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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民诉法修正的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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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有很多亮点,这里只其中的六个方面进行简单进行介绍。

   一、第一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是针对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损害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而制定的,为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可采用拍照、录像、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化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逾期举证的证据法院有采纳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条规定废除了原来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除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才予以采纳的规定。

   四、生效法律文书在发出通知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修改了前民诉法规定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才强制执行。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这条规定废除了原来规定的强制措施要等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才可以的前置条件。

  五、实行小额诉讼程序度,实行一审终结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条规定开创了一审终结先河。

   六、人民法院可主动采取强制保全措施。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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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人和睦,而不是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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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9: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相对地越来越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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