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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司法应当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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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7: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是以查明常常被许多假象所掩盖了的事实为基础,然后准确地应用抽象的法律来调节这个特定而又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工作,因此,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专业性特强的业务。故而,一丝不苟地认真对待之,乃是任何一名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起码的素质。
   最近在读《美国通史演义》,看到其中一则故事,使我不由得想起了上面的老生常谈的道理了。美国石油大王洛克非勒在企业初创时期,采取了一系列见不得人的、甚至是极为卑鄙的手段,侵吞蚕食他人的企业,引起了东部石油商的强烈不满。于是,在纽约地方法院控告洛克菲勒侵害了他们的利益。洛克菲勒走上了被告席,当法官问到“你是否,或者曾经是否是南方兴业公司的老板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之一”时,作为这家公司的老板的洛克菲勒竟然断然否认。法官只好又重复问了一边,没想到被告依然以同样的口气予以否认。接下来就可想而知了,对于法官询问的有关南方兴业公司的一切问题,洛克菲勒全部以“不知道”来绝对如实回答。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洛克菲勒已经涉嫌了伪证罪。过了几个星期,法庭又开庭了,这一次,洛克菲勒干脆就不出庭了,只是叫代理人来应付。法官严厉地责问,洛克菲勒明明是南方兴业公司的只要负责人,却偏说不是,岂不是伪证?那想到,律师却不慌不忙地辩解说:“洛克菲勒没有犯伪证罪。他是骚斯兴业公司的负责人,而不是骚森兴业公司的负责人。法官先生那天问的是骚森兴业公司而不是骚斯兴业公司。”原来,在英文中,南方一词有两种说法,一是骚斯(South),一是骚森(Southern)。法官把骚斯误拼成了骚森,这就给洛克菲勒钻了一个大空子。律师接着令人信服地推论说:“既然洛克菲勒不是骚森兴业公司的负责人,他对所谓骚森兴业公司的一切当然都不知道了,这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一点也谈不上伪证。”后来,这个案子也就不了了之,没有下文。据说,造成这样的局面,是洛克菲勒和法官串通一气搞的。但是,从司法必须是严谨的角度来看,确实也有值得我们深思的一面。
   无独有偶,今年初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案件,也是由于司法不严谨的典型表现。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同美国爱宝公司之间,有一场历经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早在2005年,美方就对神力公司懂事长袁宏伟提起了刑事追诉。袁宏伟于2007年9月14日赴英国同美国爱宝公司总裁进行“谈判”时,在伦敦希思罗机场被英国警方逮捕。英国警方是应美国政府的请求逮捕袁宏伟的,后者随即提出了引渡的请求。袁宏伟被捕后,于2007年10月12日获得保释出狱。之后经过两次听证,英国法庭确定2008年1月10日进行第三次听证,对引渡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正陷入困境的袁宏伟绝处逢生,竟然奇迹般地顺利地回到了祖国。原来,英国警方的逮捕程序有重大错误,他们向袁宏伟出示的临时逮捕令上的名字是“YAUNHONGWEI”,而不是“YUANHONGWEI”。而之后法庭出示的保释书上,也犯了同样的错误。由于美国方面请求引渡的对象和英国方面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都是“YAUNHONGWEI”,出现在英国边境管理系统中限制出境“黑名单”上的人也是“YAUNHONGWEI”。所以,袁宏伟在保释期间,用真实的护照(被捕后被扣留一本,还有一本留在身边),用自己的真实姓名“YUANHONGWEI”购买机票,并顺利通过海关安检而回到北京。我们自然庆贺袁宏伟的幸运,摆脱了一起不公正的司法纠缠。同时,联想开来,倘若我们的司法也是这样粗心大意,案件出现差错也是必然的事情了。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利益发生难以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对立时,才有了诉讼活动的出现。因此,司法进入如此复杂的利益矛盾的旋涡中,自然必须保持公正的立场,以正义的法律为尺度,进行正确地裁决。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就是司法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地处理好每一个证据、每一个诉讼环节。否则,在这样的旋涡里,就会被弄得晕头转向,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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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7: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楼主举的例子似乎是说程序上的严谨。严谨不仅仅是“抠字眼”,社会大众往往对法律人有“抠字眼”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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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6: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说到抠字眼的事情,我以前在法院的时候遇到过好多。很多人,包括律师,都在这方面做文章。比如一些国外当事人给国内律师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函,有些人就提出来了,说委托函上没有中文姓名,无效。有时候有些律师起了Smith\Victor之类的名字,就更被抓把柄了。或者因有的委托函上的中文姓名是姓在后名字在前,就说没有这个人等等。这类事情不少,说起来搞笑。

还有一次,我的法院同事去银行查封帐户,银行的人偷偷地告诉了被查封帐户的客户,一面就和我的同事讲,说名称不对,没这个公司,没法查封,其实就是因为这个公司名称是(比如说)上海某某公司,而法院文书上写的是上海市某某公司,多了个市字。他就说名字不对,结果我的同事猜了半天没猜出来,和他谈了半天,也没个结果。有趣的是那个被查封公司的财务傻乎乎地跑到银行来了,还嚷嚷着问法院来人什么事情,这下我那个同事知道一定是银行那个人通知了他的客户,当时就火了,逼着那个银行的经理办了查封。这个经理瞪着那个财务,嘴里嘟囔着一边骂他笨,一边还是把查封给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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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7: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磨合罗于2008-04-30 16:23发表的 :
有时候有些律师起了SmithVictor之类的名字,就更被抓把柄了。或者因有的委托函上的中文姓名是姓在后名字在前,就说没有这个人等等。

呵呵,磨合罗兄说的这些事我同事倒还真的碰到过,对方律师就是喜欢恶搞,不过我想只要是符合习惯的作法法院一般还是能够认可,除非确实是因差错导致的拼写错误等。

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应当注意细枝末节的东西,特别是公司名称、姓名、车牌号码什么的,差一个字或号码就差别很大了,谨慎起见必须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向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还记得前不久网上流传一份南昌某法院的裁定书,因错误百出而被大家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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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感到后怕,难道事实或者约定俗成也无法约束这种文字游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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