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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检察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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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13: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基本的保障。如果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这样说,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
   法治,简单地说,就是良善的法律得到了普遍遵守。因此,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是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的正义的法律,并形成严密的体系;二是这个法律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被严格遵守着。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前者,法治固然无从谈起,缺少后者,法治同样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这两个方面的主要矛盾,还是在于法律的执行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每届都有自己的制定法律的规划。通过努力,至今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殊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缺少法治传统,人们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有些国家公务员的执法理念,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政治体制,当然包括了司法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法律的执行不尽人意,这是毋庸否认的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检察,也就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其全部使命就是要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地实施。社会主义的检察权,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检察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后者仅仅是诉讼上的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尽管有的也具有一些监督的职责,但是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大陆法系的检察权,在职权主义的指导下,虽然对于一些诉讼活动具有监督的职责,比如德国检察官被认为是“官方的护法人”,但是,却不是监督法律实施的专门官员,因此被归为了行政系列的政府公务员。至于普通法系的检察权,在当事人主义的指导下,完全只是诉讼中原告一方,根本就不具有监督司法活动的职权。比如在英国,检察制度虽然历史较长,但长期以来不被重视,侦查机构与审判机关之间并未插入任何独立的指控犯罪的机构,只是到了1985年才出台了《刑事检控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刑事检察机构,扮演着指控犯罪的原告的角色。社会主义的检察权是一种崭新的国家权力,与历史上的、现在其他的检察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同日而语,这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权力机关的指派,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办严重破坏法治的职务犯罪行为,纠正诉讼中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现象,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使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地实施。
   可见,在当前法治建设的两个内容中,作为主要矛盾方面的执法上,检察机关承担着神圣的使命。这就是,检察机关必须通过专门法律监督工作的强化,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执法犯法的行为,减少违法现象地出现,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努力使法律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中,任何削弱检察权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戕害,而检察权的丧失,也就是法治的终结。这样的严肃的判断,我们是无需更多地论证的,只要回顾一下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被肆意践踏、检察机关被完全“砸烂”的悲惨经历,我们就不能不坚信,加强和完善检察权,对于法治建设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从正面来讲,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正是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的实施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才使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较好地执行。我们可以假设,倘若没有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那么,法律的执行必然大打折扣,今日的法治建设状况就绝对不会有如此辉煌的成绩。
   可见,检察权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因此,任何一名从事检察工作的同志都应当明确自己所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使自己成为“法治之人”。这样的“法治之人”,首先就是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并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有机统一起来,具有誓死捍卫法治尊严的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其次,自身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监督他人的人,必须具有让被监督者信服的品质。自身对于法律怠慢和亵渎,无疑是将自己贬低为无视法律的人。这样的“无法之人”,怎么能够监督他人服从法律呢?再次,司法活动是一门艺术,没有专门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经验积累,仅仅凭着“一颗红心”的善良愿望,同样也无法使自己成为一名“法治之人”,根本无法通过自己工作来促使法律的严格实施。恰恰相反,只能导致对正确的法律行为进行错误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的后果。信法为上、模范守法、精益求精,是成为检察官的必要条件。惟有成为这样的“法治之人”,才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检察官。检察权惟有在这些“法治之人”手中,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作不懈地努力。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检察权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权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任何改变检察权性质的想法,任何轻视检察权的意识,都是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也十分有害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自然,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以自身出色的成绩,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用这样优异的成绩,充分证明出检察权对于法治建设的不可或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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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中国特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笔误一处。
看不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检察权”与其他检察权有何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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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9: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分感谢版主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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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3: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权在中国尚有待发展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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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1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国的检察权与他国检察权差别很大!(刑事诉讼修改不久)不是有检察官拒绝起立吗?甚至有要当庭监督法官的吗?
2法律的精神好像并不像搂主写得那样,看重或依赖人的品性,反倒是对人性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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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检察权和中国法治进行是背道相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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