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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我看黄静裸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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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静裸死案一波三折,历时四年多,终于盖棺定论,被告姜俊武被判无罪,但要承担一半民事责任。该案案发后引起了媒体和网络的巨大关注,有人将此案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但网络和媒体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也正是在舆论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机关对该案极其慎重,不敢掉以轻心。但另一方面舆论和网络往往容易感情用事而失去理智,甚至进行媒体审判和舆论定罪,使司法机关可能会屈从于网络和媒体压力。我们知道,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案件的本来面目往往是难以还原和完全被掌握的,法院判决只能依据被证明证明的法律事实。司法活动必须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缺乏法律要求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姜俊武被判决无罪符合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也是本案的难能可贵之处,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屈从于舆论,而是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严格遵循理性,对被告人作出了无罪判决。现在本案已经终审裁定,包括黄静父母在内的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司法的理性,特别是要防止以冲动代替思考,以义愤代替理性,应该认同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权威,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当然,本案中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案的判决作出为何如此艰难,判决为什么会得不到人们的信服,为什么会产生无休止的上访,都值得好好总结和反思。其中最关键的地方是一个案件先后进行了五次鉴定,出具了六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更让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信任危机。本案中鉴定机构的级别逐次升高——从湘潭市公安局到湖南省公安厅,再到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最后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一份份的鉴定为什么都不能令人充分信服。鉴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嫌疑人刑事责任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应该客观中立、只对法律、科学和事实负责。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鉴于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可避免地带有追诉倾向。而法院作为裁判者,受其审判工作的地位决定,也不适宜进行鉴定。要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鉴定机构的中立应该说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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