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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仅凭证人证言及一张相片就能施以行政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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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上,近来我一朋友因为比较淘气,错认了人,往别人脖子右侧拍了一下,被公安局以无故殴打他人脖子右侧一巴掌为名,以该人单位下属的证人证言及一张照片就被施以拘留九天的行政处罚,虽然跟被拍人士的特殊身份有关系,但个人认为很有讨论的必要,大家是否认为可以凭借证人证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和一张相片就施加行政拘留处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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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3: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无论证据的数量是多是少,行政机关就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然,如果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要求行政部门举证证明其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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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4: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身份?
省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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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可见,只要该“证人证言”(应该是询问笔录)与照片,能够证明有殴打的行为,其事实认定就没有问题,与证据材料的多寡没有关联。
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制作询问笔录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此时也没有“庭”可出。
二、行政诉讼的审查。
若本案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第2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法院对该事实认定的审查,也与证据数量无关,只要主要证据充分即可。
至于证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从中可见,允许行政机关提供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第四十一条的证人出庭作证情形不矛盾。
三、其他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因认错人拍了一下,是否可定性为“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其次,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时,不适用本条“情节较轻”的情形,而适用了拘留九日的处罚,其在处罚决定书中应说明此理由;否则可能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后,该四十三条的罚责,是“并处罚款”,公安机关无权仅拘留而无“并处”, 适用法律也存在问题,可能构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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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2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就在于其认定的事实是我朋友在门口无故殴打他人脖子右侧一巴掌,提供证人证言的相关人士皆是该人的下属,至于受伤的照片则根本就看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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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energy118于2007-11-22 14:58发表的 :
特殊身份?
省长以上?
呵呵,估计还没到沿途有狙击手保护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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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属的身份不影响其证人资格,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证据规定》,该询问笔录效力较低,且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如果“照片根本就看不清”,而且是“受伤”的照片,而非证明殴打行为的照片,询问笔录是否可以得到印证,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是否“主要证据充分”就有问题了。
此时,若提起行政诉讼并稍微提供些“没有殴打”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此情形应出庭作证),就很可能推翻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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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2: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那人的身份怎样特殊了。
没有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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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09: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人的身份是市辖区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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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8: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只是区政法委书记,呵呵。若担心区法院司法会被干涉,还可打二审呀;或者申请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该案一审,现在行政诉讼大都实行交叉管辖了,不过被告为县公安的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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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能够认定被处罚人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殴打行为,那么,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从楼主给出的材料——"比较淘气,错认了人,往别人脖子右侧拍了一下“——来看,给人有如下感觉:被处罚人事先准备殴打某人,只是打错了“人(也许是想扇人脸面,结果是打中了他人的脖子右侧);被处罚人也许经常有这种“拍”人的行为。

  另外,楼主说“以该人单位下属的证人证言及一张照片就被施以拘留九天的行政处罚”不知是否属实。就常规而言,公安部门会对受处罚人进行查询,会有问话笔录;也许还有其他证据,只是他人不知而已。

   如果被处罚人经常有这种“拍”人的行为,那么,对他进行拘留九天的行政处罚是恰当的。不管他“拍”的人是一般贫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他同样应当受到这样的处罚。这样的处罚不存在“以官压人”、“以权代法”的问题。当然,现实生活中,如果他拍打的是一般的贫民,也许不受到处罚,他拍了区政法委书记受到处罚,这只能说明执法者没有从严执法,对应当处罚的人没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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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8: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来风于2007-11-24 17:39发表的 :
  只要能够认定被处罚人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殴打行为,那么,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从楼主给出的材料——"比较淘气,错认了人,往别人脖子右侧拍了一下“——来看,给人有如下感觉:被处罚人事先准备殴打某人,只是打错了“人(也许是想扇人脸面,结果是打中了他人的脖子右侧);被处罚人也许经常有这种“拍”人的行为。

  另外,楼主说“以该人单位下属的证人证言及一张照片就被施以拘留九天的行政处罚”不知是否属实。就常规而言,公安部门会对受处罚人进行查询,会有问话笔录;也许还有其他证据,只是他人不知而已。
.......
我不同意您的意见,因为如果是事先准备殴打某人,只是打错了人的话,怎么会只打一巴掌,相信如果是早有预谋,最少来个十下,而且被处罚人是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而政法委书记及其证人均没有到场做笔录,这正常吗,符合执法程序公平、公正么。再说了如果是激情违法,又如何会正好有其四个下属见到,难道这些下属都会未卜先知不成,而且在当事人申请被侵害人及证人出庭作证时,被侵害人及证人均拒绝出庭,于是乎法院又更改文件内容改为不批准证人出庭又是为什么,如果换成是一般的普通人,法院会有此举么。本人尚存此疑惑,想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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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有预谋,要根据证据来确定.楼主给出的材料不足,不能对此作更多的分析,只能是根据只言片语(比较淘气),作出主观上的推断.

   对证据的采信,法院自有其规则,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词,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来决定.并不是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词,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又更改文件内容改为不批准证人出庭"--此很值得玩味......

    行政处罚要合法,特别是程序上的合法,有关部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引许重视.不合法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是否合法,最终得由法院来决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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