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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未成年人强奸他人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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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2: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原、被告系邻居。2004年12月11日下午4时许,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家玩耍,被告王某在张某进入其房间后,将张某抱至床上,对张某进行了奸污。事发后,原告的父母张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12月14日到某派出所报案,当晚19时许,被告王某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因被告王某犯罪时未满14周岁,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金50000元。

  另查,原告张某,女, 200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王某,男, 1991年9月23日出生。

  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监护人申请,法院委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处女膜是否破裂进行了法医学鉴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法医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处女膜已破裂
焦点主要为: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2)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3)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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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2: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原告的合法权利收到了侵害,所以被告应该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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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2: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赔偿精神损失这一说法的,除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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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4: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备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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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99030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31 14: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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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9: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不满十四周岁强奸是不构成犯罪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强奸是要构成强奸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满十六周岁,强奸是要构成强奸罪,减轻处罚。

王某年龄不到,所以不构成犯罪,但可以要求王某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是可获得的赔偿数目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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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2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问题的重点还没有提炼出来
可以先把问题简化一下,假设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

那强奸案件被害人有哪些民事赔偿请求权?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or/&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才是问题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貌似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刑事案件已决的情况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了?答案是否定的。


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以前热议过的“处女膜物质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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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00: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王某的爸妈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案发时原告张某才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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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0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支持,不过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处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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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luck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 08: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主要讨论精神赔偿的问题~~~

但是,处女膜的问题不是侯门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好能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双方都是明白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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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8岁女童遭强奸获2万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孩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由于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分,被害人即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尤其是原告系幼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述案例是否和讨论的案例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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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1: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llwang1115于2007-11-01 11:20发表的 :
8岁女童遭强奸获2万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孩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


其实楼主提的问题不是疑难问题
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无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下面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
      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但如果强奸行为人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那就不会适用这些规定,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来处理,当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所以个人觉得真正值得讨论的还是
强奸案件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什么?
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那么即使能够得到支持,比如在江苏最高不能超过5万。
是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吗?那么物质损害的客体又是什么?
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吗?那么如果被害人是已婚妇女该怎么办?
客体是贞操权吗?那请求权基础在哪里?

太多的问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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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2: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 对楼主发起讨论却不参与讨论 要表示下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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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9: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案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一)强奸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说强奸行为是民事案件的人,也许极少。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是否转化为民事案件--答案是否定的。一些刑事案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法定不起诉和酌情不起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受害人放弃其自诉权等等。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改变行为的刑事性质,不能使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是否定的。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也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提起。
  弄清了上述三个问题,那么,我们来回答本案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本案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10楼提出的“8岁女童遭强奸获2万精神损害赔偿”质疑

  该案的判决理由不成立。该案中,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因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人民法院把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上面已经论述,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并不当然转化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三、本人支持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人认为,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现实,造成民法与刑事法律的不统一,存在许多弊端;本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刑事案件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抵触,应当废止。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判处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尝试,促进我国尽快完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当然,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也不要沉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情况,以其尽快建交完善我国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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