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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离婚诉讼中法院能不能依职权把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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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23: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家里农村的亲戚遇到这样的事情:
事实一,男女双方婚后不育,经查男方少精,女方一侧输卵管堵塞。
事实二,07年12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三,08年4月,女方的一个堂兄拿了一个女方写的两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把男女双方列为被告诉请还款,诉状写明07年1月,女方和男方去天津做试管婴儿前向他借的款,借款正好和在医院的医疗费相当(呵呵,时间和借款都很符合事实,很高明)。
事实四,我通过朋友知道借条是伪造的,后写的(还款之诉的代理人和女方离婚之诉的代理人是同一个人)。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但可以从以下方面抗辩:1.夫妻俩和老人一起生活,没有分家析产,男方家里经济状况不错,家里有借条载明借款日期前的存折(男方父亲的名字)5万元,可以间接证明没必要借钱治病,这样做不合情理。2.借款和医疗费的数目太巧合,也不合情理。3.双方处于感情敏感期,女方和出借人有亲戚关系,恶意串通,故意伪造债务,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很大但这些抗辩理由毕竟不能直接证明借条的真假,况且实务中象这种情况法院认定借款成立的可能性会很大,我想让男方起诉离婚,申请法官把这个案子判决驳回起诉,在下一个离婚诉讼中依职权通知出借人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有二,1.因为在此次还款之诉中,女方和出借人分别作为被告的一方和原告的一方,利益趋向一致,在庭审过程中会导致原告的一方和被告互相呼应,程序上会导致两被告及原告三方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会剥夺或减弱男方的抗辩权利,对查清借条真假不利,2.追加出借人做为第三人并不会损害出借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我这样做的目的是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大家说我这样做有没有必要?但法官以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只能有夫妻双方参加为由不同意,大家谈谈看法,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能不能做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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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7: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的观点, 也不一定对, 我常常把没有道理的事情说的很有道理,


(1)对于夫妻是否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事实存在一个书面的证据, 关键还是看证据, 尽管该证据并没有丈夫的签字, 但是应该可以看作是夫妻间为共同生活的事项的代理, 这里生孩子的问题可以看作是日常生活的必要事项, 所以, 只要该借据的女方签字是真实的, 其订立的时间, 地方无关紧要, 男方的父亲有足够的资金, 夫妻关系素不和谐等等事实并不能反驳.

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这种情况该规定第七十三条还有不同,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比如说, 某个国有企业的老总贪污了100万, 为了应对审计部门的审查, 就同某个供应商虚构了一个借款合同, 为了防止供应商食言, 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协议, 约定, 对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以对账单为准"云云. 后来, 供应商借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国有企业返还"借款", 国有企业不敢在法庭上道明原委, 只提出了后来所签的协议作为抗辩, 法官认为该协议得证据力不足与推翻原有借款合同, 通过盖然性判断(美国称之为自由心证) 判决国有企业败诉.

所以, 我感觉你根本没有办法推翻夫妻借款的事实.


(2)你的意思应该不是驳回起诉, 而是诉讼中止, 前者是是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结果, 后者是按照民诉法第136条(一个案件审理以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诉讼中止,

离婚案件(中止婚姻合同)的诉讼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没有任何关联, 而且中止后一个审理也没有意义, 因为前者属于债权效力的中止, 但是并不影响到夫妻为了家庭事务发生对外债务,从物权的角度看,共同共有财产必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后,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 离婚后男女双方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同合伙人解散后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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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7: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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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事实真的是伪造的借条,那这个女的还不简单呢,还有这一手

既然双方生育功能都有缺陷,怎么不去做个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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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09: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makeeoe于2008-05-02 17:39发表的 :
谈谈我的观点, 也不一定对, 我常常把没有道理的事情说的很有道理,


(1)对于夫妻是否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事实存在一个书面的证据, 关键还是看证据, 尽管该证据并没有丈夫的签字, 但是应该可以看作是夫妻间为共同生活的事项的代理, 这里生孩子的问题可以看作是日常生活的必要事项, 所以, 只要该借据的女方签字是真实的, 其订立的时间, 地方无关紧要, 男方的父亲有足够的资金, 夫妻关系素不和谐等等事实并不能反驳.

.......
  谢谢回帖,我也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借条有效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做只是想在庭审质证和法院辩论时对男方相对有利些。
另外,其实法院可以根据民诉证据解释第九条第三条:(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法官可以利用日常经验法制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做出正确的规定,通说认为构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素有1日常生活中反复践行的行为2它被社会中普遍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觉3这种经验以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具体到此案中,女方离婚诉讼在先,出借人还款之诉在后,且女方和出借人有亲戚关系,男方家里又有存款,借款和医疗费的数目巧合,法官完可以利用这些前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未知的法律事实,当然这还要看法官对生活经验的感知、个人素质、道理伦理品质等各方面的素质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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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09: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windff130于2008-05-03 20:46发表的 :
如果事实真的是伪造的借条,那这个女的还不简单呢,还有这一手

既然双方生育功能都有缺陷,怎么不去做个试管婴儿
呵呵,借条是假的,这个还款之诉的代理人与我认识的一个律师是朋友,他们经常一起合办案子,这个律师朋友明确告诉我说借条是假的,不是这个女的不简单,是代理这两件案子的代理人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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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1、男方可以在女方跟其亲戚的债权债务诉讼当中,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司法实践中对双方恶意串通制作的伪证是很难判断的。

2、婚姻关系的诉讼是夫妻双方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诉讼,确实不能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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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8: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离婚诉讼中,法院不能依职权列案外人为诉讼第三人,案外人也不能申请参加诉讼,不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
其次,关于伪造的借条。借条在形式上是没有问题。按楼主所说,只是内容上,并没有借款事实。因为是女方承认有借,所以对于“女方是否事实上借到这笔钱”也是很难否认的。楼主所说的“男方家里经济状况不错”、“数目太巧”、“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都不是很有力的反驳依据。
所以,若该债权人起诉,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没办法咯,还款吧。还是,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一半,数额应该不大吧。
若要挽回损失,以牙还牙吧。男方也同样做假,这在当前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太常见了。但一定要债权人起诉,而不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自己经手了多少债务,要求对方也应承担,这样被认可的可能性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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