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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讨论:法院可向检察院发司法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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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1: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建议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有重要的作用。
最近几年,司法建议越来越受到重视。我想,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审判权的局限。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其二,目前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案结事了”所决定。审判权往往只及于就案办案,很可能“结案了事”。因而,人民法院发出司法的适用内容不断扩张,数量不断增加,效果也得到很好体现。
当然,问题也不少。一是文书规范问题。虽有一些样式,但层级较低。二是法律依据还不尽明确,例如没有法院组织法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四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做出规定。但第142条第3款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内容。立法者对刑诉中法院的司法建议权的缺失是有意的疏忽?
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因为刑诉中也可能存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相应的需要司法建议的情形。

对于可否向检察院发司法建议。依《民事诉讼法》,对象是拥有纪律处分分的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不包括检察院。依《行政诉讼法》,对象也是明确的,是监察机关、人事机关。两者均不包括检察机关,当然此类案件基本跟检察机关沾不上边。若是将来,《刑事诉讼法》增加法院的司法建议权,或在《法院组织法》上明确了统一的司法建议权,对于法院向这些机关或单位发司法建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不同的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对于一些问题能否对其提出司法建议,如何处理建议权与监督权的关系,确有必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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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22: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与意见是不同的。
这可能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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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8 08: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suxue2于2009-06-17 22:53发表的 :
建议与意见是不同的。
这可能是问题的关键。
我也认为,审判监督与检察监督应当有很大区别的。毕竟后者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去监督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能通过诉讼裁判进行制约,还是可以通过司法建议进行一般监督?如果不予答复呢,是否能够像对行政机关一样对之制裁?又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司法建议错误,反过来对此提出检察建议呢?
我觉得,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司法建议,总是有点不妥当有点乱。

除了检察意见之外,也存在一个相对应的检察建议这么个东西。两者是不一样的。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区别: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http://www.govyi.com/lunwen/2007/200711/183043.shtml

检察建议也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仅在作为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所体现:“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因此,有学者主张: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增加检察建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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