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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民国时期哪个法学院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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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gui208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13 15: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末民初,法学鼎盛一时,法学院犹如雨后春笋,万尖齐冒。几乎一省一法学院,北京与江浙地区的法学院更是实力不凡,民国时期的法学大家大部出自这两大区域。朝阳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上海法学院都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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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5: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中央大学就是东吴大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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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6: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开办讲授近代法律的第一个教育机构就是天津的北洋大学。(注:北洋大学是天津海关道台盛宣怀于1895年奏请创办的,时称天津中西学堂,其中的大学堂实为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大学。学堂设立之初即有法科,当时称“律例学门”,属专门之学。1900年因庚子之役而停办,1903年恢复后改名为北洋大学。)早在1895年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即列有法律科目,并于1905年学校重整时由法律系开设。但是直到1915年或1916年左右,法律系才逐渐达到近代的法学院规格,当时有几位著名的外国律师受聘任教。

入学条件为三年法律预科,并要熟练地掌握英语、法语或者德语。课堂内容最初设定为三年,尔后提高到四年,“大抵以美国的法学院为蓝本。法律系的宗旨”是“提供法政之基本训练”,“有裨于毕业生从事行政、司法或交涉事务。”有很多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LL.B),其中就有当今中国出色的法学家王宠惠博士。(注:王宠惠,字亮畴,祖籍广东东莞县,1881年出生于香港,1895年入天津北洋大学攻读法律,1899年以头名成绩毕业,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后游学欧美,190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当选为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曾将《德国民法典》由德国文译成英文,为英美大学的通行译本。民国后长期担任外交、司法等部门要职,担任海牙国际法官六年。他的思想与主张对民国时期的宪法、民法、刑法的制定有较大的影响。著有《比较民法概要》等多种法学作品。)

1918年法律系停办,其师资被并入国立北京大学的法律系。(注:1918年根据当时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先生的大学教育方针,将北洋大学法科并入北大法科,同时分出北大工科并入北洋大学。此后,北洋大学不再设有法科。)这样就失去了与天津律师界外国律师的合作,同时,20多年的苦心经营也受到了很大地破坏。但藏有外文法律图书的颇具规模的图书馆依然保留在天津,(注:1922年保定河北大学学长吴扶青“鉴于法学深奥,并北洋大学先前所存之法学书籍悉归于其中,”创办了河北大学法学研究社。河北大学法学研究社编《法学月刊》,1929年4 月创刊号。)另外,尚有期待法学院尽早复办的颇多议论。

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教育机构在外国律师的协助下设有法律学系,这就是直属于法国天主教会的上海震旦大学(Aurora University )和美国基督会控制的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注: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传教士1900年在苏州创办的,而东吴法学院是美国律师兰金Charles 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办的。)法国法(典)构成了震旦大学的教学基础,另外在沪执业的法国律师亦襄助教学。学校不只讲授法语和英语,而且大部分的法律教学用法语进行。课程包括法律预科二年,以后三年学习法律。在校学生约有50名。

东吴大学法律科即有名的“中国比较法律学院”,(注:东吴法学院最初称东吴大学法律科。1927年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英文校名“中国比较法律学院”是罗炳吉法官提出来的。)1915年秋以8名学生开班设学,1922 年秋在校注册的学生已达80人。后者人数当中有14人为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一事实导致有望可能会很快地将入学条件由二年的大学毕业提高到四年。已经修满三年课程并获得法学士学位的29位年轻学子中,已有9人赴美攻读研究生, 由于有预修学业,他们已为密西根大学、西北大学及其他名牌学校授予了合格成绩。

法学院的宗旨,一如学校“概览”所述及其校名(英文)所示,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之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为闳旨。 学院拥有一个组织完善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还出版一份中英文合璧的法学杂志(季刊)。 教学活动大都由在沪执业的美国律师
以及从美国法学院毕业的中国人承担。(注:他们主要有上海前美国总领事佐尼干T.R.Jernigan、上海工部局总办费信Stirling Fessenden、美国驻华法院地方检察官萨莱德Geirge Sekket和梅华铨、王宠惠、董康等人。

这些教师全为义务教授,兼职授课。)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整个办学大计的成功开启主要归功于他——是法学院的教授会顾问。(注:罗炳吉(Charles Summer Lobingier)是一位美国的罗马法和比较法学家,曾任菲律宾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委员会委员和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教授。著有《人民的法律》(The People’s Law )和《罗马法之演进》(The Evolution of Roman Law)等著作。1914年由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驻华全权司法代表,曾参与创办东吴法学院的筹划设计,包括英文校名、课程和学规章程等工作。)最近,华东地区5所较大的教会大学的校董会已经提议,把该学院发展成为5所大学的共同的法律科。如果这项动议付诸实施,那么专职教员将会得到增加,而法学院的其他方面也将得到加强和扩展。

中国法学院中具有大学(university)程度的仅为一所,这就是国立北京大学的法律系。清宣统二年(1910)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最早开设法律科目。民国八年(1919)采行选科制,废止了“文、理、法”科名称而改称学系。法律学系现又下分法国法、德国法与英国法组,学生必须在这三组当中择修其一,同时要熟练地用外语进行交流。外国的法律书籍已被译成中文,而外语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手段。教师分为教授和讲师两级,法律学系现有教授4人,讲师10人。有425名学生注册在学。本科修业4年,入学条件为高中毕业后预修2年。

中国其他的法学院称“法政学校”,可是由于这类学校的规格参差不齐,因此这个词语的含意不甚确切。随着民国的建立,骤然拥出了大量所谓的“法政学校”。清廷官员既已捞取了退休金,而又对共和政府下的官职一片争抢。人们普遍相信,学习法科乃为干禄之终南捷径,因此这种新办的法政学校蜂拥而起,到处泛滥。(注:叶龙彦博士在他的《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1905~1919)》(1974年)这篇论著中对当时法政学堂所以“狂热浮滥,蔚成时代风尚”的原因、过程及历史地位等问题有专详的描述。)

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成的西洋法律著作。很多人东渡日本研习法律,因而中国的法律学校不久就被从日本学成归来的中国人所把持。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它是一所拥有700名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学生(其中学法律者300人)的学校。今年(即1923年)5月,该校校长讲,学校所用教材的70%是从日文翻译过来的,有60%的教员是留日学生。在北京的大理院图书室,日本的法律书籍沿墙摆满一排,而美国的法律书籍则置于一旁。

由于中国学生去西方国家学习法律的人数相对来讲非常之少,所以很显然,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部分知识是从德国转由日本而来的。我们的邻邦日本的主要成就归结于他们在实现自身司法制度近代化道路上的迅速和辉煌,并成为其他东方国家的开路先锋。“在塑造日本新式的法典的过程中,法国法、英国法和德国法相互竞争,最后以德国法的胜利而告终”,但这只是在日本法学家分别以其各自的语言研究了这些相互匹敌的(法律)制度之后取得的。

中国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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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2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东吴,北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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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7: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忆往昔,谁不羡,中华法学,也曾朝阳正上!
  望今朝,何堪哭,数年之功,竟能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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