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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午夜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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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8: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晚上12时,张君出发到家不久,接到紧急电话,说有紧急任务,马上到市工会。

   市工会方圆十亩左右的范围,原来有剧场、图书馆,还有文化和体育局等多家单位的办公楼和家属住宅等十多幢高楼,现在大部分已不存在了。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这几个单位要搬迁,要在这建一个五星级的宾馆。此时,四周建起了围墙,大部分房屋已被拆毁,倒塌的房屋犹如一座座小山;十多部装满回收钢筋的卡车停着不动;近两百人聚集在那儿,有民工、司机、政府官员、公安干警。一场群体性事件就在这里发生。

   在上半年,市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了香港A集团来这投资建设五星级宾馆的项目,规定A集团要在10月底拆除原有的房屋。A集团把这个项目转包给B公司。现在已是10月下旬,拆倒的如山的垃圾没有清理,五六幢高楼巍然屹立。更要命的是,B公司近日完全停止了施工,把设备、值钱的钢筋等废旧物不停的转移。A集团到处找人交涉未果,只好向市政府反映。市政府找不到B公司老总,遂通知公安局等部门于23日把运钢筋的卡车拦下来。这样,几十个民工出来了,说B公司把拆除工程承包给他们,用那些废钢筋等材料抵偿工钱,民工追问是什么人拦下运钢筋的卡车,还问那些运费、装卸费由谁承担;司机也想知道如何解决他们的运费和误工费用。

    民工和司机提出的问题,确实不容易解答。说是市政府拦车,那费用谁出?市政府为什么要负责这费用?如市政府不能解决这笔费用,就有可能被人说市政府滥用职权、办事不公,引发许多后遗问题;说A集团拦车,因为涉及到费用和其他很多复杂的问题,它也不愿承担这个责任;说费用由B公司承担,又找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这样,大家束手无策。

   A集团的汪小姐说,根据合同,拆除的义务应由B公司承担;民工说他们拆除也有合同,是他们与B公司签订的,也是合法了。张君审查合同后发现,A集团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而B公司与民工签订的合同有问题。这份合同的甲方B公司有印章和法人代表签名,而乙方只有一个“吴淙英”的签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其他信息都没有。

   张君出现了闪念:“吴淙英”这个人是不是真实存在?这个合同是不是有人假冒“吴淙英”签订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像这样的承揽工作,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法人组织如B公司才有资格承揽,而B公司承揽后,不能把全部工程转包他人;“吴淙英”作为自然人,是没有资格承揽这个工程的,他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张君向当事人阐述了上述法律规定和他的看法,要“吴淙英”出示身份证件,“吴淙英”有点慌了,不肯出示。

   张君感到一阵轻松——案子有眉目了……作为关键人物B公司,其老总这几天一直不见音讯——他不出面,这案子无法解决。为了尽快处理该案,作出市政府领导能够接受的结论,张君遂建议对该案建立卷宗,收集、复印合同、身份证明文件,因这些工作在工地内不好开展,张君建议到有关办公室处理。

    到了市招商局,民工们与汪小姐仍在争吵不体。民工们说,做工要钱,要解决卡车被拦的费用。汪小姐说A集团只与B公司签订合同,你们没有资格来跟我谈判;要解决问题,得设法找到B 公司老总。那个“吴淙英”在不停地拨电话,市政府领导也不停上拨电话找,但都联系不上B公司的老总。

     市政府领导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大家一筹未展。

     有人提出由市政府负责有关费用,刚提出,马上便被否决了。

    既然市政府不出费用,那只有当事人人出了。但由当事人人出,有什么事实和理由呢?……

   “唉,这事真难办。如果A集团与B公司的合同到期,而B 公司没能履行其拆迁的义务,这样,B公司违约,所有责任就是B公司承担。但是,现在合同期限还有7天,还不能说B公司违约……”市政府何秘书长在那里自言自言。

   “还有7天,B公司能够履行它的拆除义务吗?”张君听到何秘书长说到“合同违约”,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马上问。

   “肯定不能完成任务。再多给一个月也不能完成任务。”大家异口同声地说。

    那么,B公司肯定是对A集团违约了?”张君进一步查实案件的关键问题。

   “这是肯定的。”大家一致说。

    B公司肯定违约了!——张君更坚定了这个判断!呵呵,该案有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了。随即,张君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一、市政府在该案中的地位。应是中立的纠纷调解人,不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二、拦车的人是A集团,不是市政府。因为B公司作为拆除人,没有认真履行其与A集团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只有7天的时间内,是根本不可能全部拆除和清理规定的房子,这在合同法上叫做“预期违约”;而“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但可以追究它的违约责任,还可以采取扣留车辆等自助措施;三、费用承担,由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双方不能协议,那么,主要应由B 公司承担。因为事件是由B公司挑起的,事情发生后,B公司老总避而不见,拒不协商。四、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问题闹大了,市政府要根据合同追究A集团的违约责任;A集团也可依法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五、民工的工钱,由民工向B公司交涉。大家赞同了张君的处理意见。

    自此以后,形势急转直下。

   汪小姐,是A集团的代表,是来处理五星级宾馆开工前的有关事宜,是个漂亮的女子。这几天她为这事操劳,显得很疲惫,很无奈,听到了这个处理意见后,脸上终于有了笑容。那些民工原来在那里大声吵闹,说什么农民出来打工辛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护等等,现在全部不出声了。那个“吴淙英”紧张地打电话,讲了几句,出到屋外继续讲。许久,才回到屋内,说找到了B公司的老总了,提出交保证金给市政府保管,使他们把钢筋运走。被否定。因为这是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政府不便介入。张君建议找公证处,经公证处公证后把钱提存,但这种方案要到明天上班以后才能实施。“吴淙英”再打电话。办案人员追问他如何处理,他说还没有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催他行动快点,否则,我们走了,由你们双方解决了。“吴淙英”打电话后再次返回办公室,说这事由他们自已解决,接着把他的人带走。不久,处理人员也跟着离去。此时,已是次日凌晨3时。

    第二天,张君经过市工会,只见原来装上车的废钢筋已被卸放在工地的一个空地。拆除工作已经恢复,工地上一派忙碌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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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10: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这个似乎不是小说
开头不错
但是整个叙述的过程似乎就是一个案例的分析过程,预期违约这样的专业词汇随处可见
拿小说的标准来评判的话,缺那么一点点血肉
呵呵,恕我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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