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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防震减灾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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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05: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川地震发生后,人们都在说地震预报和震后救援的问题。其实从《防震减灾法》的角度来看,防震减灾工作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防震减灾法》第二条)。按阶段分应该是可以概括为三个字“预”(预报,监测是预报、防御、应急救援的基础工作,应贯穿始终,而不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阶段)、“防”(防御)、“救”(应急和救援,应当放到一个阶段,因为二者应当同时开展,无法绝对相互独立)。
现状是,“预”是世界难题,尚未攻克,应属科学研究的层面,离“减灾”目的尚有距离;“救”作用有限,应把主要精力放在“防”上,日本就是这么干的。
然而就这么一个“防”,却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谁来总体把关呢?没有,意味着大家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是一个部门管理;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是若干个部门管理,而这些合在一起,才是一个实在的“抗震能力”啊。
  大家可以想象假设没有统一把关的《消防法》,会是个什么结果?大家都负责,就是意味着大家都可以不负责。权责一致,是最基本的法律原理。
  虽然,即便是汶川、北川等地都按照当地设防等级进行设防也不能抵抗7.8级地震,但至少权责统一时,人们更容易追问,而有关部门也会更加积极地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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