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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icenan

[【实务交流】] 【模拟法庭】深圳梁某拾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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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她很倒霉,她只是按照她们清洁工的潜规则拿别人的“垃圾”,没有想到那个垃圾那么值钱。
个人认为她无心,而且知道真相后,主动归还,判个缓刑就好,不然以后那些捡垃圾的人都要提心吊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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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5: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检察官。QQ79933113,chuxjpolice@126.com

"梁某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约9时左右,梁某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此2段已说明,梁某并非认为该纸箱属于无主的“抛弃物”,而是属于有主的“遗失物”,并打算归还主人。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某,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某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某,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某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这段其实已经显示梁某的主观心理状况,既然“电瓶”都要归还失主,那么这么一大箱“假首饰”,即使是假的,其价值显然也已经超过了“电瓶”,更何况已有同事说是真金,所以“假金”一说,仅仅是梁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和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编的托词。所以这段已经表明其“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大额财物”的主观故意,梁的行为肯定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至于到底属于“盗窃”还是“侵占”,关键就在上面引述的第一段,
"梁某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从当时的时空逻辑来看,财物确实已脱离主人的控制,并且不是由于梁的原因而脱离主人的控制,主人应当自己对脱离控制有一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梁不是“秘密窃取”(对于侯机厅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一个不显眼的纸箱放到行李车上且并无人看守,而梁又是清洁工,不应当苛求梁对于所有物品开包检查,“拾到”应符合逻辑)。
因此,梁的行为符合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树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至于主体(正常成年人)、主观方面(侵占的故意,包括警察到家中后梁仍谎称矿泉水)、客体(财产权),客观方面(等等行为),就不一一赘述了。



另外赞一下楼主的文采,19楼的诗写的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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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30 16: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夸奖!难道maobu看不见了,居然一分不加!



估计这个模拟法庭要关门了!
没有见版主多大奖励额度啊!
报名的先奖励100财富!组织的奖励100威望,大家的鸡血就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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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6: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反正我自在学校的时候起 就不喜欢什么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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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2: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2楼blueicenan于2009-06-30 16:02发表的 :
谢谢夸奖!难道maobu看不见了,居然一分不加!



估计这个模拟法庭要关门了!
.......

过了这么久了没动静了?

皮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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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动静,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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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16: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场清洁工捡黄金案再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4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高靖、宋毅报道:本报多次跟进报道的梁丽案因如何论罪、论何罪、该判多重存诸多争议而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梁丽的代理律师,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贤利处了解到,昨日下午梁丽家属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查询案件进度时被检察院方面告知,该案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不便透露,记者随后从梁丽丈夫刘建华处证实了该消息。

  至此,梁丽从2008年12月9日案发被捕,至今已超过7个月。“梁丽可能还要被多关一两个月,啥时才能给个说法呢?”除了梁丽家人和代理律师外,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在静观司法机关如何判决。

  为何二次补充侦查,未说明

  据了解,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按相关规定,检察院要在最迟45天内,即7月14日前作出是否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的起诉意见书。

  昨日下午,梁丽丈夫刘建华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查询案件进度,被一位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当天已被退回公安机关,刘建华随后从负责梁丽案件的钟检察官处核实了这一消息。“为何退回?”在刘建华的追问下,钟称不方便说,要刘建华等候消息。

  2008年12月9日梁丽事发当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4月30日起公安机关正式开始补充侦查,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梁丽案的侦查办案程序合法,且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尽管公安机关称有证据证明梁丽涉嫌盗窃,但补充侦查直至规定的30天期满时,即5月29日才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贤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后发现,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问题,警方第一次补充侦查时均已作过调查。获悉梁丽案再度被退回侦查之后,司贤利感觉颇为意外。在司贤利的职业生涯中,尽管有接触到补充侦查的案件,但二次补充侦查,太不正常。

  宝安区检察院自5月29日至7月13日,审查起诉期将满之际,又将梁丽案退回公安第二次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须作撤销案件不予起诉处理。

  要求取保候审遭拒,无根据?

  5月29日,梁丽案被移交至检察机关。5月31日,司贤利受梁丽丈夫所托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申请对梁丽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6月2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书面的形式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对此,司贤利认为取保候审不影响警方补充侦查,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书面的驳回申请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驳回原因为不符合规定,至于不符合哪条规定则未予说明。

  梁丽案为何被羁押如此之久?对此,刘建华心存疑惑,“不论有罪与否,结论总要有,既迟而不判,又不让取保候审,梁丽到底要被关多久?”

  刘建华认为,在未最终定罪的情况下长时间被关押,对梁丽的伤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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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0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主客观条件,定侵占罪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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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以那两名警察队搜查当时的情况描述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事情至此都还没有进一步的资料进行确认,

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待考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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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5 23: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没有开张,就有结果了.


深圳检察机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 定性"侵占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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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吴俊、彭勇)记者25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5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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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23: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的爸爸如是VIP,很可能被判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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