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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媳妇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复发,男方父母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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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3: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媳妇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方四月就复发,男方已起诉离婚了
问题是,男方父母在两人婚后赠与购房款(还是借的钱,汗),未指定受赠人,房子尚未交付
男方父母想撤销赠与,或者索性退房后拿钱还给人家

算不算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抑或是法律空白?

大家讨论讨论?!


另外 大家有没有见过一方隐瞒精神病史,后复发,另一方起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被法院支持的案例?!!

补充一下:婚姻登记时,该女子表现正常。

呵呵 其实认定无效婚姻的可能性很小了 因为第一次起诉就没判离 更不要说认定无效婚姻了 这是第二次起诉了

这里提出来 只是顺带讨论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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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无效
因为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婚姻行为能力需要医学鉴定的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例中,赠房与婚姻具有直接因果性,而婚姻不成立,自然赠房也就不需履行。


我想问一下各位行家,第三条的法理学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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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0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没那么简单
不然我也不用发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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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病就难讲了,要看医学鉴定是否有遗传性(这个也不太容易),估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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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2: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视为婚姻无效,曾经看到过这种案例。但是一时找不出来在什么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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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energy118于2008-05-04 01:54发表的 :
精神病就难讲了,要看医学鉴定是否有遗传性(这个也不太容易),估计没有。
精神病患者的子女正常的例子很多。

而神经病的话那就会判离吧。

财产的问题相对容易点

(点错了,应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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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2: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zhuyehua于2008-05-04 02:00发表的 :
应该视为婚姻无效,曾经看到过这种案例。但是一时找不出来在什么地方了。
这要看病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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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9: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病人离婚很麻烦的,如果对方亲属坚持不同意,法院有时候不太敢判,协议离婚登记部门也不太敢办这手续,害怕以后有人找他们麻烦。当然,如果是婚前隐瞒病史的应该好办一些,关键是要找到隐瞒病史的证据,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对方亲属坚持是婚后受了刺激患病的,就会比较麻烦

energy118说得很对,精神病人子女正常的很多,有些是会搁代才出问题的,有些是不会遗传的。邱兴华案的时候就有专家讨论过,精神病学现在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科学,是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有些精神病其实只是想问题很怪,只是不合乎社会习俗,不一定是真地有病。精神病人为什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不能结婚,这在法理学上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很难做出完善的论证,因为精神病本身就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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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0: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根据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男方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必须证明女方的精神病久治不愈,这个要看女方的病情和鉴定结论了吧。
至于赠与,男方首先要证明买房的钱是父母赠与的,其次还要看法院以什么判由判决离婚,如果是判决婚姻无效,那么婚姻至始无效,赠与不成立,如果是由于精神病久治不愈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不管是赠与男方的还是赠与男女双方的,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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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1: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别的情形

比如,某男,婚前有较严重的肝病,结婚也没做婚检,女方也没这个意识.

现在好了,男人死了,剩个女的带个5岁的小孩子.....

诶,可该怎么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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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3: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侍郎,这个不好办,有肝病不能算婚姻无效,除了精神病,别的病都不影响结婚。
看来没有婚检也有坏处喔,现在这社会,关键是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还是知根知底的比较可靠
现在有很多父母,都不愿孩子自由恋爱,宁愿给他(她)介绍,这是有道理的
不过这是进步还是倒退?社会太没有安全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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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4: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sonia6949于2008-05-04 13:38发表的 :
侍郎,这个不好办,有肝病不能算婚姻无效,除了精神病,别的病都不影响结婚。
看来没有婚检也有坏处喔,现在这社会,关键是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还是知根知底的比较可靠
现在有很多父母,都不愿孩子自由恋爱,宁愿给他(她)介绍,这是有道理的
不过这是进步还是倒退?社会太没有安全感了
请喝酒,半斤白酒下去,没事,身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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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1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嘛
婚检还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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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4: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金园区首宗无效婚姻案日前在金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原告苏某与隐瞒精神病史的被告刘某婚姻无效。

  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今年10月23日金园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疾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1998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被告又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送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金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缔结,但因被告刘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至今又未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金园法院判定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此案例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也是表现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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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14: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报讯(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朱琴)仓促结婚后才发现老公原来是名精神病患者,邹女士大呼上当。那么,这宗婚姻的结局如何呢?

邹女士诉称:2007年1月2日,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第二个月(2007年2月6日),两人便登记结婚。但仓促结婚不久,2007年春节期间,邹某发现丈夫陈某的言行举止不正常,且在住处发现有关于精神疾病方面的药物。邹某多方打听,才知道陈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随后,陈某的家人将其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数月不见邹某。2007年4月19日,邹某才知道陈某病情恶化,在粤北某医院住院,遂请求法院判令婚姻无效。

韶关武江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被告陈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分裂性精神病),并未治愈,遂宣告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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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5: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有严重的肝病,估计是癌的苗头了。

可,想想也是,人都是自私的。。。。。。。。诶

现在就扔了孩子,老婆走了,还要还房贷。。。。他老婆可真苦了。

一般人可不能和魏东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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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5: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时会突然不治而愈,比如那个那什。

这个早期心理治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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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5: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hufucopy于2008-05-04 15:04发表的 :
所谓有严重的肝病,估计是癌的苗头了。

可,想想也是,人都是自私的。。。。。。。。诶

现在就扔了孩子,老婆走了,还要还房贷。。。。他老婆可真苦了。
.......
肝病没有纤维化的话,没事。要保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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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4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驳回的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梁志明)当初在公园“白捡”了一个老婆,如今发现其有精神分裂症就提出离婚。长宁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蹊跷的婚姻纠纷案,驳回了方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方某于2003年下半年与前妻离婚,年过半百的他无聊时常去小区附近的公园闲逛。2004年1月,在公园游玩时,方某与同是刚离异不久的徐女士相识。没多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量结婚事宜,徐女士告诉方某自己是残疾人,方以为只是有点弱智而已,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于是,仅仅认识了两个月,两人就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徐女士让丈夫每月去医院开药,从药单上,方某才知道原来自己新婚的妻子患的是精神分裂症。在获悉妻子身患精神病后,方某认为徐女士在婚前隐瞒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无法治愈,据此,他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他俩婚姻关系无效。

  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徐女士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婚前及目前均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据此,法院认为,虽然徐女士患有精神病,但在登记结婚之时及目前均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存在,故可以认定两人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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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5: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5-04 15:10发表的 :
也有驳回的
非器质性的都是要受刺激才会复发的。正常情况下跟常人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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