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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这件事情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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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09: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在网上购过物吧,有朋友问我,说他在网上买了一本书,下了定单,要发票,离自动付款仅剩一天的时候,联系卖家说没有收到货让它延长交易时间,可是卖家说让我朋友再等等,我朋友出于安全考虑,就在网站上先进行了退款,防止钱打到对方帐户,可是当书到后,没有发票,联系专家他说忘放子,给邮来,可是到现在我朋友说也没有给邮来,我朋友提出退款后,卖家也没有上传发货凭条,我朋友呢收到书没有发票也没就没有付款,钱就又回到子我朋友的支付宝帐户。那么这种情况,我朋友不付款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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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哥哥很多错别字,我看不大明白
你朋友既然拿到书了应该告知卖家,并要求提供发票,否则有一种欺诈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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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5: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已收到虽无发票怎么能不付钱呢?你想了解自己是否违法,但诚信呢?道德呢?你得看看是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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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5: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家的主要义务是付款,卖家的主要义务是交货,当然要附带提供发票。
按楼主所说,卖家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家应当付款。
未收到发票,当然会有疑虑。
但相较于卖家,他的担心更多呢:万一给了发票,不付款怎么办?
而买家付款后,最多的损失无非是一张发票。这毕竟是附带义务。

买家应当先付款,其实没有风险,仍然通过支付宝,跟卖家联系确定个日期,若到期未收到发票,钱还可以退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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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1 09: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2]二楼兄弟高才呀,看不懂罢了。
“离自动付款仅剩一天的时候,联系卖家说没有收到货让它延长交易时间,可是卖家说让我朋友再等等,我朋友出于安全考虑,就在网站上先进行了退款,防止钱打到对方帐户”如果看到这还不明白是担保购物的话,估计你也没有多少发言权,就像支付宝似的购物平台,如果都怕上当那干脆就别出来做生意了。
下定单,就是把我的需要告诉卖家,既然我选择要发票了,是因为我要报销,没有给我发票,我付了钱,那我怎么把这个钱补上呢?而且我朋友电话联系卖家,告诉他没有发票,卖家说马上给邮,为何近一个月了一直没有收到,这卖家的诚信哪去了?在淘宝网,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人家会注明,而现在是可以选择要发票,才下的定单,如果你也是报销,没有发票如何办?在我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卖家都没有给我付发票,那么我付了钱,卖家就会给我发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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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0: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商品的标注中有发票,或者双方协定给发票(有聊天记录为证),则按规定应该给发票。
如果以上两者都不,则可以不提供发票。
毕竟淘宝是C2C的网站,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既然卖家愿意给你退货,说明对方还是诚信不错。无论如何,买家收到货后就应该支付相应货款。你可以和卖家再协商,要么按照退货,所有的邮费卖家负担;要么部分退款,以弥补发票上的税点损失;要么就要求卖家提供发票后再全额付款。

不支付书款,对方又没有保留证据,从法律上说是没有办法的。不过你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拿这个聊天记录到淘宝客服那里,淘宝客服同样可以强制从你帐户中扣款。

而且总是不道德的。

如果你收到货物而没收到发票,可以到淘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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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1 1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我朋友是在卖家的网站上搜索到书的,下订单的时候选择的要发票,然后通过支付宝汇的款,当还有一天交易时间就要到的时候,我朋友没有收到书,我朋友就跟卖家联系要求延长交易时间,因为按照支付宝的规则,到了交易时间买家如果没有提出没有收到货,钱就会自动打动卖家帐户,卖家没有给延长,而是让我朋友再等等。我朋友又跟支付宝联系,支付宝告诉我朋友没有收到货款就选退款,选择没有收到货,让卖家提供发货凭条,我朋友就按支付所说的做了。打算书收到后再付款,可是书收到后,却没有给提供发票,我朋友看没有发票就没有付款,而是电话联系卖家,卖家说可能忘记放了,说把发票给邮来,我朋友就同意了。可是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见给邮来发票,而且卖家也没有向支付宝提供发货的凭条,所以支付宝就把钱退给我朋友了。
我朋友就觉得,他已经尽到他应做的义务了,而是卖家故意不给发票,现在是我朋友也不打算联系卖家,就等着卖家主动联系他,卖家不联系我朋友,我朋友就不给卖家付款了。因为当初下定单的时候,联系电话都有的,可是卖家却一直没有联系我朋友,我朋友这么做存在什么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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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3: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看了半天忠于明白了,是网上书店(非淘宝)交易。

在两个单位之间的交易,都是卖家负责催款,买家负责催货的。你这种情况也是如此。

况且你没有赖账,也已经告诉对方,书已经到了,并且给卖家留了充分的交易时间(支付宝从收到退款请求到默认退款大约是6天时间),这个时间内卖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寄发票;2.在支付宝中拒绝买家退款要求(拒绝后支付宝会重新计算支付时间)。

既然他没有这么做,那就是他的问题了。难不成还要硬给他。

不用管的咯。数额不大,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双方交易,问题总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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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1 18: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像楼上所说,应该是网上书店交易。
实质上是我朋友觉得他没有过错,所以才不愿再联系卖家付款和索要发票。
因为,最初是交易时间快到的时候,我朋友要求延长交易时间,对方却让我朋友再等等,我朋友咨询支付宝客服后,客服见议我朋友先退款,我朋友就照做了。
等收到书后,发现没有发票,就打电话给卖家,卖家称忘记把发票给夹在书中了,说给邮来,我朋友也同意了,可是最终也没有见到发票邮来。而且我朋友在支付宝退款后卖家应该像楼上所说的上传发货凭条的,卖家却也没有上传发货凭条,支付宝按照交易条例,就把钱退给子买家。

再次谢谢楼上。我认为实际上按理钱应该给卖家的,可是卖家为什么就不主动联系买家呢?????
为什么要钱还不主动?难道是难在发票上吗?
如果天下所有的卖家都是这样,哈哈,那么别有用心的人可就高兴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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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卖家肯定有过错,但卖家把书已经给你朋友了,人家挣点小钱也不容易,没开发票估计也有人家的难处,不付钱说不过去,总之如果白得人家一本书总会感到过意不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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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用更大的错误惩罚较小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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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几个话题之外的论点。

1、有聊天记录为证。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以复制品形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因而证明效力较为低下,而且孤证不能定案;
2、数额不大,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数值不是作为违法与否的因素,而是作为违反哪条法律的判断因素;举例,民事中常见打1元官司。
第3个,楼主你的朋友当然违法(民法),买家和卖家已经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债务与债权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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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3: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a3113于2008-05-11 21:35发表的 :
说几个话题之外的论点。

1、有聊天记录为证。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以复制品形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因而证明效力较为低下,而且孤证不能定案;
2、数额不大,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数值不是作为违法与否的因素,而是作为违反哪条法律的判断因素;举例,民事中常见打1元官司。
第3个,楼主你的朋友当然违法(民法),买家和卖家已经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债务与债权关系了。
.......
既然楼上一定要用法律的框框来说话的话,我有以下疑问:

1. 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合同是经过第三方公正的。交易过程是双方自愿的,自始至终,卖家并没有对自己的损失做过任何的诉求。

2.根据支付宝规则,双方的交易合同是有有效期的,卖家未能在有效期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那么买家当然有权拒绝支付其货款。假如因为卖家的延迟履行合同而给买家造成了损失,买家不但可以撤销合同,甚至可以要求卖家按赔偿其损失(当然合同应该规定)。这里似乎卖家的违约并没有给买家造成太大的损失,顶多只是对买家精神上造成伤害,让买家日夜担心。

3. 就其合同关系来说,当双方交易过程中,一直有第三方担保人担保,卖家即使要找,也是找支付宝;即使要告,也是告支付宝。买家没有收到完整的货物,而且双方交易过程中也没有补充“买家可以接受不完整货物”的条款,卖家自己没有履行义务,当然自己承担责任。

3. 关于电子证据。只要合同双方都认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份证据,即使是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去年年底的南京彭宇案,在原告不认同的情况下,法官都可以采信被告提出的电子物证,那么在这里,合同双方都认同,法官为什么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

4. 在民法上,数额的确不是违法与否的因素。但这类案件,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庭外调节的多。即使双方不同意调节,买家已经为此协议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胜诉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败诉的可能性。

总之一句话,身正不怕影子斜,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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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0: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在买卖合同中,国家对发票有着特殊的规定。卖家对买家提供发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且买家已经为发票支付了款项。支付宝要求卖家为提供的发票进行举证,卖家一直没有这么做,放弃了举证。这种情况本身是违法的。卖家不提供发票,买家有权不支付货款,这也是有案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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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5: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没错,在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不支付货款,但在此情况下,卖方也有权索回货物,而买方对在此过程中货物的减损有一定责任,卖方则对此过程中的运输包装费用有责任。

就是说,你可以不付钱,即单方面合法中止此次交易。但是你也同时没有了对货物的拥有权和使用权,你可以通知对方,货物将完整的返还对方at seller's expense.

当然,书这东西不同于饮料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小心些表面上也不会有什么问题。虽然法律上您可以有空子钻,但是我深深鄙视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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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08: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德上来说,既然拿了人家的东西就应该付款,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为什么卖家不对此有一个方法呢?
没有发票你可以打电话说明一下原因或者留言,这都可以解决问题呀.
但是卖家似乎对这事情一点都不理会?
这不像一个有诚信的卖家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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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9: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在淘宝上的话,一般是要开发票需要再加6%的钱。才开的。
如果仅仅因为忘记放发票而少付一本书的钱,我个人认为你的诚信有问题,
任何一个店主,都不可能为了一个发票而损失一个客户的,发票忘记发,再联系发,没有发的话,你们为什么不继续同店主沟通??如果沟通的好,这种事根本不会变成现在这样的。

在我们店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客户说东西少了,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客户,然后咨询客户的想法,是下次购物的时候补上,还是直接退款。一般常来的客户会选择把这笔钱留在我们这,在下次购物的时候,抵款。如果是直接退款的,我们也会即时退款。如果遇到像楼主说的这样的人,我们会直接投诉他,在投诉处理好了,拉黑名单,并且差评或中评,然后公布他地址,永远不再交易。

偶不从任何一种法律角度说。。汗汗。。从个人的想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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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9: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看情况楼主选择的是平邮。平邮一般是半个月到货时间的。如果发票店主说发了,你就要联系一下他要货单号查一下了,因为有时候邮局会丢件的。你不查他们就装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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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天使心。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是道德层面上的,一个是法律层面上的。

前天看到一个报道,说三个老外在深圳大街上方便,一行人上前提醒,遭殴打,后来在派出所获赔。

在这个过程中,前一阶段三个老外是道德上的错误。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在大街上随地大小便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人提醒也是因此。但他不犯法。后面殴打过程才是法律层面上的,触犯了法律。

这个买书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你说他没有提供发票,你有权拒付。如果卖家不愿出具发票,你可以要求卖家支付邮费,你将书本原物邮回。这个过程无可非议。当然,如果卖家说买家已经阅读完了,现在要退货,不道德,这也可以理解卖家的心情。因为这中间卖家“免费”给买家阅读,中间损失了来回邮费,而且书也有了磨损。况且,书籍不像食物,必须吃下去,损坏了货物才能算做消费过程。

但楼主问的是有没有触犯法律。这是道德层面之外的另外一个层面的东西。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 卖家没有尽完整发货义务。卖家可能真的忘记了,但是后来支付宝要求卖家提供一个电子票据,就是发票(副本)扫描后上传给支付宝看看,它的确开了或者在买家要求后补开了发票。要说邮寄很慢,提供电子票据很快吧?但卖家没有这么做。卖家似乎在拖延些什么。

2. 卖家发货后没有尽和买家沟通义务。买家联系卖家要发票,卖家联系买家要钱,这是买卖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

3. 很明显,对买家来说,发票是要报销的。从这里看出,买家是单位公务,而不是私人行为。卖家不提供发票,这个货款只能买家自行负担。几十块钱买家当然可以负担的起,但是成本就要转嫁到买家私人身上。从这个方面来说,几十块钱和几十万没有实质区别。如果是几十万的发票,楼上诸位恐怕不能再从道德层面上批评买家了吧?

4. 买家在购买过程中先期是预付了完整的货物货款,发票的税点和邮费,并且双方都认可该价格后卖家才发货的。补寄发票是由于卖家的“失误”造成的,卖家就有责任使发票被安全送达到买家手中,其补寄发票的损失自然要由卖家负担。卖家既然知道发票通过平邮并不安全,为什么不寄快递或者EMS?卖家完全知道买家拿不到发票就有可能不支付货款。就没有评估过发票丢失买家可能就不会付款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吗?

交易过程中,买家只是从支付宝那里收回了预付款(这是得到担保人支付宝认可的),并没有说不支付该款项。卖家因为自身问题而造成担保人不愿继续担保,当然要承担寄了发票后买家仍然拒不付款而给自己造成更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卖家确认买家收到货物以及发票后买家不付款,才能认定买家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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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楼上一定要用法律的框框来说话的话,我有以下疑问:
  并不是针对ryxin兄,只是事实是怎么样的就怎么样。

1. 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合同是经过第三方公正的。交易过程是双方自愿的,自始至终,卖家并没有对自己的损失做过任何的诉求。
4. 在民法上,数额的确不是违法与否的因素。但这类案件,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庭外调节的多。即使双方不同意调节,买家已经为此协议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胜诉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败诉的可能性。

  卖家有没有起诉、法院受理不受理是另外一回事,侵权就是侵权这是法律事实,你不能排除卖家随时起诉的可能,也不能说法院适用简单程序或庭外调解就不是违法!侵权是作为事实存在的,尽管这是一种低风险。你的第4点回复的理由相同。

跟着的2点是具体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比较复杂我暂不一一答复了。
3. 关于电子证据。只要合同双方都认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份证据,即使是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去年年底的南京彭宇案,在原告不认同的情况下,法官都可以采信被告提出的电子物证,那么在这里,合同双方都认同,法官为什么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

  计算机信息当然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是我的意思,有2点是关键的。
1、电子证据证明力比较弱,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从(有的有网络)生成、到存贮、到传递的客观性、可靠性、完整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且电子证据多是间接证据(相对于直接证据),因而必须和其它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法院才会采信;
2、不单是电子证据,任何一种单独的(注意是单独的)证据(比如指纹、DNA)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谓孤证不能定案,必须形成互相证明的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事实。
彭宇案,不是法官采不采信电子证据的问题,而是怎么采信的问题。

总之一句话,身正不怕影子斜,有理走遍天下。
话本来没错,可“有理”是道德层面,如果只有理而不考虑法律,怎么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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