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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学研究从“形式主义”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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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 22: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自何时起,“形式主义”被中国主流叱为阻碍社会进步的一大要因。然而缘由何在,不得而知?或许泛“哲学化”思潮(或曰庸俗化的“矛盾论”哲学思潮)将形式和实质对立起来。在这一语境下,形式主义便是无实质内容的代名词。倘若依语义学的一般观点,任何词(word)都不得离开特定的语境(context)。但语境本身却是另一可“塑造”的词。因此,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种种要因俨然已形成“集体无意识”的环形判断,在制度背后的“深渊中令人迷失方向”(Gurvitch, 1941)。祛魅的路径林林种种。擅长宏大叙事的欧陆学者在这一领域俨然已成气候,如福柯对知识考古的执着,古尔维奇在知识社会学的努力等等。但更具实用性恐怕还是奉行经验、功能至上的英美法学者。两大集团间颇具戏剧性的“对抗”不禁令人想起了卡朋纽尔的名言,“小路的哲学家与厂房里的铸造者一年只见一面,在村落大会”。
这一篇短文并不想对“形式主义”的源与流作一思辨性地考证,引文甚至只是为了激发某种对“随意性”的反思。为何“形式”沦为内容的对立面?法学研究难道无须重视“形式主义”?其实,一部成功的论著首先必然是形式趋于完满的作品。优美的文笔、规范的引注、漂亮的整饰,一切的一切都令人感到舒适和满足感。甚至在阅读的一刹那,内容已不再重要。我们享受那源自灵魂最深处的激情和感动。诚然,内容的原创性和思想性更为读者所器重,但如若加以丑陋的“外表”,则不知诸君感想几何?
越年轻的学者,越要重视文章的“形式”。学界给每个人的“面试”时间都很短,没有出众的“形式”岂能获得“评委”的青睐。试想,一位“蓬头垢脸”的“面试者”,能有多少“潜力可挖”?年少轻狂者常常诉说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待遇,仿佛自己的著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深喑江湖规则的“老鸟们”却早已明白,一个不重视形式的学人,是不可能将学术作为终身事业追求的。
年轻的学者们,如果你们有志于学术研究,那么请在你们写完任何一篇文章或著述后再花一至两天甚至更多的时间作整饰工作:引注是否规范,字体是否合乎要求,页码是否已添加,符号使用是否已毫无问题,是否还存在错别字,引用是否规范等等。倘若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作品,别人又怎会重视呢?一言明义,学术研究从“形式主义”做起。
(谨以此文献给论坛上所有为学术交流做出贡献的朋友及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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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00: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上老师的指教。形式与程序确是实体与结果的保障。翻阅一下学校这几年的硕博论文(同校同年同专业的)就知道形式已经被践踏到何种程度了。
去年参加过一个“村落大会”,如今这种骡马大会都已经很难得了,理论和实践别居已经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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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09: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里涉及到一个格式引注规范的问题。

中国好像没有统一的“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甚至连影响力比较大的引注规范都没有。几大权威法学期刊也不统一。各个学校虽然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格式和引注提了要求,但往往也不尽详尽。从cnki上下载的博士硕士论文就可以看出,这格式和引注岂是五花八门可以形容的。

最近看到一本书,罗伟主编:《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该书试图制定一个中国法律引证注释规范,以供法学界采用,就像美国的 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 和英国的 The Oxford standard for the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那样。

期望中国的法律文献引证标准能在学界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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