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111|回复: 11

[【案例评论】] 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侮辱罪、意外事件还是过失杀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6 18: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名政府工作的小年青在一起“抬石头”聚餐。小张对小李说:“马某(回族,同为政府人员)平时假正经,那么守族规。听说有人让他吃猪肉,他竟说宁死不吃。今天我们想个办法让他破戒,开个玩笑助兴,如何?”小李表示同意。两人遂将狗肉切成片混在牛肉盘中。在席间,两人竭力劝马吃“牛肉”,并多次夹狗肉给马某吃。马吃了几片感觉味道不对,问究竟是什么肉。小李站起来宣布:“谁说回民不吃狗肉?他(指马)已吃了许多了!”小张夹狗肉给大家认。引起哄堂大笑。马面红耳赤,以小便为由离席。约十分钟后,小李小张去厕所寻找不见。张说:“他会不会真的跳楼?”李说:“不会,我们是朋友。”两人遂返回继续饮酒。次日,马某在宿舍被发现死亡。经鉴定,马某为触电自杀。
此案该如何定性,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6 2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定性前,楼主能否告知案发地是在什么地方?这个死者平时的生活习惯如何?这个恐怕对案件定性比较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6 22: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于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
小李凭着自己和小马是朋友关系,小张和小李又是出于开玩笑的意愿,想测试一下小马是不是真的很遵守自己的族规.结果是让人想不到的,小马个人对族规的情感甚重,无法原谅自己的过失,导致自杀.小张和小李的玩笑是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既然是成年人应该想到后果,但小马又由于自己的心理障碍,始终跨不过那道坎,出现了严重的后果.小张和小李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小张是出谋者,应该承担一半或以上的责任.这只是个人的见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0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兰经》第五章第三节:“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后经《圣训》及其传述者发展,又延伸出:凡有犬齿且猎食其它动物的猛兽、凡有利爪且捕食其它动物的猛禽以及大象、骡子、鼠类和爬行动物均不可吃。甚至曾经一度将陆地动物的食用限制在反刍类动物中。穆斯林认为这些东西是不洁的。但是,由于伊斯兰教本身的传教方式发展到后来,大多穆斯林是只知道禁止类的规定,却未必知道为何禁止。这就造成了很多穆斯林根本不愿意去触碰禁忌食物的情形。

我之所以会问到楼主案例中所涉及的地域和小马平时生活表现。是想确定案发地点的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比如:如果案发的地点在某些穆斯林自治区域或者聚居区,那么这些地方的穆斯林,其生活习惯是非常传统及宗教化的。而且生活在此类地区的汉族人,也大多了解该地区穆斯林的生活习惯和信仰程度。而小马如果是一个非常虔诚的教徒(比如说每日正常进行五次礼拜功课,在斋月正常封斋等等),那再结合所处地域的特性,小张和小李是应当具有预知能力的。在一些穆斯林聚居区,汉族人是绝对不会将猪肉等禁忌食品带到此类地区的大街上的,这既是种尊重,也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有些地方曾经出现过骗食穆斯林食用猪肉,后骗人食用着被杀,后食猪肉者自杀的情形)。只是由于过于自信等过失,造成了悲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考虑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如果是在广州、上海这类城市,穆斯林不聚居,而普通的汉族人对穆斯林的信仰程度及类似行为对穆斯林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缺少了过失成立的大前提,那么可能就只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了。至于是否成立侮辱罪,可能就公婆各自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0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也挺奇怪,这个小马也是,穆斯林教义中是禁止自杀的啊,生命是真主赋予的,自己怎么能剥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01: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穆斯林认为这些东西是不洁的。
知识就应该这样传播,不能无知论。
这个我觉得,应该不付什么责任,只能是小李自己道德心理上的谴责罢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10: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野樵于2008-05-07 00:56发表的 :
   

而如果是在广州、上海这类城市,穆斯林不聚居,而普通的汉族人对穆斯林的信仰程度及类似行为对穆斯林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缺少了过失成立的大前提,那么可能就只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了。至于是否成立侮辱罪,可能就公婆各自说了。

我认为:
1、不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强制手段,本案中显然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不属于意外事件,从该设置的案例来说,本案设置“小张对小李说:“马某(回族,同为政府人员)平时假正经,那么守族规。听说有人让他吃猪肉,他竟说宁死不吃。今天我们想个办法让他破戒,开个玩笑助兴,如何?””————说明小张是知道,他守族规,宁死不吃。还让他吃,就有明知的故意。

3、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侮辱罪,因为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个人认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其主观故意在于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此案例在构成要件上的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并不十分符合。

4、我个人意见更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应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轻信这一结果可以避免,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而本案属于张某过于自信,自认为马某所说的宁死不吃只是说说而已,并轻信这一结果不会发生,所以当马某出去之后,他还认为,没有事情的。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马某的自杀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13: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构成犯罪,甚至民事责任也很难成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17: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责任肯定有,违背“公序良俗”。刑事责任,好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有点牵强,过失致人死亡更牵强,这种“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还隔有一个“自杀行为”,缺乏因果联系。如果本案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那么刑法学教科书上所称“羞死人”案(某女洗澡被人看见自杀)就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了。还有“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干涉人死亡”等类情况。
个人认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侵害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的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有的)赔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17: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羞死人”案(某女洗澡被人看见自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7 18: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丫头片子于2008-05-07 10:41发表的 :


我认为:
1、不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强制手段,本案中显然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

^_^,野人的意思是侵犯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说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实际上除对主体有要求以外,实际上对强制这一手段,甚至可以说对是否利用了职权实施强制均有要求,这个罪恐怕够不成了。



引用
chuxj123:

民事责任肯定有,违背“公序良俗”。刑事责任,好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有点牵强,过失致人死亡更牵强,这种“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还隔有一个“自杀行为”,缺乏因果联系。如果本案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那么刑法学教科书上所称“羞死人”案(某女洗澡被人看见自杀)就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了。还有“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干涉人死亡”等类情况。个人认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侵害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的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有的)赔偿。

兄所举的“羞死人”案的例子很好,不过在这个信仰问题上又未必完全具有类比可能。对于女子身体被看,这对于该女子来说伤害的是尊严,对其的打击是一种耻辱感。而对于一个穆斯林来说,如果这个人真的很虔诚,那么这个就意味着,食用不洁食物与叛教无异。而有些人可能会因此而感觉,自己在后世无法在获得真主的青眼,意味着自己不在被视为穆斯林,而成为“卡非勒”。当然,归结于伊斯兰的教义,这样想是荒谬的,对于这种情况,伊斯兰教本身的初衷不会这样追究。但是在很多信教地区,部分穆斯林的信仰,可以说是比较极端化的。在这些地区,很多汉族人都知道穆斯林朋友到自己家做客,肯定是连水也不喝的。在某种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是有可能的。不过这种地方应该说比较少。比如在中国被视为小麦加的临夏,如果发生类似的事情,我觉得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该处的汉族人,应当是足以预料到此类后果可能发生的。唉~~,这些事情怎么说呢,也许没办法说。但是作为探讨,随便说说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9 2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野樵于2008-05-06 20:16发表的 :
在定性前,楼主能否告知案发地是在什么地方?这个死者平时的生活习惯如何?这个恐怕对案件定性比较重要。
同意野人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5-21 15:02 , Processed in 0.411032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