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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乌合之众?—信访者抗争的行政法意义(非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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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08: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问题是当下炙手可热的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高层领导还是基层干部、普通群众,对上访这一中国特有的社情民意沟通渠道的研究探讨不可谓不多。但是,在不同立场的众多声音中,却很难找到对信访的一致评价。国家信访局局长一句“百分之八十的上访者都是有道理的”,弄得基层干部,特别是信访工作怨声载道。专家学者中,更是对信访的存废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比如有人主张信访不仅要保留,还要确立其宪法地位,也有学者认为信访根本上是对方法治的破坏,尤其在我们构建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更应该及早废除信访制度。
那么,信访究竟是什么呢?我以一个老百姓的眼光来看待它,无非就是苦情申诉的渠道。古代有跪地拦官轿的做法,现在没有了,难道还不允许老百姓通过信访抒发一下内心的愤慨?老百姓都是弱者,弱者没有任何自助能力,只能寻求官方支持。这种情况自古就是有的。即便以后我们真的取消了信访这一制度,难道就能保证百姓们不“上访”?当然,由于官方在处理有些信访问题时不够谨慎,特别是执行的政策标准不够协调、一致,难免会引起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也多,官民对抗的情况也越频繁。好在大多数时候,老百姓毕竟是弱者,难以组织起有效的具有革命性质的抗争,所以信访问题最终还是能够解决,矛盾也始终会消亡。
作为一个行政法学人,我们的任务是构建并维护官民之间的法律秩序。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多数信访事件并不能对行政法确定的官民关系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这说明我们原来建构的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稳固的。但我们能购对这种弱者的抗争视而不见吗?对于行政法而言,这种抗争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考察行政法是怎样影响社会关系的。
一般而言,法律是确认一定社会关系的准则。行政法也不例外,它预设一种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并以此指导、规范公民和国家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确定法律规则时,我们总是期望预设一种最公平合理的秩序,以便这种秩序构成的社会关系总是趋于稳定状态。但是,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我们预设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总是处于稳定转台,新的情况、新的利益主体出现的时候,这种关系就会不稳定。由于行政法确立的社会关系是标准的社会准则,即便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时候,行政法也会以其国家强制力迫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一种足够强大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关系的变革,行政法的自我完善就会出于停滞状态。对于一个急速发展的社会而言,行政法的这种表现显然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
在难以寻求一种足够强大的力量通过推定社会关系变革来实现行政法的自我更新的情况下,信访者这一弱者的抗争,无疑对促进行政法的完善,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试想,如果没有这种抗争,立法者永远不可能了解到他们所预设的这种法律关系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就会当然地认为所预设的社会关系仍然处在理想状态。而一旦有这种弱者的抗争出现,并被立法者所重视,显然,法律的自我完善九有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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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9: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法律的自我完善九有了新的动力!
挑刺: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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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3: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深刻,我再狗尾续貂一下。
我认为信访权的本质是言论自由的当然延伸,
其存在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另外,认为信访是破坏法制是没道理的,
信访本身并不能启动任何司法或者行政等公行为,
信访只是公权与私权对话的途径,
为公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而其中有些信息是公权尚未掌握的,对于公行为启动至为重要;
当然有些信访是错的,但是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甄别不予采纳,
总而言之,决定权在公权手中,说信访破坏法制,
其本质是找错了人来为法制的破坏买单了。
纵观历史的过程,法制破坏从来不可能是由个人导致的,
反之,总是由公权自身的不当运用导致,
哪怕我们说某些伟人破坏了法制,
那些伟人早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
他其实是一种国家机关,
是代表了公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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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0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办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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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5 09: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群体或者个体的社会学意义,已经有人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对街角社会的研究、对乡村社会的研究等。但弱势群体的或者个体的法学意义,往往为人们所忽略。特别在我们这样的长期将法律视为工具的国家,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本身就被强势一方所掌控,而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强势的一面也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更多的法律分配的利益。因此,人们往往忽视弱势群体对法律进步的推动作用。
重新认识弱势群体或者个体对法律进步的推动作用,意义究竟有多大,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律确认并维护一定的利益分配关系。长远而言,这种利益分配关系也是动态的。如果这种利益分配关系长期朝一个方向倾斜,就可能导致法律失去其公平正义的本质而真正成为一种纯粹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显然与法律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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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21: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信访存在的弊大于利,其不利于形成规则意识,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可能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畸形产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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