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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如此判决,能服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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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学生救助98岁老太反被告 被索赔11万
               本文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姚瑞 宫礼
    2006年3月,98岁的刘老太太在马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随后,双方发生纠纷。老太称,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的,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法院一审驳回其请求,二审却裁定2学生监护人赔偿4万元。
    新安晚报9月19日报道 日前,合肥市年近百岁的刘老太太,从法官手里接过4万多元的赔偿金。本报曾连续报道的、备受读者关注的“98岁老太与中学生打官司”一案,历经一年多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
    2006年3月15日,出生于1908年的刘老太太在省城六安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老太太一方说,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的,医药费等损失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学生一方说,他们没碰到老太太,是爱心救助老太太,反被冤枉。随后,老太太将两名中学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1万余元。
是肇事伤人?还是爱心救助?这样一个看似离奇的事件,吸引了众人关注。法院一审认为,刘老太太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中学生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对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她的请求。
   刘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于2006年3月15日下午6时左右在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对面公交站牌人行道上摔倒致伤这一事实,两名中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予认可。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老太太系两名中学生侵害致伤,但在刘老太太陈述的受伤时间、地点,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
    终审法院最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两名中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刘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735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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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5: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在刘老太太陈述的受伤时间、地点,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
   这算是什么判决,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仅以学生陪同、学生家长代交医疗费用就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决!
   我们可以来这样分析法院的逻辑:1、学生打闹是不好的,就可以推断学生的行为引起老太太受伤的必然结果。(完全扯淡,法院的恶意推断,这跟刑法有罪推定有什么区别?跟古代衙门的草菅人命有何区别?)2、学生积极帮助陪同老太去医院并通知家长,,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学生的积极帮助是因为自己导致老太的受伤,喊家长是因为小孩怕了、心虚了,不然这跟你学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事情,你俩中学生多什么事,你俩学生完全应该从倒地老太的身边一走而过。TMD法院就不想想毕竟他们还是孩子,治疗要钱,你让他们找谁去?更何况照法院的这种逻辑,我们还提倡什么助人为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才是我们社会人人应该做的呢!(靠~受不了!我想法院这是在鼓吹人性本恶的思想)3、学生家长代交医疗费用。晕,这也能成为间接证据?去医院总要花钱吧?那钱总要有人付吧?既然学生把家长喊来了,我想作为一个受过起码教育的人,看到老太太的情况都会伸出援助之手吧!可我们的法院却认为,你来交钱了,那肯定是你心虚了,你得承担责任。
   法院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仅凭一些简单的推定(而且还是类似有罪推定),就把社会的奉献、关心认定为间接证据,纯粹扯淡!别的不说,民法上本身还有无因管理这类规定,帮助他人是值得鼓励、提倡的,而法院的这种在无明确证据下的做法无疑是在扼杀这种美德,我想法院认为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是物欲横流,道德沦丧、人心不古、大家全是混蛋!
   雷锋叔叔害人不浅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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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8: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分析法律问题最好不要以报纸报道为依据,对这些比较轰动的案子,如果能有判决书看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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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法院认为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是物欲横流,道德沦丧、人心不古、大家全是混蛋!
   雷锋叔叔害人不浅呐


   ------------------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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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9: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讲的有道理,有时候媒体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而很多不负责的媒体也不少,夸大了事实,读者看了也最好思考了一下~~

助人为乐是我们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就教我们的!
但是现在却真有不少已经变了味~~~像楼主的例子不鲜见!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做好事的时候也留个心眼~~

但是我们要相信,世界还是好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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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9: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这件事,本身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估计法院认为是 两学生主动救护并积极垫付医疗费,又承认事发之时,两人在追逐打闹。

这是两位学生心虚的表现,等于自己也认为是自己作错了事,害老人家摔倒。

可惜没有人在现场,用DV拍下当时的场景,不然就没有现在这么多的争论了。

另外,我还是相信楼上的同人所说

世界上还是好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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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0: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差不多吧,最后不是说了,家长也没反对么.证明确有其事.
对老太身体造成伤害,把他送到医院,只是对造成的伤害减少损失而以
不过挺佩服这二个中学生的,做事挺果断的. 如果他们现场跑掉了,我们也不能说什么啊,必境中学生,什么都不懂啊,全靠良知啊.
确实好人啊
  要不是这种情况,想想老太属于敲诈勒索,
       那只能说好人不能做! 要做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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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纸东西不可全信,有时的确有夸大其词,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们已经不能对这个发生事件的真假做判断了~~

我们只能深思,毕竟这个社会有良知的人还是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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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认定事实,可以依据经验法则。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务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是法官根据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直推理方法。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当然,应当符合大多数人,在正常智力水平情况下的认识,结合优势证据作出判断。追逐打闹......送往医院......付医药费......等等,是与一般过路人处理的方法相同,还是与造成他人损害的肇事者的处理方法相同,给人一大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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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5 11: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pyhpyh8于2007-10-25 10:29发表的 :
这个判决,差不多吧,最后不是说了,家长也没反对么.证明确有其事.
对老太身体造成伤害,把他送到医院,只是对造成的伤害减少损失而以
不过挺佩服这二个中学生的,做事挺果断的. 如果他们现场跑掉了,我们也不能说什么啊,必境中学生,什么都不懂啊,全靠良知啊.
确实好人啊
  要不是这种情况,想想老太属于敲诈勒索,
.......


本次开庭已经属于二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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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2: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god25于2007-10-24 18:31发表的 :
      我想法院认为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是物欲横流,道德沦丧、人心不古、大家全是混蛋!
   雷锋叔叔害人不浅呐


   ------------------屡见不鲜
在现在现实的社会,

却要把他当成一个理想的乌托邦,

全然不考虑时代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举例来说,

现在的广州,

如果雷锋要帮陌生人拿包,

呵呵,

被拿的人我估计会用暴力保卫自己的财产,

社会的整体道德已经沦丧,

这应该是道德法庭的事,

不关法律和证据规则的事.

如果法官可以假定他是做好事,

为什么不可以假定他不是做好事呢,

毕竟现在后者多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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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1: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曾经看过一部电影,讲的是雷锋的战友的,和这事是一个样的,其实这样的事都是在发生,大家的行为受到自己的道德观念的约束,法律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在道德层面上发挥作用的,只能靠每个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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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2: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7-10-24 18:15发表的 :
我们分析法律问题最好不要以报纸报道为依据,对这些比较轰动的案子,如果能有判决书看看就好了。
关键的地方报纸也要核实的,否则也不会登出的
判决之前媒体过分的报道是不妥的
判决之后就属于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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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整个社会有个良好的道德观,还有要在个个关键路口设立摄像头,这对于起证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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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9: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
--------这个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还是可以接受的.
  "通知家长到医院"  和"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这超出一般的救助限度了.
实际上,这个问题可能与助人为乐了不相干,救助老太太应该是两名学生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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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9: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两寸小鱼于2007-10-27 19:51发表的 :
"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
--------这个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还是可以接受的.
  "通知家长到医院"  和"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这超出一般的救助限度了.
实际上,这个问题可能与助人为乐了不相干,救助老太太应该是两名学生的法定义务.
假定刘老太的受伤和他们没关系,哪条法律规定这是他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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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achan于2007-10-27 19:57发表的 :

假定刘老太的受伤和他们没关系,哪条法律规定这是他们的义务?


"刘老太的受伤和他们没关系",如果确为事实,当然没有义务了.

不过如果他们觉得冤枉的话,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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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7 22: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南方周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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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3: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楼主提供的材料在细节上描述不清晰,导致诸位听众认知产生歧义。

   如果要真是像楼主所说,那么这个判决肯定是不合理的。

   1、刘老太太摔倒,98岁的老太太走路摔倒并不是什么稀罕事,那么大年纪没有人陪同,摔倒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使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也有很大的机率发生。

    2、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但依楼主所说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刘老太太摔倒与两学生追逐打闹有什么必然联系,你老太太出门,周围还不许有人追逐打闹了?

    3、两中学生见老太太摔倒送刘老太太去医院,这并没有过错,反而是助人为乐的好事,学生生性纯朴,看见这种事情必然要出手相助了,送到医院必然要有花费,父母赞同孩子的助人为乐的行为垫付医药费这也正常得很。此情节我想并不适用于经验法则,这世界上这类助人为乐的事情多了,为什么都不拿经验法则来用,偏偏就这件事用经验法则。

   我想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只怕事实上并非楼主所说的那样简单,老太太在公交站牌下发生事故,其现场必定有目击证人,或者说两学生在录口供时交待了事情真实的一面,否则法院在这件事情上依据经验法则必然是难以服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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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7: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和南京的彭宇案如此相似!
两案的共同质疑点都集中在法官判案时的证据采信上。真的希望此类案件就此绝迹!

(办公室很久上不了网了,今天上来园地看看,兴旺了许多,很是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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