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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求解,法院能否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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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缘起于下面附的这则新闻,请各位给点意见。
  法院通过曝光被执行人信息,以辅助案件的执行,依据相当充分。
  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了一条新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也以明传方式发布《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
问题,能否曝光被执行人的照片?

(曝光照片的新闻还有一则,杭州江干区法院主页:http://www.hzjgfy.com/data/2006/0815/article_896.htm

浙江临海法院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惹争议(图)
2008年01月16日 09:31:30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东升摄   

  今天(1月15日)下午,记者在浙江台州临海市崇和门广场100余平方米的大屏幕上看到,该市法院正把欠债不还的老赖的彩色照片以及家庭住址、职业和未履行债务情况等,通过大屏幕进行公开循环播放。
  临海市法院执行局朱开苗局长告诉记者,2006年年底,临海法院开始探索建设执行威慑机制,先后在法院门口、闹市区商场和闹市区广场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曝光内容涉及债务人的姓名、住址、未履行金额和举报电话等事项。这一曝光威慑机制运行一年多来,该院共对1048名老赖进行了曝光,其中47名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了债务,另有200名因害怕被曝光而主动履行义务。
  朱开苗说,2008年,临海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了曝光威慑力度,除文字曝光外,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即为临海法院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新措施。目前,临海法院已形成了从大屏幕曝光到互联网曝光,从新闻媒体曝光到在村委会、居委会张贴公告曝光等一系列、全方位的曝光平台,给老赖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今后,临海法院将以曝光机制为依托,加大对老赖的公示和打击力度,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临海市人民法院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这一做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不少行人说,先以为是追逃通缉令,仔细看才知道是公布老赖照片。
  一位年轻的北方女士大声说:“活该!这回这些人算丢尽脸了。
  一位戴眼镜的男士对身边的女伴说:“赖账是可恨,但这样做是不是有点过了。人民内部矛盾却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过了,过了。这样合法吗?”
  不少路人也有类似观点。
  温州市委党校教授庄志坚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们欠债不还,可憎可恶,法院判决是公开判决,他们的基本情况本来就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是以特殊手段治理这些特殊人,没什么不妥,对解决执行难应该是利大于弊。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志邦认为,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有欠厚道,将影响欠债不还者的未来生活。欠债不还者,有的欠债数额不多,有的存在具体困难,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律通过大屏幕公开了事。况且,每个公民都有隐私权,欠债不还者虽然违法,但违法程度不大,不至于被“站”在大街上“示众”,通过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是以违法手段治理违法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据了解,社会上有关争论还在继续。(陈东升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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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1: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志邦认为,

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有欠厚道,将影响欠债不还者的未来生活。

研究员不知道都研究个毛了,

真是猪脑子,

老赖们已经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了,

多少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因为没有及时得到赔付而不得不中断治疗。

这给权利人带来了多大痛苦,

有没有想到!

这个王志邦简直蠢到家了,混账!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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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同意王志邦的观点,看来我也是个蠢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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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0: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利用媒体曝光名单倒是支持的
呵呵
其实曝光也没多大用处 真正有头有脸怕曝光 又有钱不还的老赖还是少的

但是放上照片就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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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7: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利用媒体曝光?
答案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答案二,法律不具有威慑力;
答案三,执行不力;
答案四,他们大多有点关系;
答案五,这是个系统工程;
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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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09: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不宜通过媒体曝光欠债人照片。理由如下:1、利用媒体曝光欠债人于法无据;2、并非所有的欠债人都是故意赖帐,有的的确是经营不善破产,无力还债,曝光只会使当事人心理上雪上加霜,于事无补,而且欠债人只有还债的义务,其名誉权还应得到合法保护;3、追讨债务法律规定有强制措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个权力应当属于法院;4、如果媒体曝光欠债人这种方式得到允许,那么这种权力在社会中很可能会扩大应用,侵犯普通人的合法权益。完毕。当否,请网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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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1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朋友。能否明示曝光行为侵犯何种权利?是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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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下邻居,应该是隐私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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