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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谈谈一条今天看见的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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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2: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见一条标语名字是[卧轨自杀不死也要坐牢,初看上去,很搞笑,但是细想了一下,觉得从刑法意义上面这条标语没有错!首先卧轨自杀是不是可以看作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认为是,为什么说是呢?一个大活人横亘在铁轨上,你说让列车司机怎么办?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我想大多数司机都会拉起制动阀,让列车减速,但是我们知道火车是一个精确的过程,如果一辆列车擅自改变自己的运营时刻,将会搅乱整个运营时刻,造成重大损失,因而根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卧轨行为人的卧轨行为足以造成列车倾覆的危险,所以卧轨人已经触犯了刑法,如若不死,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而由于这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个危险犯,如果行为人在列车来时,害怕的放弃卧轨行为,同样应该受到制裁(前提不构成刑法的但书条款)
拙文本着抛砖引玉的想法,希望大家集思广益,将生活中的现象汇成法言法语,锻炼法学思维.大家帮忙挺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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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3: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好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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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1: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想起了一条计生标语:

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o(∩_∩)o...哈哈 现在计生办的标语都好多了。都是正面引导性的了。标语在农村,力量还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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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9: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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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2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佛教教义,自杀者同时身犯五逆重罪,五逆罪指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若犯其中之一,即堕无间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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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1-28 2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顶多算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未造成严重后果是3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是3上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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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卧轨自杀不死也要坐牢

找个舒服的呀!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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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8: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语是中国官方宣传工作的经常性载体,概因其醒目、震撼、观感较强。
标语文化的发展变化可以反映中国社会公共文明的变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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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01: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非要定罪的话,我想应该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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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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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可血流成河,不可多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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