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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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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5 20: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3月10日晚10时许,杨某以借共用厕所的钥匙为名,骗开邻居李某(女,20岁)的房门,将李某按在床上,意图奸淫,李某苦苦哀求,杨某以“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进行威胁,强行脱掉李某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奸淫。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杨某曾将李某拉在自己身体上,采用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奸淫。在实施第一次奸淫后,杨某在李某的房间睡觉,李某也一直留在房中。次日6时,杨某再次对李某进行了奸淫后离开,李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抓获。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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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中杨某的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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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杨某的行为违背李某的意志,从李某一开始苦苦哀求和后来杨某一离开就报警以及李某的暴力加胁迫行为来看,杨某的行为是违背李某的意志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本案中,杨某强行把李某按倒在床上然后用言语威胁将之强奸。威胁的手段的本质就是让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可以用暴力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
本案中杨某就是以毁坏李某的名誉相威胁将李某奸淫,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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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罪是肯定成立的!!!

有关部门应该对杨某追究其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对杨某应该分时间来判决他具有强奸罪!

首先明确一下强奸的定义:

强奸 (强暴、性侵害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杨某进入李某房间后以威胁(说了“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和暴力(强行脱掉李某的衣服)的手段对李某进行了强奸,但是这个强奸行动应该是到两人进行以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性行为时为止!因为根据本人认为这个姿势应该是女方处于主动地位,也就是说没有女方主动配合,不可能完成此等行为(没有经历过,仅凭个人感觉,不对还请前辈指正)。且在这种姿势的时候,女方应该是最容易反抗的,或者挣脱,然后逃离现场。也许有人会说到,当时被害人是受到了杨某的威胁(上面已经说明内容了)。

没错,杨某确实是对李某进行了威胁。但是请大家再仔细看一下威胁的内容-----“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

这些威胁中并没有说到杨某不让女方反抗,而只是不让她叫。

如果杨某是这样说(见下)的,就可以认为他从开始直到第一次性行为结束是强奸罪行为!
“不要叫,不要挣扎,不许反抗,要配合我。不然惊醒了邻居,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


事后杨某在李某的房间睡觉,李某也一直留在房中。次日6时,杨某再次对李某进行了XX(因为我不认为这时其罪名成立,所以用XX代替)后离开。

我认为从两人进行以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性行为时到杨某离开,这段时间杨某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这段时间可以认为女方是接受或者是半推半就(本来可以离开的为什么不离开呢?)。
女方接受那自然是无罪了!
那女方半推半就呢?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当时杨某并未对李某进行威胁和使用暴力,而李某也没有反抗。所以该性行为没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至于后来李某报警,应该是她事后后悔了。由上可得这时杨某罪名不成立!




综上所述,可得如下:

1.自杨某开始实施强奸行为到两人进行以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性行为为止,杨某强奸罪名成立!

2.自两人进行以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性行为开始到杨某离开,杨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尽管后面的时间段中,杨某强奸罪名不成立。但前面的时间段中,杨某强奸罪名成立。所以最终有关部门应该对杨某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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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2: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非常精辟,
不过我想补充几点
1这种体位不一定需要女方主动配合(我在某"c"片里面看过)
2威胁的内容是"让邻居知道以后无法做人",李某害怕的也是这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反抗就可能有打闹让邻居知道,也隐含着杨某可以制造声音让邻居知道的意思,这个威胁始终都是存在的
3题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是"次日6时,杨某再次对李某进行奸淫",奸淫二字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理解为李某愿意.
4李某之所以没有离开,一是让邻居知道的威胁存在,二是李某当时处于非常弱势,无论是身理上还是心理上,三是我们无法得知杨某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让李某留在房内,是捆绑还是压着睡觉还是有其他什么手段,四是李某当时一名女子面对这样一名歹徒怎么敢轻举妄动呢?万一失败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不能因为李某没有离开就认定杨某的行为没有违背李某的意愿
5事后李某"立即"报警,所以不能认为这是经过思虑之后才后悔,而是说明李某始终想等一个她认为"安全"的机会报警
6我们固然不能盲目打击,但是也不能随便作出对被害人不利的推断.杨某深夜入户,对一名独居女子用暴力加胁迫手段加以强奸,还名目张胆在别人家里过夜,对这种行为绝对不能有半丝纵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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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8: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3月10日晚10时许,杨某以借共用厕所的钥匙为名,骗开邻居李某(女,20岁)的房门,将李某按在床上,意图奸淫,李某苦苦哀求,杨某以“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进行威胁,强行脱掉李某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奸淫。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杨某曾将李某拉在自己身体上,采用男下女上的方式进行奸淫。在实施第一次奸淫后,杨某在李某的房间睡觉,李某也一直留在房中。次日6时,杨某再次对李某进行了奸淫后离开,李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抓获。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有两点疑问:
其一,杨某以“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进行威胁时,还未实施强奸,因此,此时的反抗即使邻居听见也不会对李某的名节造成损害,相反,还可以及时阻止杨某强奸行为得逞。而恰恰保持沉默与配合才会使李某的名节造成伤害。
其二,李某即如此重视名节,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强奸之后把此事公开,而向公安局告发呢?这岂不是前后矛盾,难道没有隐情吗?
有这两点疑问,如果我是侦查人员,就不会只听信李某的证言,应对两人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查找李某如此矛盾心理的原因如何,这才是认清这个案件的重点。
至于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只以靠证据来认定,但仅以如上李某的证据,我认为存在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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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9: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4点补充
1上述事实不应该看作李某一人的证言,而是经过公安查证的事实."骗开","按在","苦苦哀求","强行脱掉","言语威胁",这还不足够认定么
2两人的关系固然要调查,但是无论两人之前关系如何,如果案发当天李某不愿意就是不愿意,不能因为先前关系而否定当天的强奸行为
3李某的前后矛盾其实非常容易理解,深夜独居女子被人骗开房门之后要面对歹徒强奸,一来心理非常慌张不知所措,二来当时如果叫喊其实水洗不清,非常容易让人误解,就算没有发生过也会让人以为发生过
受了一次欺负之后,没想到还要受一次欺负,所以终于奋起反抗,只有报警将歹徒绳之于法以后才有安心日子过
4其实我们的定位应该是面对事实合法律作出判断,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为侦查人员.事实当然是查得越清楚越好了,这谁都知道,但是事情过后要重现是很难的.如果有些查不清楚的事实,我们也必须要根据已有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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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9: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1,李某与杨某之事,没有第三人在场,所以诸如骗开","按在","苦苦哀求","强行脱掉","言语威胁"只能是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后者可能性太小。
2,李某愿意与否,需证据支持,仅其供述证据不足,如果再没有反抗搏斗痕迹,认定更困难。
3,“受了一次欺负之后,没想到还要受一次欺负,所以终于奋起反抗,只有报警将歹徒绳之于法以后才有安心日子过。”看电影多了吧。
4,“我们的定位应该是面对事实合法律作出判断,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为侦查人员.”根据证据查清事实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任务,至于如何适用法律,仅一方面而已,诉讼靠的是证据。
如果你是杨某的辩护律师,你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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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1,纵然没有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认定的事实也会如此表述,因为这才符合法律语言,经过抽象和概括的语言.就算被害人口语也不一定会这样说,难道公安要把被告人的原话写上去么"我说想上厕所,然后她就给我开门了",这是法律文书么,
2当时李某处于弱势,难道一定要打斗才能表明自己不愿意么?当时一个女子(深夜自己一个人)面对一个歹徒,这已经足够震慑,反抗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损害,所以不一定要打斗才能认定不愿意,利用毁坏名誉进行威胁就可以构成,关于这点,楼上可以翻翻刑法教科书
3,这个前后矛盾并非很难理解的一个前后矛盾,我还可以作出很多解释....电影来源于生活,电影是生活的反映
4能查清楚当然好了,这谁都知道,但是事后事实不一定能查得确实充分,也就是无法还原客观事实,而只能根据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如果你是李某的朋友或者亲人你怎么办,或者你是一个希望拥有安全生活环境,良好社会秩序的人你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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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0: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违反女方意志

所以强奸罪名成立

另外,杨某的语言威胁,利用了女方的名节思想,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之一,所以不能以此认为应该“分时间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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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1: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案情的叙述来讲,杨某肯定是违背了被害人意图,通过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的,和体位本身是无关的。但是困难的问题在于取证,如果被告人说是自愿,被害人说是强迫,又无伤痕什么的,在一比一的证据下,根本无法认定强奸罪的成立,这个是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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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我认为斑竹应该为自己加三个威望,因为斑竹一段话差不多把以上讨论都概括了,
2,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一定要伤痕才能认定强迫,
不过被告人的口供的确也很重要,但是被告人翻供的成功率一般不高,而且可能被扣上认罪态度不好
真要感谢楼主出这个题让我们想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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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构成强奸罪了,毫无疑问违背了李某的意愿。

引用第5楼qishuian于2007-11-07 18:55发表的 :

有两点疑问:
其一,杨某以“不要叫,让邻居知道了看你以后怎么做人”等语言进行威胁时,还未实施强奸,因此,此时的反抗即使邻居听见也不会对李某的名节造成损害,相反,还可以及时阻止杨某强奸行为得逞。而恰恰保持沉默与配合才会使李某的名节造成伤害。
其二,李某即如此重视名节,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强奸之后把此事公开,而向公安局告发呢?这岂不是前后矛盾,难道没有隐情吗?
.......

1、杨某以语言进行威胁,但是李某如果反抗轻则可能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重则可能会丧失性命,况且事发突然也容不得李某考虑这么多,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得不保持沉默。
2、名节再重视,也不能容忍犯罪啊!
引用第10楼野樵于2007-11-07 21:46发表的 :
如果被告人说是自愿,被害人说是强迫,又无伤痕什么的,在一比一的证据下,根本无法认定强奸罪的成立,这个是大麻烦。

我同事手上正好有一个类似这样“被告人说是自愿,被害人说是强迫,又无伤痕什么的”的案子,可能马上就要开庭了,什么时候拿来与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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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作为当年的强奸专业户,野人办强奸案办了不少,怎么也有几十件了,强奸案是刑事案中的难点,主要就是证据问题,常常需要通过报案时间,双方的关系等来综合认定,麻烦啊。啥时候开个强奸专题,大家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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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野樵于2007-11-07 22:57发表的 :
嘿嘿,作为当年的强奸专业户,野人办强奸案办了不少,怎么也有几十件了,强奸案是刑事案中的难点,主要就是证据问题,常常需要通过报案时间,双方的关系等来综合认定,麻烦啊。啥时候开个强奸专题,大家聊聊。




野人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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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野樵于2007-11-07 22:57发表的 :
嘿嘿,作为当年的强奸专业户

牛!!!!

依稀记得,带强迫性质的口X也算强奸。大家是否有印象,某女(外国的)巧妙的通过此种方式取证而后使罪犯被捕。

所以此案的问题好像应该以行为本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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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sun041620于2007-11-05 22:12发表的 :
强奸罪是肯定成立的!!!

有关部门应该对杨某追究其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对杨某应该分时间来判决他具有强奸罪!
.......
后面的时间段中也不一定的,这要看居住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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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8 11: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撞在斑竹枪口上,怪得这么火,
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方法,,是无法改变此类案件的性质。
看过国外的案件审判,如斑竹所说最困难的就是取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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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9 02: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按照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的观点“浪漫和强奸之间的差别只是需要多花钱买一瓶红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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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4: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中豪杰啊~~~~~~~~~~~~~~~~~~~
既然避免不了就舒舒服服的享演受!!!!
                               事后再找他算帐!!
不过我想不通,当时既然是怕邻居知道才不敢反抗,那事后上法庭邻居就不会知道了????
                              现在网上都有了,岂不天下人都差不多知道了
          前后有矛盾,不知道这女人有没有动机??
当晚上是强奸还是自愿谁有能说清楚?
  可能就是一桩强奸案吧 若是~~~~~~~~~~~~~~

只能说天下男人命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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