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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要约人在要约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地震与法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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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7 22: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震作为一种自然事件, 可以引起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植物人,精神病人)这类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本文想重点探讨一下地震导致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果缔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做出承诺之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承诺人又作出承诺,该合同是否仍然成立? 从意思表示观之,只要标的确定,可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政策,一般应该认定有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并不能导致要约本身的无效,因为要约人是确定的,该要约如果经过承诺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该拘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但是,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

(一)如果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按照合同性质履行依赖于要约人的,该合同即使被承诺也无效,这种情形主要包括:

(1)要约人承担义务具有人身性质,如相声表演;
(2)合同严重依赖于信任关系,如委托,雇佣,租赁,借用,合伙等等。
(3)某些不作为债务,如保密协定和竞业禁止协定

这种情形类似于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来说合同都无效或者被解除。

(二)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其合同债权只是为了要约人个人的利益,比如为要与人购买衣服,此时,应该认定该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并不是仅仅为了要约人,比如借贷关系,或者为了自己的财产保险,甚至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三)如果承诺人在承诺的时候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要约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那么这种恶意是否影响到合同效力颇值研究,比如前例借贷关系虽然不是仅仅为了要约人个人利益,但是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也很难履行,所以,似乎应该认定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主观上的恶意很难证明,因为这类主观往往不能表现为行为。

对于承诺人在承诺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处理与上述类似。

对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似乎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由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大多属于事实行为,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意思能力,法律当然赋予其清偿的效力,但是,对于该履行行为毕竟是为了给付的目的,所以,行为人至少应该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而地震后丧事行为能力大多属于精神失常,或者植物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上述论证也适用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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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7 22: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个人认为应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论分别给予阐述方见尺度,譬如购房合同未交付房产前,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如何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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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洼里的雪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8 11: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合同中,这种情况是经常会遇到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精神跟楼主讲到的相似。
当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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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区分和分析,对基本概念都未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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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2: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太狠了点,不至于~
不过楼主单从题目看,就不太符合基本学术要求,没有说明起码的行文意图和讨论范围。教学相长,楼主文章也并非无可取之处,平常心,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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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合同成立 生效 有效 无效的关系问题上 有点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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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8 14: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6-08 12:46发表的 :

在合同成立 生效 有效 无效的关系问题上 有点纠缠不清


含笑斑斑, 谢谢, 确实有问题, 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论述这个问题,

我觉得合同一般是成立了, 此后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可能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说从公平的角度上没有必要履行. 缔约后一方死亡的情况比较特殊, 究竟如何认定, 是合同不成立, 似乎不对, 因为合同符合成立要件, 是合同不生效, 似乎也不是, 因为不属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权处分行为, 或者附条件的行为, 抑或是无权代理, 应该生效了, 应该被解除, 也不符合合同法解除的条件,

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在概念上确实应该做区分, 每本教材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社会科学就是如此吧, 没有绝对的正确答案, 不过, 从实践上看, 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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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8 14: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zhener0428于2008-06-08 12:26发表的 :
楼主的区分和分析,对基本概念都未搞清楚



请说清楚, 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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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8: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有意义的讨论,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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