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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司法的公正和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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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6: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才是科学的健全的?这就要看其是否能够确保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地执行,即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很显然,凡是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就是好的,否则,就是不好的。
  要确保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弄明白存在着哪些主要因素妨害了司法的严格执法。有效防止和排除了这些非正常因素对司法的干扰,我们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总结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反思失败的教训,我们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主观的和客观的两个方面。
  就主观上来说,指的是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私心杂念作祟,职业道德低下,把法律当成了自己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司法并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一切以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中心。凡是有利于自己的,不该做的也要去做;凡是不利于自己的,该做的也不肯去做。尤其是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不能把握自己,玩弄法律于掌股之中,以满足自己极为卑鄙的欲望。司法权被这些品质恶劣的人所掌握,不被玷污才是怪事一桩呢。
  就客观原因来说,指的是各种人情的干预和权力的干涉。中国社会是一个很讲人情味的社会,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庸俗文化充斥在各个领域。司法人员也是生活在这个尘世之中的凡人——他们绝对不可能成为孤独的精神贵族,各种各样的关系,就像蛛丝网一样盘缠着他们的手脚。案子一办,说情风就接着而来,接连不断,以至于有人干脆就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的说情风,无疑严重腐蚀着司法的权威性。由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就是崇尚人治政治的社会,因此,法治文化匮乏,人们的法治意识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很大。这种状况同样也存在于个别的政府官员之中,他们总是以为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于是,这就必然出现以权压法的现象,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恣意干涉司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治建设事业。
  由此可见,司法在抵御各种非法侵害上,其实是很软弱无力的。人们往往以为司法权是强势的,其实完全不是如此。因为,每当我们看到的所谓司法强势情形时,无不都是司法权在被滥用,要么是任意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要么就是出入人罪。司法不是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相反是在对人们造成新的非法侵害。而这恰恰正是司法权最软弱的一面,其正义的本质属性被剥离了。
  因此,假如没有某种可靠的手段,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就永远只是被私欲侵蚀的“国有资产”,被人情玩弄的“青楼女子”,以及被权力欺压的“小人奴婢”。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司法良知在确保司法公正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让缺少良知的人执掌法律,法律的良知就不可能付诸于生活现实。但是,将司法的正义灵魂完全托付给司法人员的品质,却是一件极为可怕的事情。这不仅是因为司法良知的不普及性与司法公正的普遍性要求不相适应,而且,良知一旦缺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每每会出现“逼良为娼”的事情。所谓司法良知的不普及性,说的是司法队伍绝对不可能是清水一潭,混入其中的伪君子,蜕变退化的败家子,都是不时存在的。绝对纯洁的司法队伍,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观点,不具有现实意义。所谓司法公正的普遍性,说的是司法必须以百分之百的公正为追求的目标,名副其实的司法是与非正义一尘不染的。说良知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因为我们既然立足于这个社会,那么,我们就无法逃脱根深蒂固的人情强加在我们身上的羁绊,也无法摆脱复杂的社会关系给我们精神上造成的沉重压力。有的时候,仅仅责怪司法人员良知的不足,往往给人以一种封建皇帝责怪饥民为什么不吃肉来填肚一样的感觉,哭笑不得,目瞪口呆。
  既然依赖人品(不仅包括了司法人员的,也包括了各级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的人品)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自然只有从制度上入手。固然,司法本身毫无疑问就是一种制度,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制度乃是专指确保司法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的规程和准则,是专门用来严格约束各种掌握不同权力的人的执法行为的条条框框。这样的制度,既能够确保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司法按照自身的规律来运作;又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杜绝司法异化成脱离了缰绳的野马。不仅能够有效抗拒人情和权力的侵蚀和压制,解脱司法人员的羁绊和压力,使他们能够没有顾虑地轻松办案;还能够监督司法人员夹起尾巴来做人,始终用道德“超我”来抑制人人都具有的欲望的“本我”,高度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为人民掌握好使用好司法权。
  用这样的观点,来反思我们司法的现状,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司法腐败现象的一定程度存在,致使法治被破坏,正是司法制度不够健全的充分证明。因此,摆在我们面前沉重的任务的是,必须结合国情,实事求是地对司法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否则,司法公正的普遍性就难以实现,也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司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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