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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正确适用反垄断法?还是民粹主义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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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 ... 20090306108388.html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商务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了裁决。汇源的股权收购一直争议不断,至此有了定论,大家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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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1: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应该是2种情况都存在吧。
首先,这种跨国公司兼并小公司的结果就会造成行业垄断,比如微软捆绑浏览器的做法等等。
其次,外国公司兼并国内公司势必造成其它国企更难立足市场,进而对其它民族企业造成冲击,本国的经济命脉是不能掌握在国外公司手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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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1: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明显,如果批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我国的饮料市场将会长时间被国外垄断,毁灭性打击了中小饮料企业。所以,商务部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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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5: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法律专业人事两件事情
1、
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这个是否属于恶意推定
2、关于反垄断法第28条,是不是对于并购问题,商务部拥有完全的权力,可以凭心情等主观原因或者天气客观原因作出对于“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定,而缺乏必要的法律上的解释。
谢谢!

想起来当年中海油收购加州石油公司失败后国内的反应,呵呵~~我觉得食品行业本身是很难垄断的,不然国内的垄断企业们早把这个行业占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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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似乎是一个经验性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行政机关对“可能性”的判断,应收集相当证据支持,证据优势上讲可能是盖然性优势即可,且这种判断,不属“行政保留”的范畴,相对人不服,司法机关当然可进行审查。

从商务部提供的信息看:其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

得出的结论是:
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但商务部未提供对相关事项审查的详细数据,比如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是如何支持其结论的,不容易看出。
不过,我相信商务部的判断是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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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7: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楼上所言,商务部未能提供出审查的详细数据,而用模糊的“可能”代替,并不能令人信服。况且后面的理由对于任何想做大做强的企业都适用,比如说任何的投资、收购、重组等等,甚至连作好一个品牌,都会违反到反垄断法
我认为商务部的裁定很不严谨。

另外,刚才在转帖版转了财经的一篇文章
中国应就拒绝可口可乐做出解释
跨国境的资本流动和消费者唇齿间的果汁,谁更重要?中国阻止可口可乐以24亿美元购买国内果汁制造商——汇源,令人遗憾地选择了后者。如果不能对该项收购究竟如何不利于中国发展中的饮料行业的竞争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一决定显然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庇护本土企业,或者说是维护中国政府的影响力不受外国跨国公司的侵蚀,又给资本的全球流动增加了一道不受欢迎的障碍。如此作为的自然不止中国。2005年,美国的立法者假意夸大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的战略重要性,极力劝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的收购。
  然而从地缘政治学角度来看,橙汁远没有石油那么重要。经过长达7个月的审查,做出否决可口可乐收购的决定,可能只是中国政府为加州联合石油公司收购一事算了一笔旧账。但这笔帐算的不太是时候。全球金融危机已经为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制造了许多障碍。
 经济大萧条的教训告诉我们限制全球贸易和资本流动不但不能促进经济繁荣,事实上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The US 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鼓励报复美国的贸易伙伴,导致全球范围内资本的错误配置,甚至将全球的贸易拖入几乎停滞的险境。
  给这一规模相对较小的果汁业内的并购交易扣上“新《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的帽子还是言过其实了些。但是若缺乏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将限制行业竞争”的论断,政府的立场将显得不够光彩。对汇源的收购将会为可口可乐公司带来中国国内蔬果汁市场21%的占有量,刷新中国企业被外商整体收购的纪录。
  虽然汇源收购受挫称不上是预示着全球并购的终结,但它却不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收购。比如,中铝仍然在就竞购力拓价值195亿美元的股份一事寻求澳大利亚政府的首肯。澳洲政府也许不关心堪培拉的可口可乐制造商们,但美国饮料巨头在中国的失败不会不被他们关注。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3-19/110124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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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7: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务部未公开相关数据的详细信息,可能是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吧。在商务部的结论未被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我想还是要相信商务部的结论是合法的。当然,可口可乐如有不服,尽可通过司法寻求救济,不过,我想法律的任何决定本身或多或少会内含一定价值判断的因素,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有一定的民粹主义精神因素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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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mymail兄可能忘了这是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国家,行政权利相当大的国家,司法审查,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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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9: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本身就是国际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反垄断法是一个大口袋,很多东西都可以装进去,当然也可以不去管它。
对于这个案例,私下认为没有必要这么紧张,饮料不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对公共利益也很难有直接的关联,不建议用反垄断法。对徐工这种重工类的倒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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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9: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个正式的公告,以助谈资: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 ... 2009030610849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009-03-18 14:4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年 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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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9: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适用从来都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民族利益更不能例外。在国与国的利害关系上,法律往往更是政治的附属品。
一个主权国家考虑自己的国家利益,依据自己制订的法律行事,应该是合理正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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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20: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案件合法性与司法独立没什么必然联系。我想可乐公司在法律上的胜算较小,美国佬自己也是知道的,哪壶不开肯定不会去提哪壶,所以尽量把事情往民族民粹一类上靠,可能更能迷惑人或说博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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