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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逻辑导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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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23: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次参加园地的读书活动,很激动也倍感压力,很久很久没有写读书心得了,不过这也是一个鞭策自己读书的好机会。

拿到这本书后,先大体看了下本书的序言和导言,发现这本书完全符合自己的期望,它是一本介绍逻辑的初级教程,不需要任何关于数学和哲学的基础知识(想到数学就头疼,O(∩_∩)O哈哈~)。

读一本书就像做一件事一样,要首先确定读书目的,问问自己想从这本书中学到什么。这本书一开头就明确的点出要“让读者掌握一门精确而完整的逻辑推理理论”,并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数学和各门经验科学。因此,这本书给我的初步感觉就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讲逻辑的相关理论知识,另一部分讲逻辑的实际应用吧。

在“导言”里,作者再一次强调了本书的“重点在于逻辑系统的使用和应用”,“把逻辑当作数学和科学的一个部分来加以介绍,并且用大量的详细的实例来说明”。看完导言,发觉自己对逻辑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感觉通过逻辑能增强自己严谨的思考方式,有效地运用语言和思想。“逻辑的推理理论对于人们的每一个认真的思考都有关系”,怪不得GRE,公务员,MBA等等考试都要考逻辑这一门。

按照“目录”和“导言”中所简要介绍的各章节的内容作了个粗略的结构图,希望能对自己在本书的学习中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等把这本书读完后将它整体完善。




初步计划,每周读完一章并提交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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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2 14: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读书心得

看完了第一章,给我的感觉是这本书有些地方翻译的也不是挺到位,可能是年代久远的关系(84年7月出版的,当时我还没出生。。。),书中的一些关键词的表达和自己在初中数学中学的有一些不同,像“析取”其实就是“或”的意思。阅读的时候回到了看教科书的感觉。其中还有至少20%的内容没看懂。

第一章是介绍一些语句联结词,像“不”、“并且”、“或”、“如果——,那么——”、“当且仅当”等等和它们之间的关联,这些内容大部分在上初中时学过。

否定和合取
“┐P”表示否定;“一个真语句的否定是假的,一个假语句的否定是真的”;
“P&Q”表示合取;“两个语句的合取是真的,当且仅当两个语句是真的”;
本节还引入了真值函项的概念。

析取(相容性)
可写成“P∨Q”;“两个语句的析取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两个语句中至少又一个是真的”。

蕴涵:条件语句
写法:P→Q(P是Q的充分条件;Q是P的必要条件)
规则:“如果一个条件语句前件真而后件假,它便是假的;除此而外,条件语句都是真的”。

等值:双条件语句
P↔Q(Q是P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个双条件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的两个支或者同真或者同假”。

归组和括号
将日常语言符号化。
通行的约定:“将五个联结词的相对优势按下列次序递减:↔,→,&,∨,┐”,以减少实际使用的括号数。(有点像加减乘除里的法则)

真值表和重言式(重点)
通过真值表可以轻松分析各种复杂语句的真假。
  
原子语句:不包含语句联结词的一个语句。
重言式:“一个复合语句,如果它是真的,而这与它的原子支语句的真值无关,那么它就是一个重言式”;“一个语句是重言式,当且仅当,把它的任何原子支语句(在所有出现的地方)代以别的原子语句,其结果总是一个真语句。”
重言式的规则:“一个非重言式陈述可以这样来变成重言式:或者在原来的陈述中以复合语句替代原子语句,或者以相同的原子语句替代不同的原子语句”;“一个重言式陈述。在用任何语句替代它的原子支语句(在所有出现的地方)时,仍然是一个重言式”。

重言蕴涵式和重言等值式
重言的蕴涵是逻辑推理理论的基础----->第二章将具体讲解
检验方法:真值表中任何一行,如果第一个语句的值是T,那么第二个语句的值就必须同样是T。
重言等值:两个语句相互重言蕴涵
“P和Q是重言等值的,当且仅当双条件语句P↔Q是重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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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语句的推理理论

第二章开始介绍“考察逻辑推理的理论”,就像一本数学书中介绍一个公式的推导过程和理论一样,对于我这种初学者而言,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因此,只能先将书中说到的重点记下,在以后的读书过程中慢慢消化和回味。

第一节 推理的两个主要准则和语句解释

我们通常是借助例子和图示来学一种博弈;只是在解决争论或澄清混乱时,我们才诉诸这些规则的形式的陈述。

重点:
准则一:给定一组前提,逻辑推导规则必须使我们能仅仅推出那些可从前提合乎逻辑地得出的结论。
准则二:给定一组前提,逻辑推导规则必须使我们能推出所有可以从前提合乎逻辑地得出的结论。

把语句解释这个经过限制的概念定义如下:语句P是语句Q的语句解释,当且仅当用其它(不必不同的)语句替换Q的原子支语句就能从Q得到P。

(1)如果蕴涵式P→Q的每一语句解释都是真的,那么就可以从P逻辑地得出Q;
(2)重言式是其原子语句解释都真的语句;
(3)如果一个语句的任一原子语句解释都是真的,那么该语句的每一语句解释都是真的。
从(1)~(3)就可得到一个切实可行的准则:如果P重言蕴涵Q,则可从P逻辑地得出Q。

检验准则一:如果一个新提出的推理规则容许从一些真前提推导出一个假结论,这个规则就是要不得的。
检验准则二:推理规则必须是完全的,就是说,必须使得它们有可能推导出每一个有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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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2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专心看这书真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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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2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看到看的感受,而不是列列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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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2: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科学家,不论是理论家还是实验家,都提出陈述或陈述系统,然后一步一步检验它们。说得具体一些,在经验科学的领域里,他们构建假说或理论系统,然后用观察和实验,对照经验来检验它们。 通俗地讲,对这个程序作出逻辑的分析,也就是说,分析经验科学的方法,就是科学发现的逻辑,或者说知识的逻辑的任务。法律研究属于科学研究的一个领域,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法律研究领域,逻辑被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理与原则并对它们加以归类;分析法律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逻辑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情形相关联。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典型的实例来展示下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

  在美国芝加哥的一条最繁华的大街上,有一家大百货商店在一天晚上被人盗窃了一批财物。事情发生后,芝加哥警察局经过侦察拘捕了三个重大嫌疑犯。他们是:山姆、汤姆与吉宁士。后来,又经审讯,查明了以下事实:
    (1)罪犯带着赃物是坐小汽车逃掉的;   
    (2)不伙同山姆,吉宁士决不会作案;
    (3)汤姆不会开车;            
    (4)罪犯就是这三个人中的一个或一伙。
     问:在这个案子里,山姆作案了吗?

  在这个案子里,山姆肯定是有罪的。 为什么为样说呢,因为逻辑是一种二值逻辑,它认为,任何命题都有且只有两个值:真与假。一个命题非真即假,非假即真。那么, 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是什么意思呢? 命题是对对象有所反映的,命题所反映的情况与对象本身的情况相一致则为真,反之便为假。很明显,这是一种以本体论为基础的符合论的真理观。
  本案实际上可以这样来推理——假如汤姆无罪,那么,罪犯就或是山姆,或是吉宁士。假如山姆就是罪犯,那他当然有罪。而假如吉宁士是罪犯,那他一定是和山姆共同作案的(因为他不伙同山姆是决不作案的)。所以,在汤姆无罪的情况下,山姆是有罪的。 假如汤姆有罪,那么他必定要伙同一个人去作案 (因为他不会开汽车)。他或者伙同山姆,或者伙同吉宁士。假如伙同山姆,那么山姆当然有罪。假如伙同吉宁士,那么山姆还是有罪,因为吉宁士只有伙同山姆才会作案。 或者汤姆无罪,或者汤姆有罪,总之,山姆是有罪的。

   法律职业者存在的主要方式是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条理清楚,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等。 近年来,法律与逻辑问题的研究逐渐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但是,法律人大多并没有说明何谓法律的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与普通的形式逻辑的差异何在。
  法律领域之所以离不开逻辑作用的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法律适用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依法办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据“逻辑思维”办案,逻辑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智力手段。第二,法律逻辑首先关心的依然是思维的形式问题。逻辑本身只是一种思维工具,普通逻辑是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仅仅关注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的。形式逻辑本身并不能给人们提供具体的知识,但是它是人们正确思维、交流信息、准确表达和严格论证的手段与方法。它具有与语法类似的功能,因为人们的思维如果不遵守语法,语言表达就会混乱,理解就不可能,而普通逻辑则是思维的“文法”。第三,法律逻辑有助于人们识别与驳斥谬误与诡辩。法庭论辩中,也有不少人会玩弄诡辩,而依据逻辑规律和规则,就可以识别、揭示这些言论的逻辑错误。第四,法律人思维的基本依据——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两部分: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构成要件即构成法律欲规范之特定事实,而法律后果即立法者所赋予特定事实在法律上的后果。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引起法律后果发生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民事诉讼中的案由其实就是民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高度概括。在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之间,就存在法律上的逻辑关联,即一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就可能逻辑地承担法律上的后果。第五,法律逻辑的作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立法领域、案件侦查领域、法律事实认定领域、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辩领域等等。第六,法律逻辑的运用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司法判断过程中运用的推论工具主要就是三段论,推论的过程与方法就是从已知的大前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小前提(法律事实)出发,将事实与规范结合起来,并通过推论必然地推导出结论的过程。虽然有的学者将辩证推理、归纳推理也纳入了法律推理的范畴,但这似乎是将法律推理的含义泛化了。所以,坚持推论理论的学者认为。推论的含义仅限于“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
   也许有人会说在科学领域要讲逻辑,在生活中可以不讲逻辑。真的吗?有句古话:强盗有强盗的逻辑。也就是说,强盗也要做适合强盗的逻辑,而不能做不适合强盗的逻辑。任何时候都有逻辑。但强盗的逻辑,正常人有正常人的逻辑,可谁对谁错呢?只有放在桌面上来,推敲。只有经得起推敲的,才是真实可信的,才是真实可行的。如同日本人一样,它们也有侵略的一套逻辑,但经得起推敲吗?经不起推敲的,当然是错误的。这就是逻辑的价值。




不要只是提纲,最好联系实际,特别是结合法律,因为这个版块是法律之窗。
楼下的兄弟好像有点多心,本人并无喧宾夺主之意,只是结合点法律谈点逻辑,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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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2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发的这段文章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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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2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三个语句推演规则

目前,看这本书的感觉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很深奥很有内涵”。作为初学者,只能以一种干海绵的心态不断地去吸收和总结,将自己认为的重点总结出来反复得看。对这本书感兴趣的园友可以PM我,欢迎指教。

上节中,作者谈到了用三个推演规则来代替构造当个真值表的方法检验论证的有效性,因此,在本节中,作者将以符号化的形式精确陈述这三个规则(如下图)。
  
‘P’是“前提”的简写,而字母‘T’指的是应用了一个重言蕴涵式。

作者在通过这种符号化的论证形式对下面3个规则作了如下的概述:
规则P:可以在一个推导中的任何地方引入一个前提。
规则T:如果在一个推导中有一些在先的语句,使得它们的合取重言蕴涵S,那么就可以在这一推导中引入语句S。
C.P.规则:如果能从附加前提R和一个前提集合推导出S,那么我们就可以从这个前提集合本身推导出R→S。

通过对本节的学习,大概清楚了语句推导是怎么一回事。一个推导中的语句或各行就像一种博奕中相继的走步,每走一步都必须被上述三个规则中的一个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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