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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一点儿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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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7: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当他准备进入客厅时,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随后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代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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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07: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定的是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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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j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4-23 08: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意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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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8: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这句话是定案依据么?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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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8: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这个报道,好象定性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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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8: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已有最新报道,大家搜一下自然就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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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太有才了,看来选择这个作案地点,需要高技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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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5: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定的是强奸未遂,个人觉得还是冤了一点。诸君想想: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爬上树的行为符合强奸未遂的要件?设若不是在树上,而是在其他场所,有这个想法,又该如何处理?思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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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6: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把爬上树侦查看作是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自然是一点都不冤~~ 赵某 为强奸的目的,着手采取行动,因在树上隐蔽时意外被发现,犯罪目的因故未得逞,标准的未遂犯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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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星小目于2009-04-23 16:51发表的 :
如果把爬上树侦查看作是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自然是一点都不冤~~ 赵某 为强奸的目的,着手采取行动,因在树上隐蔽时意外被发现,犯罪目的因故未得逞,标准的未遂犯咯

呵呵,着手不是这样认定的
这样就没有着手了
是预备阶段
这个案子有最新进展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4-20/1654756.shtml
是记者误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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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2: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犯罪预备都谈不上,最多是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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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0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在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
  关于定罪,有批评者认为是思想入罪,有认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不构成犯罪!支持者认为:从法院“判一缓一”的刑罚选择来看,也算不上过重。应当说,还是基本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关于本案证据:批评者认为“从新闻事实上看,没有太多可兹证明被告强奸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爬树窥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客观表现,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被告就是处于“强奸预备”阶段。”
更有的网权质疑现行证据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口供的取得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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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07: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度司法考试第四卷第6题: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 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关于甲的行为: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三)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其实这两个案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判决结果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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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6: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损害不是既遂的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从9楼提供的网址来看,我觉得判得也算公平

这个造成损害我觉得不能单从物质上来看。精神上的也要算的。和楼上提供的例子不同。楼上所犯的是侵犯财产罪,没有物质损害就是没有造成损害。侵犯的客体不一样,造成的损害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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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23: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报道来看,一点都不冤,如果这不算强奸未遂,啥还算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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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注意几个点:
1.时间发生在夜间
2.他自己交代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3.在这个年代,还发生强奸,实在有点浮躁。
如此强奸,不如找个小姐解决算了。
何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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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0: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哥们真有才,爬上树,想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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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25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4-30 2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现有些人的语文水平真是差的可以,人家爬上树,是因为想偷看室内的情况,又不是爬上女人的床……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楼上居然有这么多人对这句:“爬上树,想强奸........”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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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的表述,应该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首先李某有犯罪的意图(想强奸),其次采取了犯罪措施(翻如墙内,且准备进入客厅),但由于对象正在看电视未能进入客厅,因而想先爬上树等待时机再实施。后来是因为被发现而未能进一步着手实施,所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李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未遂。
  本人认为不应该是犯罪预备,因为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也不应该是犯罪中止,因为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以上仅根据楼主提供信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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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22: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的描述而论,不构成犯罪.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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