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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噪声侵扰,是否应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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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洼里的雪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11 12: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环境报》报道,其记者日前就环境噪声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杨素娟认为,遭受环境噪声所产生的精神侵扰,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噪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舒服。特别在高考期间,对考生的影响太大了。严重的话,能造成心神不宁,神经衰弱,还能影响身体健康。造成精神痛苦是肯定有的,想想也应该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好象不大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地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就是说,不但要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还要超过排放标准。其 实,有的时候,虽然不超标,但高生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低分贝也同样会侵扰。法律以“是否超标”来决定“是否受损害”,不大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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