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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问一个案例(请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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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2: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运输公司在转运过程中收到了伪造的托运人的变更运送地和收货人的书面通知,导致了货物在中途为第三人提走,而原收货人一直未能收到货物,收货人以运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损,车费,违约金,保险费,运费以及利息。该伪造的签章与收货人的签章存在明显的不同, 但是运输公司并没有收货人签章副本可供核验.

我觉得本案中的关键是, 大家觉得对不对?

运输公司是否应该对变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我感觉因为这类提货单并不属于要式有价证券, 不过是一种托运人和运输公司以收货人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根据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包括变更收货人和到达地, 所以,对于变更,运输公司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实际上, 运输公司本身也不知道收货人的签章类型, 但是它并没有这样做, 它没有向收货人进行查询, 以便确定其是否真实变更收货人和运送地点, 而是草率的接受了伪造的变更申请.

另外, 大家觉得运输公司和伪造诈骗的第三人之间是否一种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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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这类事件应先看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有合理怀疑才能进一步探讨刑事责任。
此一托运合同先应探讨的当事人关系,是双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由其所述,收货人并未参与合同之订定,合同上也未注明收货人有权利向运送人要求,故而为托运人与运送人的双方托运合同。
非当事人(收货人)没有权利向运送人要求损害赔偿;仅能依收货人与托运人的债的关系确定权利关系,定责任义务。托运人再依案件的况状确定责任归属,定义务之所在。
共同侵权?=>您想太多了。您必須解決很多很多的可能性才能確定是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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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4: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 大家觉得运输公司和伪造诈骗的第三人之间是否一种物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应该是无意识吧?  法律讨论出现文字错误是很不妥当的

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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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22: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修改, 下周要交这个作业, 谁能帮我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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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23: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makeeoe于2008-01-08 22:04发表的 :
已经修改, 下周要交这个作业, 谁能帮我具体分析一下?



晕 你还是 少修改了一个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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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01: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运输合同的变更是由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伪造变更申请手续等犯罪行为所致。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本案运输合同的变更,托运人或收货人既未提出申请,又未同意变更,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均系伪造,不是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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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09: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horky, 我很同意, 那么能不能以诈骗人和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 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呢?

demoner99, 我没有改错,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建议你去看看 高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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