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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政府要管好社会本身无法做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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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3: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了政府,简单的说法,就是社会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一些维系人类发展的事情,不能依赖个体来做到、做好,需要由某个组织来承担这些工作,以确保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我们知道,人类的初始阶段是没有政府的,因为社会根本就不需要这个多余的东西。大家生活在需要极其简单而又贫困之中,大量的活动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需求的生产,社会关系十分单纯,彼此平等相处。如果有什么纠纷出现,辨别是非的标准是这个社会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以及他们的宗教信仰,主持公道的也是大家都信任的在生活中自然产生的首领。在这个时期,没有必要政府的存在。其实,由于低下的生产力不能生产出多余的产品,也无法供养那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公务人员。对于这样的社会,恩格斯说过:“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于是,发生了两个质的变化。首先是阶级的出现,即一个阶级由于占有了生产资料,可以无偿地剥削他人的劳动,而自己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另一个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比如交通道路的修筑,水利设施的建造等等。就前者而言,由于受剥削和压迫者必然要起来争斗,而孤立的剥削者是根本无法对付这些人员远远多于自己的对手的反抗的,于是,自然就要成立起一个暴力机器,来镇压对立阶级的起义,这个暴力机器就是政府组织。恩格斯深刻指出:“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就后者而言,由于这些造福于整个社会的同时个人又无法投入或者因为无利可图而不想投入的公共事务的建设,就不能不有组织起来了集体来进行。这个组织起来的集体,也就是国家政府。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政府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而能够存在下去,而社会的公共事务会由一个其他的什么人和组织来承担。对此,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国家职能时也指出过: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我以为,恩格斯的说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不仅仅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
   因此,我们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一个社会没有公共事务出现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有政府的出现。当社会成员能够通过自身的活动来解决生存问题,以及人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时,政府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出现。这样的现象在人类初期的时候,其实是十分自然的,谁都不会让一个毫无作用的事物出现在社会中。只是到了国家政府有了自己独立的存在和独立的历史的时候,才可能出现异化现象,即一些政府机构并不承担本质意义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是将本来应当由社会成员自身来解决的事情,也揽过来自己做了。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非罕见。资本主义自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以后,凯恩斯主义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指导思想,政府为缓解经济危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与此同时,政府也不时越过界限,插手了一些个人性的事务。至于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府管了大量不应该管的事情。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但是,客观地评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依然管了不少应当由个人、企业能够做好的事情。这样的政府,是很难做到高效率的。因为,一则这些能够由社会自身做好的事情,实践证明,政府的参与效果总是不佳的;二则由于精力投入到了不该由自己做的事情上,必然要影响本职工作。
   总之,建设好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必须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绝对不能将社会本身就能够做好的事情作为自己的职责内容。这样的政府,才是本质意义上的饿政府,才是社会所需要的政府,从而才能达到用政府这个手段,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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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02: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建设好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必须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绝对不能将社会本身就能够做好的事情作为自己的职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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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社会公共事务”概念?社会本身能做好的事指的是什么?理论依据何在?同时社会、国家、政府等应在概念上予以明确区分。个人意见,供楼主参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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