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3943|回复: 40

[【刑事法学】] “法不责众”与“法不责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15 14: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我们第二次主题活动,突然想到这个与之相关问题,发来给大家讨论讨论: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常常看到违法不究的情形中,“法不责众”的情况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而“法不责贵”,即法律在“权贵”和“钱贵”面前步履蹒跚的情况,往往占了很大部分。如果从其危害来看,则更不可相提并论。
同时,究其发生原因而言发生“法不责众”的情况,往往都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在权利救济无门的情况下,才采取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法不责贵”,则是权贵们习以为常的事情。
我们注意到,“法不责众”的提出,本身就是强势地位一个法理判断。很多对“法不责众”这种困境高度关注的同时,却对“法不责贵”视而不见。
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5 20: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法不责贵”的概念名词,但兄的意思,敝人能懂。正如兄所言,“法律在‘权贵’和‘钱贵’面前步履蹒跚”,并且还很多,而从整体上讲,这不正是形成了一个“众”吗,所以“法不责众”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而兄所举的法不责众的例子,只是法不责众的一个片段。

  中国自古有个说法:“刑不上大夫”。这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设立的区别对待的制度,表现了法律面前大夫和平民百姓之间是不平等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当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于法不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5 2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是老百姓常说的一句俗话,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说出的是法律在有众多人犯法是不能做到违法必究的尴尬。
  “法不责贵”,即法律在“权贵”和“钱贵”面前步履蹒跚的情况。这当中包涵了两层含义:第一就是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这些权贵所犯的法也应该按相应的法律处罚,但实际上,这些权贵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这种处罚,如交一定的钱财,辞官,取消爵位相抵等。第二就是在制定法律时就明确规定了那些权贵享有那些特权,也就是说一些在平民来做是犯法的行为如果由权贵来做就不是犯法。上面的这些做法显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的。
  对于前者我国法律常采用严惩首犯,从犯不究;对于后者,我们常祈盼有“包青天”这类人出现来实现在权贵面前做到人人平等。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两句话就是在考验我们能否做到“违法必究”,所以我认为这两句话很有讨论的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5 2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贵”的反面,姑且说有个"刑无等级"吧,这在秦可是切实实行了的,咱们中国历史上,秦的法制折扣无疑是最少的,可惜天不假年,始皇走的太早,不然哪能让流毒遗传到如今,变本加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16 09: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是众口难调,法不责贵是特权阶级
众口难调。如果事出有因,替他们解决事因,在责罚他们
如果无端惹事,则根据证据有一个,罚一个

法不责贵。根本就是国家,司法的本身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6 11: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与“法不责贵”
我们要搞清楚,这里的法,在中国应该不是法律,而是法官,是有个人因素掺杂在里面的。
法不责众,这里的众要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怕引起混乱,所以退一步不去惩罚。
法不责贵,这里的贵大家都知道,有点官官相护的意思。
不过,法不责众和法不责贵都是现在的国情,但应该是不应该出现的现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6 16: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文意】法不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决不能屈从于邪恶,就象木匠用的墨线决不会就弯曲的木料一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即使他有才智也不能用言辞来辨解、搪塞,即使他英勇无比也不敢用武力来抗争。惩罚非过,不可回避权贵大臣;而奖赏善行,则不可遗漏普通百姓。

我们并不比古人聪明多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6 22: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贵也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上级领导重视,下面的办案人员就有胆量真正去行使,法律所赋予

他们的权力。我认为:法律的强制性依然很强大,只是它的执行力被人为的减弱,这是造成“法不责

贵”和“法不责众”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9 09: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的做了精辟分析,不过我这里还是要说明一下:第一,确实不存在“法不责贵”这样一个名词,起码不存在这样一个固定使用的名词,权当我自己总结的。第二,“法不责众”作为一个固有的名词,其意思是十分确切的,主要指的应当是“当特定规模以上的人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某项规定,如果同时追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因素,故而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责任”的现象。而我所提的“法不责贵”则是指法律在一些权贵的个别违法行为面前折腰。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我最想知道的答案就是这个人的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哲学根源以及他对法律实施的危害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0 0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愚以为

“法不责众”与“法不责贵”只是一个理论一个构想

从未在我们伟大的祖国落实过.

不知何年何月得偿所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0 0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亚里士多德最初为法治的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可见,普遍之义并不包括政治特权与金钱特权。

   虽然有“刑不至上大夫”之说,只能说这是执行环节上出的问题,所谓“官官相卫”,这其实也是我们当今法治改革面临的阻难与困境。执法过程出现问题,若存在不公正的执法,再好的法律,再公平的判决都将失去意义。只会让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不信任,不认同,建立法治社会更是无从说起。

   对于“法不责贵”之现象,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为“妥协执法”,其重点在执法,而非法之本身,法之本身对任何人都无特权可言的。

   对此,或许又可改变一下概念,非“法不责贵”,实为“人不责贵”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0 05: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很多词语,成语有迷惑他人,引人入歧途的作用。

有的人被一次词,一句话玩了一辈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0 12: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贵表面上看是人的问题,实际上仍是国家本身问题,看北欧各国,此类问题很少,就是当事人想不责贵,也会被是严密的法律制度监督惩罚,.有些国家对那些不责贵官员的事后惩罚极轻,许多人抱着此处不留爷,换个地方继续做的想法,根本没有恐惧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3 2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古人治水堵不如疏,久堵必灾,众人的问题就是水,如果只是照章办事,严堵不疏,即使法律能公正得判决,这水依然是积在人们心中,,长次下去,水会越来越多,最后变成洪水不可收拾,如果能首先不重在判决,而是先解决众人的问题,疏通心中的积水,这种事多是我们常说的公愤,或是往往处理某些基层问题不当,而引起的众人公然违反,或者对抗法律,。一旦解决众人的争议的焦点。最后在根据法律,进行判决,犹如疏水后,再治理灾情,无后顾之忧。

另一种责众问题则是众人无法无天,聚众捣乱。以美国黑人与白人关于上学问题为例,当时南方学校拒绝黑人入校,即使国会,政府明令禁止这种歧视行为,最后发展成至当时南方地方政府出动国民自卫队挡在学校大门不许黑人学生进入,公然对抗政府命令,阻挡黑人,这种"众"已经是地方政府对抗联邦法律的问题。这种争议很简单,就是歧视。但这不是需要疏的水,而是毒瘤,应该毫不留情的铲除,于是国家出动军队,一举将他们赶跑,事后有没有处置闹事人,我不知道,但类似此种无法无天的众人争议,是毒水,不仅要堵,还要彻底清除。魏征说民是水,法律就是疏水,除垃圾的工具,国家如果不能有效的使用法律,历朝历代的覆灭就是前车之鉴。

再说法不责贵,我曾和一个来自芬兰的女士谈过她们国情,她自豪得说,芬兰很有名的几件事,一是永远不屈服,指得是当年的苏芬战争,二是桑拿,三是清廉,在他们国家很少有,法不责贵的现象,一是他们人人平等的观念,官员不过是服务人员,总统也便衣上路,和餐厅服务没有不同,二是国家严密的法律体制和监督作用,不要说包庇贵人这种大事,就是受的礼物超出比例,也会被检举,。北欧有些官员常因收了几百,几千而受罚,公车私用受罚,飞机使用作私事受罚,。我相信现在依然有人想利用自己的官员身份做私事,但很少有人敢,不是因为他们的领导在监督他们,每个平民都可以走到他面前。其实说到这里,就是因为西方国家普遍实现了,三权分立制度。司法的独立,和行政的无权干涉,以及审判的透明形成贵人和平民分享同一张审判台。入口写着”:人生来就是平等的 “。 虽说小级别的法不责贵,不可避免,当大规模的法不责归已近消失,。当然法不责贵还取决于媒体是否有不受限制的监督权力。法不责贵,起因于国家,法律的根本体制,发展于媒体,公民的知情。一是公平审判,一是大众监督。

最后说一下“法不责众,法不责贵”是封建体制的产物,西方封建时代,也是普遍发生。随着法律和国家本质的转变(三权分立,和王权的消失),这种事已经不再是关注的焦点了。

我不学法律,有时听见,看见不平事,也无能为力,只是随便写几笔,说说心中不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4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正常,自古有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择贵是制度使然,因为当权者担心由于自己刚正不屙的做法,损害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基础,由此可能遭至世族地主阶级的口诛笔伐,因为中国向来是一个注重感情的国家,本身并没有什么法治基础,人们也习惯于法不择贵的操作手法,因此常常视而不见,由此也导致了法不择众的出现,其实这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关系,是统治阶级对于各阶级的一种妥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4 13: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哪还有
“包公”那样不畏权贵的铁腕人物  法不责贵,大多数都这样啊
法不责众 感觉要 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因为,“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以身作则,正人正己   杀一儆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4 14: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一个,或几个包公式的人物来解决法不责贵现象,本身就是法律和国家体制不健全的表现,如果这样,我们制订法律有何用,等于没有包公就没有公平。这不是法律,是人律。将公平,放在一个或,几个人身上,本身就是不公平。有清官的年代,就是贪官狠行的年代。没魔,没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7 11: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篇文章,不仅想起美国: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完善的代表!这个可能得写点长的。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有言在先: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可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
  
    美国南北战争证明,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1861年4月,马里兰州议会准备投票表决脱离联邦去投南方。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正好夹在佛吉尼亚与马里兰之间,以波托马克河为界,一边一半。 佛吉尼亚分裂出去以后,波托马克河就成了界河,半个华盛顿分裂了出去。如果马里兰再分裂出去,则整个华盛顿特区就成南方邦联的地盘了,林肯这个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还怎么当?
  
    没办法,1861年4月27日林肯不顾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不得行使宪法规定以外的权力,未经国会和最高法院批准,就悍然下令联邦军队立即出兵巴尔地摩,用武力镇压马里兰州人民,首府巴尔的摩市被宣布进入军事管制状态,军队逮捕关押了同情南方各州的巴尔的摩市的民选市长和警察局长,逮捕并囚禁了马里兰州的全体州议员,使马里兰州议会无法表决。
  
    同时宣布取消“人身保护法”在马里兰州的实施。凡是被军队怀疑不忠于联邦政府的人,不经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军队逮捕并投入监狱。马里兰州的一位法官,由于开庭受理指控联邦军队的非法行为的诉状,在休庭之后,竟立即被军队逮捕,被宪兵严刑拷打,遍体鳞伤,被监禁了六个月。
  
    林肯总统为自已践踏《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非法行为辩护说:“逮捕的原因并不是完全因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是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说,抓你不是因为你犯了法,而是因为我总统认为你以后可能犯法”——这是极权主义统治的实质,因为它把美国总统置于美国的一切法律之上了。(林肯的辩护,见《活着的林肯》.
  
    其实原来的分裂是民主和平的,既然《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赋予各加盟州有权决定自已是否留在联邦之内,只需看表决结果就行了。但美总统林肯公然践踏《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动用国家的武装力量来镇压马里兰州议会的民主表决。
  
    我们通常说的美国这个“国”,跟我们经验里的国截然不同。它是一个“合众国”,是把许多“邦”通过宪法凑到了一块的“联邦”。加入这个联邦是由各邦议会投票通过表决同意的。
  
    据说各邦的“来”是自由的、自愿的,为什么想“去”就不能自由呢?要知道,根据当时的美国宪法,林肯是绝对没有权力禁止南方各邦以民主投票的和平方式分离出去的。而现在南方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不愿再跟北方各州在一起过了,这可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赋予美利坚合众国各州的权力和自由。
  
    南方各州以民主投票的和平方式来宣示:不愿再呆在美利坚合众国了;而美国总统的态度是:管你什么宪法不宪法,什么《独立宣言》,老子绝对不允许你们分离出去!
    以上引用自: http://military.china.com/zh_cn/ ... 60209/13082959.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27 11: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历史看来:
林肯总统无疑是正确的!
他没有简单的相信一切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
要不美国今天也许不是这样
我们也可以假如
假如我国的XXX找个法律漏洞,来个民主投票,要分离
这个,还能简单的坚持那些条条款款吗?
我想,恐怕不能
原因俺认为法律毕竟只是工具
一个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不加尊重和无限神话都会毁掉它!
大家也可以看看本论坛这个主题讨论!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htm-tid-4527967-fpage-2.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7 11: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各州以民主投票的和平方式.---- 不知道其中包不包括奴隶和黑人

南方各邦的“来”是自由的、自愿的---自由的、自愿的南方基础是否自由
当时争端很大集中在黑人身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6-2 11:48 , Processed in 0.465022 second(s), 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