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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委托代理合同(大家提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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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2: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业, 大家给提提意见.


(1)  公司与甲在此达成关于委托甲代理公司订立进出口合同,该代理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包括了双方所有权利义务,不依赖于进一步的条件,并且在效力上优先于任何之前的协商,意向书,备忘录等。

(2)  本公司授权甲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本公司的利益协商并且达成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产品购买合同,如果该购买产品不符合本公司的要求,或者行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  行纪人必须具备间接代理的相关资质,人员,资金和技能,对于行纪人的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管理权发生转让,应该及时通过本公司。


(4)  甲应该所签订了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交由本公司审查,逾期本公司给以1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没有送达的,本公司对该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甲所签订的合同应该约定30以上的检验期限,除非该第三人属于国际丝织品协会会员,对于违反本条款所订立的合同,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对于行纪人与非国际丝织品协会会员第三方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的同意,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买方责任。

(7)  甲应该及时将第三方交付的货物交付本公司,如果甲没有转交该货物给本公司,不论是该货物被另行处分,还是灭失,本公司不向第三方负任何责任,

(8)  如果甲由于破产等原因将本公司交付的价款没有及时交付第三方,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  在相同的产品条件下,行纪人必须选择价款少的产品,

(10)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生产,加工,推广,促销,出售与本合同所列的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

(11)  行纪人不得与这类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生产者存在财务上或者控制力上的关联关系,

(12)  行纪人自己不得作为卖方,也不得作为第三人出卖方的行纪人,

(13)  行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受第三人的任何利益,即使这并没有损害到本公司的利益,或者第三人并没有任何恶意。

(14)  行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协助第三人对本公司的代表人,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代理人给于任何利益,

(15)  如果违法了上述(6)到(11)的义务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损害本公司利益,由行纪人承担责任,行纪人,第三人串通的,负连带责任。

(16)  除非获得本公司的同意或者追认,行纪人甲不得转委托,也不得使用非行人的员工进行行纪活动。

(17)  合同双方保留单方任意终止权,该终止自通知行纪人生效,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该权利的行使并不以行纪人或者本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为条件,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行纪人享有佣金请求权。

(18)  行纪人甲应该一经请求,向本公司及时报告第三方的信用情况,以便及时行使抗辩权,防止第三人预期违约。

(19)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甲不履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甲应该及时披露第三人的身份,以便于本公司行使权利。

行纪人的合同权利


(20)  本公司承诺行纪人甲的委托权限属于独家非排他性的权限,本公司没有就相同委托事项再行委托第三方,但是保留实施相同的买卖行为。

(21)  行纪人甲的佣金按照每签订一个的合同的履行的价额的1%提取,如果某一个合同价款低于市价超过5%,在此基础上在按照2%进行额外奖励,但是以下场合行纪人丧失佣金请求权,

A, 合同被撤销,无效,违约而被解除的场合;
   B, 出现了本合同第10条的情形。

但是以下场合行纪人仍然向有佣金请求权

A,违约救济赔偿损失的场合;
     B,  部分履行的场合,本公司应该按照比例支付。

(22)  佣金代表本公司对行纪人买卖行为的报酬,本公司不再另行补偿因此支出的费用。

(23)  合同履行的价额原则上以发票为准,但是需要扣除可能的税收,折扣,减少价款,奖励,运费,保险费,如果价款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则应该扣除诉讼费用。

(24)  佣金以人民币计算,除非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按照每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份结算一次上一个季度的佣金,由本公司向行纪人送达相关文件。但是必须是在本公司收到了货物并且检验合格之后。

(25)  如果由于本公司的过错导致行纪人甲在买卖活动中遭受损害,比如指示购买行为违法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本公司会给与赔偿。但是,对于行纪人本身的违法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如果行纪人在进行买卖活动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失,应该按照侵权法雇主责任由本公司赔偿。

(27)  本公司应该及时受领货物,否则,应该支付行纪人因此付出的保管费用

(28)   如果出现了争议,双方同意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协议解决,不能解决的,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9)  本合同整体适用于英国法,排除任何可能国家的冲突法条款。

(30)  本行纪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8年9月20日,除非本公司或者行纪人出现资不抵债现象,被清算,破产,解散,或者被任何一方提前终止。

(31)  对于出现破产事由前行纪人甲已经签订的合同,行纪人和行纪人的清算管理人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32)  营业禁止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行纪人以及其高级员工,董事,经理不得进入任何一家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独立设立类似企业。行纪人必须与上述人员签订类似的保密协定。

(33)  在本合同终止后,行纪人应该向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指定的人平稳的移交关于客户的信息,返还各种文件,信息,并且承诺保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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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2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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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23: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最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总归要有吧,无论是甲方/乙方也好,也无论是Party A or Party B也好,合同总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和套路,这个只能算作合同中的条款吧。
恕我才学疏浅,不懂英国法律,无法就内容发表意见,但是多一句嘴,为什么适用“英国法”,难道代表外国客户?如果代表外国客户的话,为什么又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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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没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国内的仲裁机构都没有中间的那个“市”字。约定尽量严谨一些,避免此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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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就不说了

单说编号就洋了点。。。

国内合同没这么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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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3: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我说说内容。。。

那请先把甲、行纪人、行纪人甲等等称谓统一下吧

要不然 感觉一会在看合同 一会又象在看法条呢。。。

还有 。。。 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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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3: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LZ,首先你检查下合同的内容吧.有漏字的情况发生,比如(5)  甲所签订的合同应该约定30以上的检验期限,除非该第三人属于国际丝织品协会会员,对于违反本条款所订立的合同,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0后面是啥?30天?30个小时????
其次,这个是委托代理合同?那为啥是行纪人呢?可能可以这么用,我个人觉得怪了点。
合同里面应该是甲方、乙方吧,为啥有“本公司”、“行纪人”呢?
纯粹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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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6: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llwang1115, 仲裁条款是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选择条款是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两者不一定是指向一个国家, 对涉外合同各方取个平衡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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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7: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你是法官,可以站在比较中立、客观的立场看问题。但合同显然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总归会有自己的立场和倾向性。

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如果你的客户是中国人,你说他懂(“懂”这个词还不是最恰当,起码知道一点)中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出发)你说你的客户愿意适用中国法还是英国法?

咬文嚼字一下,“整体适用于英国法”,难道还有部分适用于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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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7: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严谨一些, 因为按照合同的成立, 解释, 内容, 如果没有约定, 各国适用不同的法律,

当然, 不说整体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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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3: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可以说是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特别是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时。

我上面想表达的是,你站在不同的当事人的角度所拟定的合同肯定会有所区别,而且会从你所代表的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如何拟定合同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你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方便。
上述合同,如果你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你认为他会知晓英国法律吗?你认为他会首先提出适用英国法吗?如果你方当事人是外国客户,你认为他会首选在中国仲裁吗?

呵呵,我考虑问题向来从实际出发,在合同中没有哪一方绝对中立,所以你代表甲方草拟的合同与代表乙方草拟的合同肯定在诸多条款上会有所区别,最后能够达成一致的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当然也要看哪一方更强势了。

不知道我表述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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