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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一个有趣的案子:烟草稽查查假烟 被判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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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23: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草局稽查员异地查扣假烟法院判其犯招摇撞骗罪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到广惠高速石湾出口处查获了一辆运送大量假烟的货柜车,可是在此过程中却被当地的警方所抓获,并因涉嫌抢劫而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对这几名稽查人员查假烟的行为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他们犯有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4名被告为东莞烟草稽查人员

   被控犯招摇撞骗罪的共有5名被告人,分别是农华、谢仲伟、黄哲超、邱云飞和张鸿程。其中,农华、谢仲伟、黄哲超和邱云飞均为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第三分局稽查员。张鸿程则是当地的小商店店主,当天被农华叫来拉货的。5名被告人均在2007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逮捕。
   据当地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农华接到了线人李某某的举报,称有批假烟会到广惠高速公路石湾出口处交货,农华既未向单位报告,也未经单位同意,而纠集了谢仲伟、黄哲超、邱云飞、张鸿程及韦领英、罗天武等人(均另案处理)窜到博罗县石湾镇广惠高速公路出口处,私自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由韦领英、罗天武等人将停在路口的一辆大货车上的林某明、林某锦带走,由农华、谢仲伟、黄哲超、邱云飞将运输中华等伪劣卷烟2192600支(货值金额人民币1071985元)的大货车开到附近,并将车上的伪劣卷烟搬到由张鸿程租来的大货车上占为己有,正在搬烟时被接报的公安干警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应依法判处。

5人对指控均不认罪

   在辩护中,5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不认罪。其中,农华表示,自己是在3月22日下午接到了线人举报后,当时还不敢确认是否是假烟草,于是就没有报告给上级有关领导,而是叫谢仲伟、黄哲超和邱云飞次日一起去查处,还通知了石湾当地的烟草稽查员李某玖,并叫了张鸿程去辨别烟草的真假,同行的还有南海烟草局的二名稽查员。
  农华声称,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身着制服并出示了执法证。农华的辩护人也在法庭上指出,农华等人的行为是正常执法,起诉指控的招摇撞骗罪不成立,农华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几名被告人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招摇撞骗,而是正常的执法行为。

法院判处犯招摇撞骗罪

   博罗县法院审理后查明,农华当时既未向单位报告,也未经单位同意,而是叫张鸿程雇请货车及搬运工人,在22日下午,农华将线报情况告诉谢仲伟、黄哲超、邱云飞后,提出将那车假烟查扣卖掉后分钱,谢等3人均表示同意,并商议好次日会合。在查扣假烟的过程中,被当地警方抓获。
  而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凌某也向警方表示,农华等人到石湾石湾稽查烟草没有请示,没有经过规定程序无权在石湾执法。
   法院最终认为,农华等四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冒充同种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张鸿程事前明知农华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查扣假烟而共同参与,其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的共犯。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处农华等5人犯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九个月。

不服判决被告人上诉

  据记者的了解,在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后,几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并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农华在上诉状中认为,他们当时是和博罗县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联合执法,联合执行公务,查扣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合法地、正常地执法,并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http://blog.sina.com.cn/happycabb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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