?除了按法律行事的人以外,全城邦的人还能认谁是更值得信任的呢?父母、亲属、家奴、朋友、同胞或异乡人能够从谁的手里更可靠地得到公正的待遇呢?敌人在停战、缔约或和谈时宁愿信任谁呢?除了遵守法律的人以外,人们会愿意做谁的同盟者呢?同盟者又宁愿信任谁为领袖、为要塞或城镇的统帅呢?除了遵守律法的人以外,人们还能指望谁更有受恩必报呢?除了那些被认为会报恩的人以外,人民又宁愿向谁施恩呢?除了这样的人以外,人们还宁愿做谁的朋友,不做谁的敌人呢?除了自己所渴望缔交、避免结仇和那些极大多数人都愿做他的朋友和同盟者,只有极少数反对者和敌人以外,人们还能更不愿意对谁作战呢?” ([古希腊]色诺芬著,吴永泉译,《回忆苏格拉底》,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6页)他还说:“在人民的同意下按照国家法律统治他们是王政,而不受法律控制的统治者的意志强行对不愿意的臣民进行统治则是暴政。” ([美]斯东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页)由此可见他对法律的信仰之程度了,也正因为此,我们对于他面对死刑的如此坦然的态度,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临刑前,他的朋友们打算营救他逃离雅典,并且完全可以成功。但是,却被他坚决地拒绝了。在他看来自己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着神圣的契约,他是绝对不能违背的。他认为只要你违反了城邦的法律,无论这个法律是如何地不公正,你也仍然必须服从惩罚。他深感自己有一种服从城邦的合法权威和城邦法律的义务,尽管死刑的判决是极端错误的,自己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以坦然的态度,自觉地接受死刑。在临终前,他好象像往常一样仍同朋友们讨论哲学问题。执行的时间到了,他安详地喝下了毒酒,为自己的“守法就是正义”([古希腊]色诺芬著,吴永泉译,《回忆苏格拉底》,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4页)的信仰,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孟子具有仁义道德的信仰,而苏格拉底则有法律的信仰。为了达到君君、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要求,孟子甚至认为可以抛弃天子的尊位,无视法律的尊严,宁愿违法也不悖人伦纲常。成为鲜明对照的是,苏格拉底为了实现法律的正义,即使在极不公正的判决面前,也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宁可牺牲自己的一切,也在所不辞。历史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法律的态度,我们今天依然可以在东方和西方,看到其清晰的影子。这也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难性所在,我们当清醒地认识到,当更加努力地去工作,使伟大的目标能够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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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00: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这个问题并不应该是如此简单的对比,也不能凭借此来分辨谁优谁劣。各自有各自的传统,各自有各自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我们不能总是用现实意见去代替历史意见的。当然,以此来发挥一下是可以的,但是,野人觉得还是应该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来进行判断。在野人看来,中国历史政治是一个德治政治传统,而统治则体现为士人统治,这和西方传统当然不同,但却不该是简单的人治、法治的对比。中国人历来更重视规制思想,而西方更重视规制行为,这和地缘以及政治传统有关。但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制人类行为的规范,相对于思想规范来说,其实现的效率总是次优的,法治要追求,而我们的传统也不该就完全摒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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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东方与西方的法治理念上的差别和不同,西方讲究严谨,一丝不苟的执行,甚至于对明知是错误的行为都会加以捍卫,而东方人在此事上就较为灵活,比较喜欢钻法律的空子,这就是东方社会这么多年来没有建立起法治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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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9: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吾与孟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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