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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政府能否要求居民的窗帘统一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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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9: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justify]《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1日报道: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出台一个红头文件,自家临街窗帘颜色以及空调主机的位置可能要倒腾一番。
根据红谷滩新区下发的《临街建筑物空调安装、窗帘设置、衣物晾晒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规定,除了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 施外,所有临街建筑物外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所有临街建筑物阳台及窗台外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


讨论话题
1、行政权力的行使必有其界限,对于居民自治事项不能干涉。但如何划定该界限呢?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居民统一窗帘颜色呢?
2、要求居民统一窗帘颜色、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等,限制了居民的权益,应当有法律依据。
从政府管理的用意看,能够统一窗帘颜色,当然更美观,更有利于市容市貌的建设。问题是:如何在“市容美观”与“尊重居民权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呢?
3、若居民不顺从,政府是否有权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这当然不包括窗帘颜色等。因为窗帘颜色等只影响美观,不影响规划。



这使我想起了张曼玉所喂食的那只猪。记得报道是说,张曼玉到一个很贫穷的农村,亲手给一只猪喂食。当地政府就以此为契机,想大作宣传,促进地方旅游,就要求该户农民一定要切实保护好张曼玉所喂养的那只猪
我想,是否有必要动用行政政去要求农民切实养好一只猪?如果该农民不听话而把猪给杀了,又会怎样呢?哈哈,行政权真是无孔不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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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9 19: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特别是在人治环境下,私权自治不被尊重,谈不上界限的划定。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化,对私权尊重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在行政立法上得到了体现。《行政许可法》就是一个典型。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些法条中渗透着一个理念:公权力的干涉不是第一选择,而是不得已的选择。在市民的行为不影响国家管理、公益利益的情形下,完全可以由他们自行决定,使市民的意愿得到体现。行政权不能以追求尽善尽美为由,剥夺市民自治的权利。行政权的存在,在对市民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方面,应当是消极的,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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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结构统一倒还好理解,比如安放的位置、高度之类的,这个有可能会影响通行或安全,但是“风格和颜色”怎么统一?难道还限定只能买某一种机型,且颜色特定?除非政府出钱,否则太强人所难了。
“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更啼笑皆非,这帮子官老爷们没有法律知识也要有常识啊,干什么窗帘一定要白色的丫?我就喜欢五颜六色的不行吗?谁出钱谁是大爷,就算你政府出钱好了,在我家指手画脚我还不一定乐意呢,我干嘛非得折腾自己去搞个白布来,难都难看死了!
“所有临街建筑物阳台及窗台外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这一点真的有碍“市容市貌”吗?衣物不晾晒在窗户外部照不到太阳,老是阴干的话,可能长期以往对身体也不好。
强制以自己的“美观”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那为什么文件出台之前不听取公众的意见呢?起码要听取临街建筑物内老百姓的意见吧?

红头文件制定之初就是领导们拍脑袋想出来的,公众几乎无法对文件的制定起到任何的监督作用,而且在文件制定后也没有很好的办法可以否定,所以政府的违法成本极低。

因为只有《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指红头文件拉)的审查申请,但是《行政诉讼法》对规章、决定、命令等是一律不予受理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最终只是复议终局而非司法终审,而复议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自己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公正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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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2: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每个人的家是他自己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私权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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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2: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当地居民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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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意思,很快就会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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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临街的房屋不能乱搭乱建,是应该的,但什么都要求整齐划一就不应该了。只要不影响市,居民有权利有个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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