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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市委书记租地种田涉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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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主法制时报5月5日讨论了浏阳市委书记租地种田的事情。

对此,一些人认为:不妨给当“农夫”的书记一点掌声;

另有人认为:领导干部合伙租地种田涉嫌违法,违反了《公务员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有意无意助长官场不正之风。
首先,市委书记租地种田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违反纪委从事的16项行为,其中第14项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虽然市委书记租地耕种为休闲而不是为营利,但它与转包农民之间却是一种典型的经济交换关系,事实上也总会涉及到赔或赚,包含经济利益,这对公务员来讲是不允许的。
其次,市委书记等领导干部到农村转包土地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法第33条把“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原则之一,其中既包含了对受让方的权利能力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受让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后者。而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委书记等人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格受让主体,无权租赁农民土地耕种。

我的观点;也应当给该市委书等人鼓掌,而不是拨冷水,更不能认为违法。
首先,《公务员法》禁止的是公务员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租地耕种那么点田肯定不是为了营利。另外,与农民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就能认定这些公务员营利了吗?错了!经济交换关系不等于营利。即使有营利,不等于双方都是营利。试想,我到手机店买了一部手机,是经济交换关系,但我营利了吗?没有,是老板营利了。同样,公务员租田种,转包的农民可能营利了,可是这些公务员没有。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农业经营能力,即使包含权利能力,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格”。我认为,此处也应当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格”,应当与《公务员法》结合起来理解。不涉及营利,就有权利能力。作为公务员,我不能从事营利活动,但我在房前屋后或阳台上种颗菜,插几根秧还不允许?那全国有多么公务员在违法了,这明显与实际不符,不应当是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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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要鼓励的好。
市委书记有时间种地的话,肯定不是个好的书记。
再说了,市委书记种地如果得到鼓励的话,可能那些好地、肥地都得易主了,显然他不是自己去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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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08: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种地不等于就与工作无关,通过种地可以了解农民的耕种情况、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价格或销售情况,以及农民对政府有哪些需求等。与其坐在办公室,不如深入农村体验生活,未尝不是好事吧。
把种地当成是田间的调研活动,安排这些时间从事调研,不能就此否定不是个好书记。
好地或肥地,转包金就高了,对农民没有损失,这些肥地同样也发挥了作用,不是坏事。
当然,应当有更好的思路。比如,成立一个农业生产调研基地等,在一些农村都有类似于专家农作物培育的基地,可以对此适当改造,然后让这些领导公务员按计划参与生产劳动。这样公务员们不用直接向农民转包土地,同样又可以从事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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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09: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种地不等于就与工作无关,通过种地可以了解农民的耕种情况、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价格或销售情况,以及农民对政府有哪些需求等。”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书记实际参与到农房家实际参与劳动,这样也可以了解事实呀,更能体查民情啊,多一个劳动力,还能帮助农民解决疾苦哇,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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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0: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农村去种地,了解工厂开机器,了解教书玩粉笔,书记如何做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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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7: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偶来,看到几贴,都是感性讨论居多。再回最后一个,然后就包饺子去也!

这个论题包含2层含义,分拆开了,就一目了然

1。 书记是否涉嫌违法?

2。 此项法律是否合理?

第一条,毋庸置疑,书记确定违法。无论这项法律是为了防止什么行为,你书记是出于什么另一种不同的动机,只要你书记的行为与法律对此项规定的行为有违背,违法行为就是确定的。

第二条,我们才来讨论,是否法律这么规定不严密?不恰当?或者不正确?出于休闲目的的租地自种,是否可以增加在此条法律的例外情况中?这是关于法律本身的讨论。

而即使法律本身有不合理之处,在法律没有被提交审议修改之前,与之相背的都是违法行为,这是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当然,法律更改后,之前的适用者也可能会得到重审或者补偿。

记得希拉里遵守美国法律规定,在开始竞选总统时,抛售了手中的大笔股票,也没有用任何动机来解释一下,试图保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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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00: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表忘记了,是 属于生产资料,肯定是营利的,这和去买手机不同的。难道为了调研搞好加工贸易区,市委书记就可以去开个贸易公司了吗,他也可以说我没想盈利啊,或者我确实亏损了呀,我只是调研,这样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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